新华网今日有一篇报道:“贫困女研究生带母求学 求助学校未果自缢身亡”。看后不禁让人“掩卷叹息”。叹息过后,经过认真的思索,何以让此类事件在我们中间发生?我们为尊重上海复旦大学社会学胡守钧教授的说法,死者已逝,为表尊重,大家不应再评论死者。但我们不能不评论一下我们当今的这个社会。
首先就是反应了强势群体对弱势者的冷漠。在本次事件中,上海海事大学方面无疑是作为一个强势群体。而女研究生杨元元,湖北宜昌人,6岁时父亲因病去世,当时弟弟尚不满四岁。可见其母亲一人抚养两个子女,生活之艰辛可以想象。然而,杨并没有为生活所击倒,而是带母上学。这样,必定会给学校带来一定的管理难度,好在杨在武汉大学经管院时,得到了院领导的理解,为其解决了后顾之忧。
但是,在上海海事大学,杨就再没有这么好的“福份”了。学校不但没有象武汉大学那样为其母亲安排住宿,而且还“禁止其母亲再进宿舍楼”。
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我们社会弱者的无助。当杨元元在得不到上海海事大学校方的帮助时,杨元元只得自己出去租房,但上海海事大学临港校区地处偏僻,租房不易,杨元元也无多余的钱款可供租房,最终导致 “找房没有着落,杨元元5天5夜没有合眼,精神彻底崩溃,于是发生了11月26日早上的惨剧。 ”
总之,这些不得不让人怀疑当今我们社会道德的缺失。中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同时,中国也积淀了五千年的优良道德传统,一直世世代代地影响着中国人民。从而成为中国人民修身养性、完善自我,乃至治国安邦的重要工具。然而,现今社会某些方面,不得不让人感觉到我们的道德意识不断下滑的趋势。“只要人人献出一点爱,世界将会变成美好的人间”,如果上海海事大学有着一个“以人为本”的心,我想悲剧也就不会发生。难怪当事件发生后,人们都将矛头指向海事大学校方。
其实,上海海事大学在这个事件中,单从法律法规方面来说是否有责任呢?我想,这个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毕竟他是大学,不是国家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但是,海事大学作为一个社会单位,必定不能单从法律方面考虑问题,也要多从道德方面来考虑。事实上,海事大学在这起事件中,也付出了巨大的道德代价、舆论代价和经济代价。试想,如果当初海事大学面对杨元无母女的“特殊困难”,能够像武汉大学一样特事特办,或者拿出最终赔偿三十五万的十分之一,我想也能足够解决杨元元母女四年的住宿问题。
只是海事大学的管理者在运用其“规章制度”,面对真正“特殊困难”的被管理者时,却没有通融的余地。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有特例的啊。就像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一样,最后执法中,就有“可能特殊对待”。其实,对于具体事物具体对待,也就是实事求是,也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乃至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精髓呀。
所以,我们要呼唤社会管理者(也包括学校管理者),在对被管理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也要多考虑一些道德因素,多一些“以人为本”思想。幸好党中央在治理国家和社会管理理念上,没有“与国际接轨”,完全坚持“以法治国”,而是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了“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贫困女研究生自缢身亡折射出社会道德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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