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给付受领权的性质和法律根据


应当有法规,社保也是如此,也是有法规的,否则社会保障就会有问题。 所谓给付受领权①,是指符合社会保障法定条件的特定公民依法享有的向国家法定行政给付义务机关接受和领取行政给付的权利。给付受领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和这种法定权利相对应,国家法定给付义务机关依法负有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公民作出行政给付的义务,由此形成受领权人和给付义务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现代社会保障行政制度的全部内容就是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