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对福利补贴收入和个人转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征税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已经货币化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对于饭补、交通、通讯补贴等各种福利要不要缴税,今年9月间就曾引发过社会讨论。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对此早有说明。“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是这样解释的: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住房补贴,原有政策也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次,财政部的通知无疑进一步明确了哪些福利收入需要缴税。 并且这次的政策不仅指向社会各企业,也包括了所有事业单位。
另外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个人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是财产租赁所得的成本,《通知》明确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为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租金。此外,为便于政策衔接,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问题也重新进行了明确,即: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
最近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这些规定不仅规范了税收政策,同时规范了税收管理,对于效益好的单位,在职工基本工资不变的情况下,采取发放各种补贴费用的办法变相提高工资待遇,避免缴纳税收的行为有所遏制。但是力度还不够。比如: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直接供给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在二次房贷收紧的情况下,一些国企和机关自己出资买房,然后以低价或补贴的方式卖给职工等的征税问题还没有明确规定。
总体来讲,这些政策对福利较高的个人有一定影响,对福利水平较低的个人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