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处理违法警员,一定要等警长?
柏文学
11月18日晚分,郑州市惠济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者将行人撞倒后,立即开车逃逸,肇事者被指是当地一名女警察,当事人称“这女的50岁左右,圆脸,胖乎乎的,脸比较大,有1.70米左右。”公安局称今日向领导反映后再处理。(大河网11月23日)
现在越来越弄不清楚,什么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可是写在国家最高大法宪法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条款中并没有说不同身份的肇事者按照不同的方法处理。任何人肇事,都按照法规处理就是。为什么警员交通肇事逃逸后,不能尽快处理,而要等候“向领导反映后再处理”呢?
等候“向领导反映后再处理”,会让受害者更加遭殃。如果警长突然被通知到外地参加紧急会议,或者由于其他什么非抗力因素多日不能到原岗位,那么肇事案件就一直处于“等候领导”状态?受害者是农村人,打工不到两个月,没钱交医药费,医院不是金库,也没有慈善义务,受害者的抢救治疗能悬着?
等候“向领导反映后再处理”,会让肇事案件处理变味。如果肇事案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为什么要等候领导来点头?既然等候领导点头,那么很可能是按照领导的意思来处理;如果领导的意思永远和国家法律法规一致,那么这个等待毫无意义。显然“等候领导再处理”极可能不是完全依法处理。
等候“向领导反映后再处理”,完全违背现代法治精神。中央一再强调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法,执法为民。可是一到社会实践中,就会走样。而且走样已经从潜规则变成显规则,暗中来到明白来,阳奉阴违到阳违阴违。可以想见,这种局面一般都是领导自身造成的。因为权力的集中必然导致领导就是一切。
《河南郑州一女警被指撞人后逃逸》
http://news.163.com/09/1123/07/5OPP0KOG000112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