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离谱规定”彰显的是权大于法


 
 

     近年来,一些地方“离谱规定”多多。例如:湖北省某县官员要求公务员和国企员工每年要购买一定数量的本省香烟,没有购足或买了其他品牌的部门将被罚款;湖南湘潭市有关部门规定,吉祥号门牌号码可以花钱买,结果闹得现在部分城区街道的门牌编号很乱;某小学坐落在一条崎岖山路旁,当地教育官员规定,学生在上学放学时,要向每一辆小汽车敬礼。说这样做是“让孩子懂礼貌”;某城市有位市政官员被狗追咬后勃然大怒,市领导组织警力对任何一条闯入公共场所的狗,就地处决等等,不一而足。
有人将上面这些“离谱规定”归结为干部素质不高。其实,制定“离谱规定”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干部素质问题,而在于“权大于法”的权力意识问题。
新中国才成立时,中国法律不健全,缺乏人才,干部素质也不高,可是我们也未听到有关这些离奇的规定。再说,就算没有文化的人,也不会用想起这些“下三滥”的馊主义。 近年来,翻看我们领导干部的履历,哪个不是高学历,就算领导干部不是高学历,也是生在人才堆里(党政机关待遇好,凝聚了大量的人才,千军万马过“公考”关就是例证),多少也要受到一些影响吧。还有,领导干部每年都要参加各类学习培训,什么提高执政能力培训呀、“五五普法”培训呀等等,素质怎么会不高呢?退一万步讲,领导干部无暇学习,在拿不定主意时,也可以请教单位的人才嘛?只要做到以上任何一点,就不会出现“离谱规定”。
谁敢说领导干部没有素质、水平,人家没有素质、水平是怎么当上领导的,又怎么能够领导人才呢?说领导干部没有素质、水平,这不是在骂我党的用人之不正之风吗?
再说,又有哪个领导认为自己没有素质、水平了,他们的“政治”水平很高嘛,我相信他们的官越大,“政治”水平越高。这样说来,一些地方的“离谱规定”与干部的素质、水平相关性不大,那与什么相关呢,与权力意识相关。
大凡当领导的,理应知道,政府的行政权力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否则就是违规、违法(法律规定:对政府、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对公民而言,却是法无禁止即许可)。领导(政府)明知道权力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为何又要置法律于不顾或超越法律而为之呢?这就是官员(领导)所固有的“权大于法”的意识在作怪。
在一些地方,法律的规定往往得不到政府(领导)的重视,形成了法律“白条”,例如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参不了公就是一例;而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领导)却打着各种旗号,热衷于发规定,乱作为,以上离谱规定就是其具体表现形式。
不致力于解决“权大于法”的“官本位”意识,“离谱规定”就难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