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意见》明确了受案范围,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民告官”…
无独有偶,据深圳市相关部门本月11日透露,根据深圳市委35次常委会议有关精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始对全市的信访秩序进行严格规范。根据《通知》, 14种信访被认定为“非正常上访”,并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做了具体规定。
依据“最高法”“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之规定精神,深圳市所规定的“14种信访被认定为‘非正常上访’”,是不是属于“任何借口”之列?既然“最高法”都认识并体察到普通民众“告状难”的现实状况,为什么深圳市就没有看到民众“上访难”之实情呢?
群众要上访问题在政府体制、职能及政风,而不在所谓的“非法”概念上,况且,这个“合法”与“非法”究竟应该是由谁说了算的也是个问题。
因此,深圳市方面《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是不是存在司法概念上的冲突是个值得有关各方高度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