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管资源整合问题探讨
陈柳钦
(天津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天津,300191)
一、当前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管的现状
随着改革逐步深入,市场开放程度逐步加大,国有企业面临的发展机遇和发展风险也在逐渐增加。加强监督,及时发现、规避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经营安全,成为出资人关注的重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措施,调动了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全方位监督。
按照“三统一、三结合”的原则,2004年6月,天津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已经不同于从前的国资局,它们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履行的是出资人职能,不像过去的国有资产管理局那样只是“账房先生”,而更接近与“东家”的角色。5年来,市国资委指导18个区县全部建立了国资监管机构,完善了市区两级国资监管体系;积极搭建出资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和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的国资监管三层架构,明确了各层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初步建立了全市国资监管“两级所有、三层架构”组织体系,以及法规制度体系、责任考核体系、产权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不断完善。
2005年5月,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国资委围绕国有经济功能定位,编制了《天津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十一五”规划纲要》,推进和实施了一系列企业调整重组。截止到2007年底,全市国有资产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比重由69%提高到75%,80%以上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实现了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户数减少24.6%,资产总额增1.2倍,利润总额增2.1倍,国有企业累计创造就业岗位20万个。相继有300多户国有企业东移搬迁改造,建成了一批新的产业基地,成为支撑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骨干力量。同时,一批具有较强实力和竞争力的大集团公司脱颖而出,年销售收入超百亿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由13家增至18家,占全市百亿集团总数的66.7%;19户市属国有企业进入2008中国企业500强,占全市入围企业的76%。
过去的2008年,是很不寻常、很不平凡的一年。2008年9月17日,市政府印发了津政发[2008]7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2008年完成了32家集团公司的划转交接工作。天津市国资委系统企业经受了一系列严峻挑战,克服了重重困难,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9年3月,天津市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委托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若干意见》、《天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认定、核销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进一步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同时,文件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工作必须通过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二、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管存在的问题
1、政资、政企并未真正完全分开,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还有待建立。“政资分开”是实现“政企分开”的前提条件。应当说天津市设立国资委,这朝“政资分开”迈开了重要的一步,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的,但是,从实践的情况看,也应当承认,这在一定程度上还只是形式上的进步,在实质内容上,离国有资本产权关系人格化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本来是要实行“政资分开”,国资委以出资人身份对国有企业集中行使所有权职能,使国有企业摆脱不应有的行政干预而专注于实现出资人的商业目标。但是目前政府还常常把国资委当作国有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和贯彻政府指令的“漏斗”,而且国资委还承担了一些由政府交办的与出资人职能没有直接关系的事项这些并不属于出资人职能范围内的事务,常常会推动国资委向着行政机构而不是出资人机构的方向移动。
目前,我国国资改革一些先行地区在国资管理体制上采取“三个层次”构架模式,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于保证社会稳定的考虑,或多或少超越出资人职责范围,干预国资管理机构及其下属营运机构的经营活动,干涉国有企业的人权、事权和资产处置权。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政企关系实际上一直仍然处于矛盾状态:一方面,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虑,政府依然以各种理由、各种身份(改制以前以行政长官的身份,改制以后则以国有股权代表的身份)对企业实施行政干预,结果政企不分现象仍十分普遍;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受信息、利益、人力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并没有很好地履行所有者职责,相当一部分国有资产处于失控状态,“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大量国有资产流失。这种情况表明,我们尚没找到适合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2、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过于单一,管理目标不明确。目前在国有资产管理上,单纯以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目标来衡量所有资产,没有针对不同类型国有资产进行差异化管理和建立不同的管理体系、评价体系,从而导致了不同类型的国资管理与其目标职能发生扭曲和错位,在制度的基本层面上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低效率现象提供了容留的空间。
3、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我们还没有健全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因此,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在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甚至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4、国有资产整合意义认识不足,改革难度大。长期以来,国有资产分散在各个单位和部门,虽然名义上是国家所有,但实际上在很多同志的意识里面,就是部门财产。因此,国有资产管理总体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职责权限不清的状态,造成事实上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局面。要把资产整合到一个盘子里集中管理,直接触及到各个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利益,所以实际改革中难度很大,必须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在国资委外部,目前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也仍然分散在几个部门,既有国资委、监事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出资人监督,又有审计、财政等机关对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因此,如何提高这些监督部门的监督质量,以及这些部门的监督如何做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职能整合,成为新的课题。
5、国有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弱化。虽然国有企业设有党委、董事会、纪检委、监察、工会、审计、外部董事等多个具有监督职能的机构,但是“老三会”、“新三会”的问题始终困扰着企业领导者,一揽子会的现象、有机构但长期不健全的现象普遍存在,距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差距很大。有的企业领导说虽然企业是经济部门,但监督管理人员和运营的管理人员人数差不多。虽然国有企业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都受命于上级的安排,但由于利益机制的驱使,对上负责的态度大打折扣,这也成了目前屡屡向企业外派监管人员的主要原因。
6、目前外派董事存在的问题。外派董事,是由公司按相关规定的程序,向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外派董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和派驻公司《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本公司的利益。在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中委派外部董事,代表出资人加强权力的制衡和监督,是管理体制的一种新的尝试。推进国资委外派董事工作,使决策层真正与经营层分开,理论上将应该可以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但在国有企业的现行体制上,企业的内部董事是国有出资人派出的,代表出资人经营管理企业,外部董事同样也代表出资人的利益参与管理和决策,他们的角色、关系如何界定?在讨论重大决策问题时都是同一出资人的代表,但实际上只是代表个人的观点,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利益制衡的问题。国有企业董事会讨论问题即使包括外部董事在内,如果发生不同意见,产生不同的声音,也只不过是反映了个人认识和素质而已。
上述问题说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需要从转变思维方式、体制创新、资源整合的角度加以深入研究。
三、天津市整合国有资产监管资源的基本思路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向,但是成熟的监管在多元化的趋向下是一个完整的、严密的体系,是搭建合理、有效的治理结构。而不成熟的监管在多元化的趋向下则呈现出监管机构叠床架屋,监督权力碎片化、机构分散化的局面,从而导致监管成本高、监督实效差。这与监督权力的不可分割性是有效监督机制的内在要求的原则不一致。我们在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转变思维方式,创新监督体制,整合监督资源,重点研究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制。所谓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企业集团)经营和管理,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增强集团凝聚力,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挥整体优势。” 授权经营的管理模式一般是三层:授权经营机构、中层操作机构和企业。天津市可借鉴上海和深圳的模式,即由政府将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授权给国资委,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同时设立中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控股公司等实施国资委的管理要求,建立三大类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在原主管局的基础上组建的国有投股公司、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国有资产存量较大的部分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国资委和各控股公司之间通过建立资产责任体系、确立保值增值目标及理顺产权关系、量化资产数量等措施,控制国有资产的总量和流向。这是解决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键;国有投资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取得最大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而且因其每个行业特点的不同,可制定专门适用于不同行业特点的法律约束其行为,并由市政府组建授权的行业协会对其规范管理。
2、积极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它反映了政府作为出资人代表与企业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它通过反映国有资产投入及其产出的数量、效益、结构等综合信息为国家提供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监督机制,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资产数量和质量的科学依据,用来对企业实施分类指导。
天津市政府及天津市国资委等部门积极探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决算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对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为进一步提高监督的有效性,我们提出如下建议:第一,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国有资产收益权,完善和规范收益分配的管理程序,强化国有收益收缴力度,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立在稳定、可靠的基础上。第二,要进一步完善出资企业投资、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报告等制度,加强投融资监管,降低投融资风险,注重国有资本再投入的回报。第三,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型出资公司的薪酬和职务消费。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落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责任,完善出资企业年度经营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制,提高考核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比照部门预算做法,建立出资企业公用经费开支标准,细化费用支出,合理确定出资企业的支出水平。第四,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报告制度。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监管,并按规定细化支出内容,接受人大的监督。
3、加快国有资产重组整合,逐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资产重组整合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也是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控制力的重要措施。
(1)以开放式重组提高竞争力。开放式重组意味着跨区域、跨所有制重组。开放式重组是壮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与获利的有效手段。我们要想打造一批在天津市甚至在全国叫得响的企业,要依靠开放式重组。天津市要以完善监管体制为契机,积极整合优化全市国有资源,按照市场化、开放式重组整合的要求,引凤筑巢,推动股权结构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调整重组,促进国有企业做强做大,形成一批管理科学、竞争力强、高水平的企业集团,争当天津经济发展的排头兵。
(2)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国有资本可以通过对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通过规范产权制度改革,通过与国际资本、社会资本、民营资本的参股,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通过国有资本的有退有进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的流动和增值。以加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作为重要手段,以企业资源配置最优化、价值增值最大化为目标。大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在更宽领域、更大范围内实施资源配置,促进国有资本向国民经济关键领域、重点行业集中,同时要加快劣势困难企业的退出。同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的要求,以滨海新区扩大开发开放为契机,推动国有资本向滨海新区集聚,形成产业集聚。通过调整存量,集中增量,打破行业、产业界限,尽快推进实施几个大的重组,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大集团公司,形成一批销售收入百亿元、千亿元的大集团,发挥国有大企业的排头兵作用。
(3)推动中小企业改制重组。加快推动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领域的中小型企业中调整退出,实现一部分中小企业的关、停、并、转、迁,要创造条件搞活一批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小老虎”。在做好国有中小型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同时,要建立完善依法破产机制,建立国有企业破产基金,积极稳妥,扎实推进,解决好破产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特别解决好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经济性补偿,为企业退出市场创造条件,为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组改制和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4)尽快实现对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监管。为调整优化天津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天津市国资委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9月1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争取市政府授权,逐步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一并纳入监管范围,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的监管。市国资委要抓紧建立覆盖全市经营性国资的统一监管制度,包括产权评估、国资收益、财务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考核评价、薪酬管理等方面。
(5)要渐进实现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一直以来,资源性国有资产所有权实际是处于“分裂状态”,其所有者职能被众多职能部门所肢解,由不同职能部门分别代表。要实现资源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应明确资源性国有资产的范围和纳入到统一管理范畴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的范围,范围的确定应保证全面性和合理性。资源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如果国资委只负责管理国有企业资产有名不副实之嫌,如果国资委承担资源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职能,可谓是实至名归。由于资源性国有资产分布广泛,数量巨大,统一管理改革不宜一蹴而就。因此,应在局部试点,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最终实现统一管理。同时,当前国资委管理的经营性的国有资产涉及行业范围过宽,由于种种原因,国资委还没有完全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因此,应考虑国资委职能改革的进程,逐步实现资源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4、预防国有资产流失,治理企业腐败。(1)搞好资产评估,准确量化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定价应以市场为基础,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即在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下,由中介机构根据当时的市场供需情况来评估确定国有资产价值,准确量化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国资委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指导改制重组企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规范与关联方的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重要环节,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要继续强化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管理。天津市已经迈出了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的重要步伐,这一点非常难得,绝不能再“开倒车”。今后,应从国有资产管理的客观规律出发,坚持统一产权产籍、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立项受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调整分配、统一资产处置的原则,不断完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创新管理方式方法,优化机关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谐高效运转。
(3)规范产权交易行为。要充分发挥天津市产权交易中心的作用,严格审查产权交易的合法性和交易行为的规范性,防止国有股权的非市场化协议转让、场外交易及大量的资产闲置所形成的隐形流失。进一步落实产权责任主体,建立规范的交易决策和运作制度,防止少数人权力过分集中,搞暗箱操作。有效发挥产权交易所和技术产权交易所的作用,加强产权交易的监督力度,指导产权市场有序发展,为国有资产的交易提供透明的平台。
(4)加快转机建制的步伐,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向纵深发展。企业转机建制的目标之一是实现企业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必须具有权力相互协作与相互制约的功能,即使企业有较大的发展动力,同时又能避免权力滥用,对违纪违法和腐败行为有很强的免疫力。国有企业在改制中,要结合实际,利用企业互相交叉参股、职工参股、企业法人持股等方式,逐步减少单一国有产权营运主体持股的比例,改变企业产权构成模式,以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内在功能的发挥。要逐步完善以企业效益为主,兼顾企业规模的企业分级管理制度,以企业等级定负责人的年薪和其他待遇(如配车、住房、业务招待费的使用等),明确其合法所得和以权谋私的界限,避免出现“穷庙宇,富和尚”现象。要完善出资人制度,构建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
(5)完善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产运作的相关政策。对进行资产运作前存在的不实资产,可以按规定进行核销;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国有资本退出企业过程中进行的资产评估,使评估价值更接近市场价值;对在资产置换过程中,债权债务同时转移给受让方的,有关因转让资产行为应缴纳的增值税中的地方收入部分,准予先征后返;对资产运作中企业直接支付的税收和费用,也作适当的降低和调整等。
(6)引入信息披露制度。国有资产的蛋糕越来越小,这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事实。现在已经有不少侵吞国有资产的恶性例子。从过去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国有资产产权无论如何分配,最终总要由某些具体的个人来行使,这个典型的代理问题如何解决,其实是很头痛。因为国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市场上运作的,必须依靠于当事人的商业判断,而无论是事先审查还是事后审查,对于商业判断往往无能为力。因此,我们必须设计一个体制,既让商业判断发挥作用,又可以保证这种判断不会被当事人滥用。
5、加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1)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以履行出资人权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完善外派监事制度。选拔能代表出资人利益的优秀人才进入监事会。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健全监管制度。
(2)改进国有资产监管方式。首先转变监管思路,对国有产权监管从微观审批到宏观监管;从重视实物资产管理转到对价值评价;从事中、事后管理转到事前监管;从直接管理国有企业转到重点监管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从以人治产转到依法治产。其次强化监管手段,建立重大产权变动责任机制、重大投融资项目责任机制、国有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机制等。
(2)推进国有资产监管全覆盖。扩大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一个关系天津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我们要结合这一轮机构改革,大力推进政企分开,实现国资监管制度全覆盖。按照“统一授权、统一通则、分类监管”的要求,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市属经营性国资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覆盖全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统一监管制度通则,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分别采用出资监管模式和委托监管模式。原则上以出资监管为主,委托监管为辅。
(3)建立并规范执行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为了提高国资监管实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以“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为重点内容的重大事项监管。除了从制度、程序方面规范“三重一大”行为之外,还要在实际工作中重视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这是国资监管制度化、程序化的重要一环。
(4)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以提高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惩处为目标,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推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
(5)加强审计监督。建立完善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重大基建项目跟踪审计等制度,组织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任内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绩效审计、企业重大事项专项审计,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任免、薪酬考核的重要依据。
(6)整合监督资源。有效整合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税务监督、效能监察监督、国资监督、组织考察监督、工商监督等外部监督资源,发挥各种监督优势,切实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同时,充分运用职工民主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内部审计监督、领导成员相互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6、推进国有资产监督手段创新。推进监督手段创新,就是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建立成本低、效率高的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的新框架。要利用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和运用,为加强企业管理特别是财务监督提供新的手段和方法。通过网络采集数据,实时快速获得信息,使监督方式更好地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统一,实现动态监管、超前防范。将信息网络技术与制度防范相结合,使各项监督工作更加严密、规范,动态监督系统能够自动进行违规警示,将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有机结合起来,寓监督于服务之中。采用实时在线监督,打消企业个别人员存在的违规违纪操作或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有效地堵住漏洞,从源头上防范隐患,大大节约人力和时间,提高监督效率,降低监督成本。
同时,借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和资信评估鉴定机构等组织力量,评价和审查国有企业遵守国家法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专业技术要求的行为,监督企业遵章守纪、健康发展。依靠信息中心、研究及咨询机构、投资项目评估机构、报价系统等组织,为国有企业重大决策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资源的配置效率,避免重大失误。此外,鼓励国有企业参加行业协会,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获取相关经济信息、市场预测、技术指导、投资导向、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7、扎实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要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必须有法律作保障。综观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探索,可以说,国有资产的管理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摸着石头过河,探索国资监管的办法;第二阶段是行政管理条例,政府各部门和机构自定办法管理国有资产;第三阶段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进入依法监管的新时代。目前,我国在监督管理方面的法规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外派监事会的三条规定、《物权法》以及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这些从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基本制度。尽管,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实现了我国依法监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目标,但由于立法范围不包括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导致大量的国有资产的监管依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天津市要根据天津具体情况适时适当地通过地方立法来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天津市国资委要牢牢把握既定改革方向,积极落实现行法律制度,完善国资监管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切实把好“政策的法律关”和“法律的政策关”,引导企业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天津市国资委的各项工作要上台阶、上水平,做到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得到企业的广泛认可和积极拥护,经得起社会监督和历史检验,必须坚持以法律规定指导工作,以法律标准检验工作,以法律手段推进工作。天津市国资委要结合天津实际,建立和完善委内法律事务的统一归口管理制度和论证审核程序。随着国资委出资人职责的逐步到位,天津国资委一定要重视对自身行权履责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在依法协调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要进一步落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