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源于激励方向错误


钓鱼执法源于激励方向错误

“钓鱼执法”非始于今日,最近被炒得沸沸扬扬,一是这些“钓鱼”的做得太过火,二是人们的公民意识越来越强。

所谓“钓鱼执法”,就是执法人员利用“鱼饵”诱导别人违法,再从执法中获取收益的过程。

一件事情如果没有利益,肯定没多少人去做。“钓鱼执法”之所以能够存在,就是因为这样作非常“划得来”。

一般来说,“钓鱼执法”主要是在类似于“抓黑车”、“抓嫖娼”这样不需要太多执法成本的领域,很少听说有人先制造杀人这样的刑事案件,再去破案立功。而从收益上来说,如果制度不健全,“抓黑车”、“抓嫖娼”一旦成功,其报酬,特别是物质报酬又往往不比刑事案件差。以我国目前的作法为例,一旦抓到“黑车”、“嫖娼”,罚款绝对免不了,而且据说数额还不小,动逾几千几万。先不说个别执法人员可能变着法将钱装到自己口袋,或利用“执法权”交换其他利益(如作人情),就是那些执法单位,也很可能将其作为一个“发奖金”的重要机会。据有关报道,在上海“抓黑车”的“钓头”月收入都在万元以上,就是作为“鱼饵”月收入一般也有两三千元。

阻止“钓鱼执法”的办法只有一个,就是改变执法的收益规则,防止个别领域的执法有“暴利”可图。采取收支两条线,让执法收益上缴是个好办法,实践证明也有一定的效果;加强舆论监督,曝光不正当执法的人员和单位,增加他们的心理成本,是一个办法;严格执法纪律,加大惩处力度,也是一个办法。

总之,不正当执法源于我们制度漏洞,只有改进制度,纠正激励方向,方能最终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