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6日笔者一亲戚慕名前往保利地产在重庆的“保利康桥”项目参加开盘活动,选购一套单元房,并约定在10个工作日内前往协商签约事宜。向工作人员索要合同文本查看时,工作人员告知“还没准备好,到签订时自然会知道”。
10月1日笔者到售房现场咨询,看到没有销控表及价格公示,向工作人员询问时,工作人员告知“不需要公示,要看的话可以看但不可以拿走,价格已比开盘当日涨了200元”,再次索要合同仍告知没打印。
10月5日笔者陪同亲戚到售房部签约,仍没有看到销控表及价格公示。在查看合同文本时发现存在不公平的地方:
1、 合同(包括补充协议)中对乙方违约金约定高于甲方违约金,比如乙方违约以房屋总价款为计算基数,而甲方违约以已付款为计算基数,比例看似一样,实则差异很大;
2、 合同(包括补充协议)中对质量约定显失公平。比如
(1) 补充协议第六条第2款“乙方不得以存在裂缝、空鼓、渗漏等非主体质量问题的建筑质量通病为由拒绝收房”,“如乙方以上述情形为由怠于办理收楼手续的,视为乙方违约”。这样的条款表明保利对自己的质量缺乏信心,视这些问题为“通病”进而逃避自己的质量责任。买房是用来住的,既然有“渗漏”就是不能住,是万万不具备交房条件的!
(2) 补充协议第八条“甲乙双方对交付商品房的主体结构质量有争议时,乙方须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或甲方通知的交房时间之日起10日内向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如鉴定结论为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45天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甲方不再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和其他赔偿责任”。这样的条款同样表明保利对质量没有信心,也没有肩负起一个所谓“责任地产”应当负起的质量责任。对于已经鉴定为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依照我国民事法律的过错原则,作为开发商的保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退房退钱退利息。否则,公平何在?责任何在?购房者的机会损失又在哪里去找?
就这些问题,笔者与接待人员讨论,接待人员的答复是“这是公司规定的,要修改是不可能的”、“要签就签,不签就算了,已付定金是不退的”,态度极其恶劣,一副店大欺客的架势。为此,笔者与亲戚只好“高兴而来、气极而去”。
在此事件中,保利地产有以下问题:
一、 就法律角度而言
1、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信息监控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拟销售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建面价格、套内价格在售房现场进行公示”,显然,保利违反了这一地方性法规。
2、2008年7月4日《“渝国土房管发【2008】452号”关于修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全市商品房买卖启用新修订示范文本”,而保利提交草签的文本明显与示范文本不符。
3、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具有知情权,保利在未提供合同文本的情况下欺骗消费者交付定金,并对楼宇情况不作说明(比如电梯部数等),价格及销售情况不做公示,制造涨价气氛。
4、按民法通则,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原则,保利先以欺骗手段骗取买方缴纳定金,而后以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进行“不能协商的协商”,以买方不按认购书约定签订正式合同为由强占买方定金。
5、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保利提供的合同为格式合同、霸王合同,严重违反此法。
二、 就销售服务而言
销售接待人员以全国知名企业之名轻视消费者,对消费者提出的疑问不耐心解释,反而态度恶劣,实在有负保利的良好形象。
三、 就企业的社会责任而言
对质量责任的推脱常见于事故处理中,而这样白纸黑字写在合同中还比较少见。对于保利这样具有全国影响的地产企业来说,文字表述传达出来的质量意识、以及这种意识对其他企业的影响都是值得关注的,它将使得我们对保利以至于其他知名地产企业建立起来的质量信任一朝坍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