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滇两重天:
立法保护采访权与滥用公权打击记者
编者按:昆明用立法来保护新闻媒体的采访权,而武汉却出现滥用公权来恫吓、打击记者,粗暴践踏公民批评、控告权利的事件。难怪网民说武汉昆明两重天,好象两件发生不是同时代的事件。
从武汉江岸区检察院滥用公权,“以言治罪”代表性事件,再次显示我国民主法治的路还很长、很长。
60年前,黄炎培提出关于历史发展“周期率”的疑问,毛泽东不假思索地回答:“新路已经找到,那就是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
关于一整套民主的设计,毛泽东酝酿已久、成竹在胸,读过毛泽东1940年《新民主主义论》和1945年《论联合政府》的,就会明白。
邓小平1978年12月讲过:“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强调要“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历史车轮进入2009年,国家公安部特地下发《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过程中,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为侮辱、诽谤,通过刑法解决,不仅于法无据,反而可能激化矛盾。
可能,因为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不属于国家公安部管辖,从检察长到办案检察官员,就可以滥用权力到了让媒体噤若寒蝉的地步!
那么,地方县市委书记,权力更大,更可以肆无忌惮了。
看看改革开放以来13大诽谤案,就可以知道地方土皇帝如何滥用公权力:(1)福建莆田 “诽谤领导”案;(2)安徽五河“诽谤领导”案;(3)重庆彭水“诽谤领导”案;(4)山东高唐“诽谤领导”案;(5)山西稷山“诽谤领导”案;(6)河南孟州“诽谤领导”案;(7)山东济南“红钻诽谤”案;(8)海南儋州“诽谤领导”案;(9)陕西志丹“诽谤领导”案;(10)辽宁西丰“诽谤领导”案;(11)河南灵宝“诽谤政府”案;(12)内蒙古东胜“诽谤政府”案;(13)四川遂宁“诽谤领导”案等。
地方一把手拥有巨大的权力资源。改革开放以来,过度放权,目前体制无形之中在不断纵容制造“文字狱”官员,使后来者更加有恃无恐。如重庆诽谤案当权者,平调了事;山西诽谤案,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注,批转到山西处理却没有下文;而福建莆田的诽谤案、安徽五河的诽谤案、山东济南的诽谤案、河南孟州的诽谤案、海南儋州的诽谤案、陕西志丹的诽谤案、辽宁西丰的诽谤案等,尽管都得到全国民众与新闻媒体的一致声讨,但是,共和国就是缺乏自我启动纠正机制,缺乏严厉制裁滥用公权、制造“以言治罪”主谋者机制。
如今,地方土皇帝更是胆大妄为。不信请看:2009年9月4日姚海鹰在《长江商报》发表了一篇题为《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事件的调查》报道,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振国,看到报道,怒不可遏,从楼上冲下来,将报纸摔到桌上,“怎么会让这篇报道出来,是谁给记者提供材料的?给我好好查!”
姚海鹰记者在报道上,质疑江岸区检察院积极介入报道所涉的那起案件的诉讼程序,质疑了江岸区检察院起诉书中提到的关键证据的一系列事实。回报的是,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一份带有“反贪” 编号字样的询问通知书,限3天内到接受询问调查。
“以言治罪”,往往由地方或部门一二把手操控制造的。一把手,官不算大,却威镇一方,不可侵犯,对敢于举报批评自己,坚决不惜一切手段进行打击;一把手,权倾一方,一声令下,一呼百应,公检法司,雷厉风行,千里追捕,即刻侦破,立即起诉,立马审判。总而言之,以权代法,滥用公权,地方一把手任意想胡作非为,不会有任何阻力。
历史一再证明:没有法治,只能是人治;没有民主,只能是专制;没有法治的民主,就会酿成灾难;没有民主的法制,结果变成专制。
目前体制最大缺陷,就是无法对地方滥用公权力的主要官员,实施有效的监督与制约,造成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民众监督更难”的态势,由此不断酿成滋生现代土皇帝的土壤,导致各地接二连三地出现以言治罪的原因。
因此,要改变现状,必须从狠杀“以言治罪”之风,尽快为“以言治罪”受害者平反昭雪,尽快对滥用公权者进行严厉打击制裁!
真正用立法来保护新闻媒体的采访权,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力,让公民“四权”落到实处!
林国奋写于2009年10月30日
链接新闻一:
昆明立法保护媒体采访权 干扰媒体监督将追责
10月30日,昆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条例明确规定“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此举标志着昆明市用法律的形式保护媒体的正常采访权。
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闻媒体有权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规定”中就包括“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特别在新闻媒体监督条款上,增加了“有权”两字,进一步确立了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昆明市将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列入地方法规,将“文件支持”转为“立法支持”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新闻改革与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值得称道的“破冰之举”。
据悉,该《条例(草案)》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记者:冯丽俐 实习生:杨青
来源:《昆明日报》《腾讯网》
网址:http://news.qq.com/a/20091031/000005.htm
链接新闻二:
记者报道惹恼检察官 被“反贪”传唤
湖北《长江商报》一名记者,其报道触犯了江岸区检察院有关官员,遂收到署有“反贪”字样的询问通知书。检方多次以此威逼记者,欲诱其接受传唤。这名记者被迫无奈,在网上发帖求助,引起了中宣部、最高检的高度关注。湖北省对此事作出了调查,证明记者是清白的,江岸区检察院的官员被有关领导严厉批评。检察院遂作出道歉,而那位记者至今还存在失去工作之虞。
一篇报道引来离奇传唤
《钱江晚报》报道,记者姚海鹰在外溜达了一晚,最终还是没敢回家。那天是9月15日,一个令他心惊肉跳、永生难忘的日子。下午,他的家人去他就职的长江商报社,从等候在那里的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检察官张玮、潘春生手中,带回了一份编号中带有“反贪”字样的询问通知书,限他3天内到该院办案区接受询问。
原因是由9月4日姚海鹰在《长江商报》发表了一篇题为《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事件的调查》的报道引起的。江岸区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说,检察长张振国看到报道后,怒不可遏,从楼上冲下来,将报纸摔到桌上:“怎么会让这篇报道出来,是谁给记者提供材料的?给我好好查!”该报道质疑了江岸区检察院积极介入报道所涉的那起案件的诉讼程序,并质疑了江岸区检察院起诉书中提到的关键证据的一系列事实。
两名检察官原定于15日将姚海鹰从报社强行带走,之所以扑空,是因为姚海鹰和他的家人已察觉到不妥,家人劝阻了姚海鹰前去报社和检察官会面。
之前的一个星期里,江汉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找过他多次:先是由起诉科的检察官打电话到报社热线、总编室,通知他接受调查,然后就是身为检务督察室正副主任的潘春生、张玮两次直接到报社总编室要人,他们语气强硬。9月15日早上,姚海鹰又接到电话,要他立即到江岸区检察院。姚海鹰答应尽快到区检察院,下午潘春生、张玮两检察官就带着填好的询问书直奔长江商报。
姚海鹰并不十分清楚这个询问书究竟意味着什么,犹豫着到底要不要去检察院。他的一个律师朋友看了询问通知书,大吃一惊:检察院是在借询问的名义实施非法传唤!说它非法,是因为没有被告知,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询问通知书所涉事项已经刑事立案,没有立案就没有所谓的侦查人员和证人,就不应该发出询问通知书;另外,长江商报社和姚海鹰本人均不在江岸区,江岸区检察院不具备刑事立案管辖权。“检察院绝非把你当作证人向你了解情况,而是将你当作了犯罪嫌疑人在整,你去检察院凶险呀。”
“很荒唐,我只是做了一个报道,怎么就成了贪污犯了?”姚海鹰说,他发现,这份传唤书中写着“纪贪”两字,检察院解释是“反贪”。初始他感到愤怒,继而他害怕了:“幸好9月15那天我没去报社,否则我就不能站在这里说话了。”
姚海鹰的行踪开始飘忽起来,晚上12点之前,他绝对不敢回家。
姚海鹰打电话请求,能否用书面材料回答检方的询问,遭到了拒绝。“这更加证明,他们的目的只想逮住我,我就失去了说话的机会。”姚海鹰说,就在询问通知书发出的第二天,报道涉及到的那起案件一审宣判,被江岸区检察院指控的11名工程师中有4人被判有罪。
检察长威逼报社
姚海鹰向《长江商报》求助。
一位报社领导发短信给姚海鹰:“我有义务保护自己的记者。”他又打电话给姚海鹰的家人:“请你们放心,报社作为一级组织,会和对方进行沟通,确保记者的人身安全。”
江岸区检方找到报社主管部门湖北长江传媒出版集团,指责报社袒护记者、不配合正常司法调查,集团领导责令报社妥善处理该事件,要求报社迅速与江岸区检察院正面交涉。
9月22日下午,报社三位领导赴江岸区检察院面见检察长,想了解“传唤”记者的真正原因。张检察长不谈原因,责问:“我们在所有部门都是畅通无阻的,为什么在你们《长江商报》就行不通?”他语气强硬,“如果你们继续不配合,不把记者交出来,我们将采取下一步措施。”
9月25日,江岸区检察院再次提出,可让报社派人陪记者一起到该院办案区接受调查,报社拒绝。随后报社向江岸区检察院发公函表明态度:一、报社应该积极配合检察院的调查工作;二、报社也应该保护自己记者的合法权益,记者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报社不能违背记者的意愿,强迫记者到检察院接受调查;三、请对方出示“传唤”记者接受调查的确凿证据和理由。
对此,张振国检察长指派潘春生向报社转述了两点意见,:一、要报社继续配合安排记者接受调查;二、目前暂时没有证据,要找到记者调查后才清楚。
被迫上网求助
事态在国庆后发生了急剧转变。
10月12日,潘春生给报社领导发短信,“我们要见姚海鹰”,连用了三个感叹号。这三个感叹号让报社的领导们又绷紧了神经。恰在这时,按相关规定,报社一些领导的任职考核期即将来临。
当天中午,报社高层就开始探讨“姚海鹰是不是先不要写稿了”。之后姚海鹰接到了通知,在事情没有解决之前,他就不要写稿了——姚海鹰认为这是一种婉约的说法,实则是,他的工作就此暂停了。“检察院太强势了。”报社一位领导如是说。
姚海鹰很难过。“我感到天下之大,没有一个可以依靠的东西”。
10月15日中午,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在无助和失望的心理下,姚海鹰在网上以“长江商报记者: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因新闻报道非法传唤我”为题,发帖披露了自身遭遇。帖子迅即被转载,在网上引发热议。
上级调查,检察院认错
沸沸扬扬的网络议论引起了北京的关注。10月16日,中宣部、最高检责成湖北省省委宣传部以及湖北省检察院对此事作出调查;调查结果很快出来了,江岸区检察院官员被有关领导严厉批评。
当晚,江岸区检察长张振国率两个副检察长,面见姚海鹰,一位报社领导居间调停。姚海鹰提出条件:必须书面向报社及他本人道歉;必须撤回以反贪为理由的传唤通知书;必须书面保证,不得以此事影响他的工作和学习。
检察长张振国同意,也提出了两个条款,姚海鹰要承诺不得把检方道歉内容、道歉书公布于众;写个说明,姚海鹰采访资料的获得,跟江岸区检察院无关。
姚海鹰觉得这两个条件提得很无理,但最终同意了。17日晚8点,张振国检察长与副检察长、办公室主任一行人,带着公章与姚海鹰的家人见面,在报社几位领导的见证下,最后由江岸区检察院出具了一份含有道歉内容的“情况说明”:一、我院在给长江商报社记者姚海鹰先生依法发出询问通知书后,因沟通原因,给姚海鹰先生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与压力,我院深表理解和歉意;二、鉴于姚海鹰先生同意配合我院的调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情况,我院再无必要使用询问通知书,故将询问通知书予以撤回;三、我院将不再就此事找姚海鹰先生调查。
姚海鹰对江岸区检察院把非法询问通知书说成“合法”很不满。其间,姚海鹰家人专门问了张振国两个问题:
姚海鹰到底犯什么错了,为什么步步紧逼抓他?张答:姚海鹰没有问题,这是个误会,是我们在工作时不谨慎……我们没有对他立案侦查,现在当面赔礼道歉。
报社有关领导同时也作出承诺,不因此事影响姚海鹰的工作,不事后打击报复。
10月20日,姚海鹰恢复工作。但三天后,他在全体采编大会上被有关领导批评了一个小时,他的工作在实际上又被暂停了。姚海鹰说,此事至今让他心有余悸。
知名新闻侵权诉讼律师周泽就姚海鹰的遭遇认为,这是一起滥用公权恫吓、打击记者,粗暴践踏公民批评、控告权利的事件,其间也显示出,有关官员滥用权力的恶劣后果已经到了让媒体噤若寒蝉的地步。
来源:《星岛环球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