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新旧分析比较


  《消费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135号文形式发布,次年1月1日实施,历时14年之久。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对这个条例的修订予以通过。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部分消费品在销售环节征税

  新: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旧: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新旧比较,新条例第一条增加了“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意味着部分消费品在销售环节征税。

  二、增加了复合计税的办法

  新: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旧: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三、增加了自产自用的组成计税价格

  新: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四、增加了委托加工业务中复合计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新: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增加了进口业务中复合计税的组价公式

  新:第九条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五、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制订主体

  新: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旧:第十一条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六、纳税地点的规定

  新: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七、延长了纳税申报期

  新: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变化:新条例的纳税期限增加了“一个季度”的规定;新条例关于纳税期限的最大变化是将目前的纳税申报期10日改为15日,延长了申报期。

  八、修改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缴纳税款期限规定

  新: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旧: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九、统一内外资企业消费税政策

  旧:第十七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新:取消,废除了这个条款,这样,内外资企业在消费税政策上趋于一致。

  十、新条例实施时间

  新: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旧:第十九条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关于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