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们、女生们:您幸福吗?


 

您幸福吗?

 

“您幸福吗?”,对此,不同国家、不同阶层的人们有着不同甚至相反的回答。即便问及同一国家同一阶层的人群,也有不同,甚至相反的回答。为何如此大的差异呢,这是由于人们的幸福观、社会地位、经济地位、追求目标、文化传统、社会传统、道德观念的差异引起的主观认知的差异而致。

“幸福”,《现代汉语词典》定义为“使人心境舒畅的境遇和生活。

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为了能量化幸福的层次与程度,提出来“指数化”分析方法。

从绝对财富拥有量的角度提出“幸福指数”为:

幸福指数=收入的递增/吉尼系数×失业率×通货膨胀

但是,单纯的财富拥有量的分析方法的最大弱点是:无法解释同一国家、同一阶层、拥有同一财富量的人们对幸福与否的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回答。

为了解决“幸福指数”不能回答“使人心境舒畅”的主观认知问题,近年在国际社会,又出现的标准叫GNHGross National Happiness(国民幸福总值)。

GNH最早是由不丹王国的国王提出的,他认为政策应该关注幸福,并应以实现幸福为目标。他提出,人生基本的问题是如何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之间保持平衡。在这种执政理念的指导下,不丹创造性地提出了由政府善治、经济增长、文化发展和环境保护四级组成的国民幸福总值(GNH)指标。

 

我国对“幸福指数”的研究,倾向于用复合法统计幸福。认为“幸福指数”:体现主观生活质量。

国家统计局下属的一家研究所就在开始进行"幸福指数"课题研究。成果出来后,各省统计部门将会采用这套标准进行统计。这是一个综合考量,国家统计局的课题研究中,将有若干个指标,比如人们的收入、生活水平、健康水平、人际关系、成就感,安全感、和对工作的满意度。

我国学者认为:幸福感是一种心理体验,它既是对生活的客观条件和所处状态的一种事实判断,又是对于生活的主观意义和满足程度的一种价值判断。它表现为在生活满意度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积极心理体验。

而幸福指数,就是衡量这种感受具体程度的主观指标数值。如深圳社科院在做和谐深圳社会调查考评时,分三类指标测量居民的幸福感:

A类指标:涉及认知范畴的生活满意程度,包括生存状况满意度(如就业、收入、社会保障等),生活质量满意度(如居住状况、医疗状况、教育状况等)。

 

  B类指标:涉及情感范畴的心态和情绪愉悦程度,包括精神紧张程度、心态等。

C类指标:指人际以及个体与社会的和谐程度,包括对人际交往的满意程度、身份认同,以及个人幸福与社会和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用“复合统计法”制定“幸福指数”较符合人们对幸福认知的规律。因为,如果一名亿万富翁,虽然拥有巨量绝对财富,但是如果生活在社会动乱、家庭解析、治安恶化、坑骗欺诈的环境中,他是不会感到幸福的。人是有精神需求的高级动物,当温饱问题解决后,对“幸福”的追求就主要表现在“精神需求”上。但是,当人们因基本的物质需求无法保证其基本生存是,人们对“幸福”的理解,主要是在物质财富上。

绝对物质财富与精神需求有相互补偿替代性。

从社会实践看,毛泽东时代虽然人们的生活水平不高,但是由于做到了本质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弱化了人们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因此,当时大多数老百姓认为是幸福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但是人们的“幸福感”反而不升反降。究其原因,腐败枉法、治安恶化、公权私用、卖官鬻爵、假冒伪劣现象的产生、发展、蔓延、猖獗,抵消了物质财富带来的“幸福指数”。

因此,衡量人们幸福与否,绝对物质财富的拥有量是基础,精神需求满足的程度是保证。

在我国,如要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必须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大力遏制乃至消除腐败,以净化社会发展环境;必须遏制乃至消除枉法,以净化司法公正的环境;必须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才能真正构建“公平正义,自由民主,稳定和谐”的现代化强国,使人民真正享受“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