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之一条款”之尴尬


 

 

选举法有几个“四分之一条款”,即农民选举权原则上只及市民四分之一,为之痛切、辩护、诊治俱久矣,观风向,近年大有顺应民意将其终结之势。先是执政党十七大“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接着最高立法机关将该法修改纳入今年计划,若无变故,当在本月底开始过堂会审。据悉,终结已成共识,分歧仅在于一步到位还是逐步到位,或者说,是大踏步前进还是小碎步前进。

只要是前进,小碎步也无妨,不管是否更稳妥,至少有盼头了。然而,此事没那么简单。鉴于人大制度之根本政治制度地位,兹事体大,不能不多说几句:即便是所谓一步到位,也并非真的一蹴而就。

“四分之一条款”之存在或终结,各基于“国情论”与“平等论”,据说,前者有“历史合理性”,后者则不仅有“现实合理性”,更具“天然合法性”。其实,两者争议的基础都是“阶段性”的:当前人大代表选举在很大程度上实行“职业代表制”或曰“身份代表制”。

通观古今中外代表选举,有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两大类。职业代表制大都已成末路黄花。因职业日渐多样化,往往一人多身份,难以一一归类。且其要求代表出自本职业,排斥代表本身的职业化。

不过,我们时刻牢记“不照搬西方模式”,还得回到国情。关键国情是,我们仍有八亿农民,严格按身份制且“同命同权”,人代会将成“农代会”。很多人不愿意看到这一结局。回过头看,城乡代表比例曾由八比一进化为四比一,但农民代表的数量却不增反减,直到本届全国人大,农民代表数量有所增加,但在近三千席位中仍只占不到一百。另一方面,由城里人选出的代表也屡屡提交三农议案。

现行选举法以地域制混合身份制,强调代表构成,既求广泛代表性,亦求各地各业之协调和谐,在此美好理论预设下,许多代表标榜超然性,以“代表人民”自许,也有许多代表以兼职心态,业余水准,施施上得堂来,不知根基何在。苛求各种价值目标,导致顾此失彼,进而失去真义,现实中,指定、安排的做法仍大行其道,选举流于形式,制约了民主政治提升空间。

具体到农民选举权问题上,便进亦忧,退亦忧。不进,忧不平等,同命不同权;进,忧不均衡,农民势力独大。如今要进了,对城乡平等自然具有象征意义,对短期内矫正城乡失衡格局也可望有一定现实意义,但无法最终跳出尴尬处境,中看,未必很中用。

跳出这一尴尬处境,须不囿于既定框架,打破身份制之窠臼,做实地域代表制,推动代表专职化,扩大选举竞争性,如此,方切中民主之要害,几分之一的困扰,亦化为无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