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十大诽谤”案首,沉冤13载未平,症结何在?


改革开放“十大诽谤”案首   沉冤13载未平,症结何在?

  --- 莆田“以言治罪”竟让司法专家、律师、媒体无可奈何

编者按:夏家俊先生,中国著名司法专家,曾经任职全国八届人大常委会常委、全国九届政协常委、公安部特约督察员等职。2001年,任职全国九届政协常委、中国政法大学夏家俊教授,多次会见 “以言治罪”蒙冤受害者林国奋,并多次在全国政协常委会上,就保护举报人议题为林国奋冤案呼吁。2001年8月5日,夏教授亲笔给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袁主任撰写了请落实平冤的信件,当时刚巧上海卫视上夏家录制节目,还做现场采访并摄录了夏家俊先生为林国奋冤案呼吁的专访报道,在当月的上海卫视上播放。

    1996年,莆田在“猪哥书记”的统治下,“以言治罪”政治高压态势,使得当地竟然几乎无人敢站出来,替举报贪腐猪哥书记的林国奋说话。但是,莆田法律界的元老、70多岁的原市法律顾问处主任刘恺行和恒升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新云,却挺身而出替林国奋作了无罪辩护。两位律师在辩护状上,在庭审上,郑重指出:《起诉书》指控被告犯有贪污罪、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指控被告犯有扰乱社会秩序罪,光有罪名而无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指控被告人犯有诽谤罪之刑事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然而,正义的声音,法治的光芒,却被贪腐的权势所压倒。1997年12月30日开庭这天,判刑6年的判决书事先打印好了。

    新华社记者深入福建省福州市和莆田市,采写了《莆田一个举报人的遭遇》,公开刊登在2001年7月25日在《半月谈》第14期杂志上,紧接着全国上百家报刊网站转载并发表评论。《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工人日报》《人民网》《高检网》《高法网》等许多国家级、省级报刊网站,先后发表或转载报道和评论文章。

    一时间,全国新闻媒体、民众都关注莆田“诽谤门”,可是13载过去了,虽然,莆田名律师刘恺行,不断为林国奋举报遭迫害冤案伸张正义;虽然,有许许多多民众上网上书直书不平,可是,法律仅显在纸上,正义仅显在纸上,莆田当局依然如故,拒不纠正冤假错案,尽管说莆田猪哥书记被中纪委查处,免职的免职;人间蒸发的,人间蒸发;交司法惩处的,正在审理惩处,结果就是不对举报贪腐猪哥书记,受打击迫害的举报人负责,不对改革开放十大“诽谤案首”受以言治罪的沉冤者,平反昭雪!

    问题症结,是不是,官员的良知丧尽?是不是,莆田的法律死亡?是不是莆田的正义消亡!

中国著名的法律专家夏家俊教授曾多次给中共政治局常委们学法做专题解读法律

链接资料一:

中国著名司法专家夏家俊教授亲笔信全文

尊敬的袁主任:

     原莆田市组织部研究室主任林国奋,因举报领导问题而被判刑,本人两次见我,頗觉冤枉。详阅其所送材料,也觉得有必要向您报告。

     今又看到半月谈上刊出详细报道此事,故特不揣冒昧,恳请您百忙中批示有关领导,予以甄别。

     前段又从新闻中看到您率领人大同志为群众大办实事,平反错案,十分高兴,同时也更加敬佩您!

     敬颂

崇安!

                                家俊(盖章)

                                2001年8月5日

附上林国奋的材料一迭

链接资料二:

莆田法律界元老、原市法律顾问处主任刘恺行

 有关林国奋错案纠正的点建议

     根据当前我市部分干部对《半月谈》14期刊登的“莆田:一个举报人的遭遇”和《工人日报》及《法制文萃报》刊载的“最黑的“黑”字怎样写”的文章,引发了一些影响我市形象的言论。今从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提高我市形象与社会稳定考虑,特提出如下建议,呈送你们审阅,望能研究考虑。

     一、林国奋于1996年12月被莆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诽谤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五年六个月。本人认为这是错误的判决(请说见随函去的“伸张正义,为林国奋遭受刑罚一案而呼唤法律”一文),建议在市人大林主任和市政法委曾书记的亲自督办下,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李院长亲自挂帅,抽调刚正不阿,并有一定素质的法官承担本案的复查和重新审工作。时间越快越好,以防事态向不好的方向发展。

     二、根据林国奋的案巻材料和林国奋本人所陈述的情况,本人认为,林国奋在遵守财经制度上,特别是寄发揭露许开瑞和郑海雄等人种种“腐败”的莆田“民谣歌选”和“买官卖官”小品文问题上,是存有一定的过错。据此,建议由市政法委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分别找林国奋谈话,在听取他的陈述后,对本案可以表态依法进行复查和公正处理。但应对林指出,其上述的诸过错行为,与发生本案是具有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必须从中吸取教训,并朝着能切实解决问题的方向努力。

     三、鉴于《半月谈》14期和《工人日报》及《法制文萃报》有关林国奋案件的报道,可能或多或少地影响我市的形象,影响我市的投资环境。据此,建议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和依法治市有关部门,可针对上述的报道,依理依法地向上述刊物提出法律性的意见,以防上述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四、对林国奋一案被牵连的一些无辜人员,建议予以全面落实纠正,以防一事末完,一事又起的被动局面。

     五、对于林国奋一案中的以权代法者和认权不认法者的违法行为,建议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查处。特别是据反映,在参与办理林国奋案件中,有个别办案人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建议给予认真查处。

     六、考虑到最近我市对林国奋一案的舆论不少,建议有关部门应注意收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利我市的社会安定团结。

      以上建议也许是多余的,甚至不自量和过错的,均请恕之!

此致

       莆田市委书记叶家松

       莆田市人大主任林国良

       莆田市政法委书记曾元益

       莆田市法院李有才院长

       莆田市检察院蔡文懋检察长                                            

                        刘恺行律师

                        2001年8月30日

链接资料三:

伸张正义  为林国奋遭受刑罚一案而呼唤法律

  1996年为林国奋一审、二审无罪辩护律师刘恺行的呼吁书      

       林国奋,福建省莆田市人,1993年11月任福建省莆田县梧塘镇任党委书记,1994年8月,莆田县人民检察院以林国奋涉嫌贪污、受贿对林进行强制审查,后因查无实据,林国奋恢复了自由,但却被靠边站了。

       林国奋被靠边站后,认为是举报时任莆田县委书记郑海雄遭受其报复陷害的,于是于1996年夏,将平时听到有关揭露许开瑞和郑海雄等人种种“腐败”的“民谣歌选”加以收集和整理,后又在《福建人才报》报社发现了一张讽刺时任莆田市委书记许开瑞和时任莆田县委书记郑海雄等人 “买官卖官”小品文,在该社总编张忠通的同意下,拿回莆田。继之,林国奋即将上述的“民谣歌选”和“买官卖官”小品文进行复印后,于1996年夏先后上寄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同时还下寄给莆田机关单位。当事被以权代法者知道后,林国奋立即受到特殊的专案调查组的追查,并于同年11月6日被抓到涵江拘留所关押,同年12月20日被宣布逮捕,一星期由检察部门起诉到法院,于1996年12月30日,莆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林国奋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诽谤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五年六个月。对此,林国奋不服,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被予驳回,1997年1月30日维持原判。从为林国奋被投入劳改,于2001年3月5日获释。 

       林国奋被投入劳改后,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诉嗚冤。由于末得到公正式的处理,因而最近出狱后,又到处上诉,现己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为此,特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和领导,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尽快给予公正处理。否则,是不利于安定团结的。

        今为能尽快地依法公正式处理本案,特就莆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莆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林国奋犯贪污罪、受贿罪和诽谤罪,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意见,供研究参考。

( 一 )判决书认定,林国奋于1993年11月,镇政府己为其配备一只传呼机,1994年1月镇政府为镇两委成员配备传呼机时,每人发1300元,林国奋乘机领取购买传呼机的现金1300元,占为己有。这是不实之词。

       经查林国奋时任梧塘镇党委书记,根本没有管理镇财的职便,其所谓的乘机领取购买传呼机的现金1300元,乃系梧塘振兴公司以“纪念毛泽东诞生100周年纪念活动”之名,向梧塘镇政府赞助26000元之款,并非梧塘镇政府的公款。

      特别是该所谓为镇两委成员配备的传呼机的现金1300元,仍是以梧塘镇政府春节奖金之名,发给全镇两委成员19人,并非林国奋一人独得。又该19人中,己领取传呼机的有15人,也并林国奋一人领了传呼机。且传呼机的产权均归镇政府所有,并非归个人所有。以此的行为情节,与利用职便,乘机侵呑公共财物归己,具有质的区别。据此,判决书认定林国奋乘机领取购买传呼机的现金1300元,占为己有。显然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 二 ) 判决书认定,林国奋于1993年12月初,以接待费为名,向公家借款3000元,1994年3月有,指使司机刘国章伙同陈志勇虚开六张接待费发票3000元,由自己审批后,在镇财中报销充抵其借3000元,从中侵该借款3000元。这也是不实之词。

       须知,林国奋是梧塘镇党委书记,根本无权审批发票报销,况且,镇长审批发票时,因为清楚作为一镇书记在外是有接待客人的,如果一年仅花3000元,应该是所有镇书记中最少最清廉的。该虚开六张接待费发票计现金3000元,是用于冲抵为公接待客人费用和偿付未报销的公用办公家俱款,林国奋没有从中占用分文。这有受接待的客人证明材料和林国奋身存购买公用办公家俱的发票4700元至今未报销的实据可证。这应属于违反财经制度行为。据此,判决书认定,林国奋贪污虚开六张接待费发票计现金3000元,这显然也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 三 )判决书认定,林国奋于1994年2月初和2月9日后收受梧塘镇新丰村党支部书记翁玉英和村主任陈开志为感谢林国奋对侨利鞋业公司的征地支持而送现金1000元,收受梧塘镇新丰村翁美太为要求支持加油站地而送给现金2000元。

        侨利鞋业公司征地是前任做的,怎么会算到林国奋头上;翁美太建加油站土地,是镇长批的地,怎么会感谢到林国奋头上。更何况没有任何可以互相印证的孤证,更没有能证明林国奋有为上述所稩送钱者谋利益。据此,判决书认定林国奋受贿3000元,显然是言之无据。

( 四 )判决书认定,林国奋犯诽谤罪。这是缺乏事实和违反法律的。

        须知,构成诽谤罪的要件,必须是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并将捏造的事实散布于众;且所捏造的事实是足于损坏他人的名誉和信用;又其情节是严重的。但是,林国奋所寄发的揭露许开瑞和郑海雄等人种种“腐败”的“民谣歌选”,乃是由其收集、整理而成,并非他一手捏造事实,这己为原审莆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所查明认定的。又林国奋所上报下送的“买官卖官”小品文,乃是林国奋从“福建人才报社”提取的,也非林国奋个人捏造的。这有该社总编张忠通的证言为据。且林国奋将该“民谣歌选”和“买官卖官”小品文复印后,上寄中央和省有关部门,下寄个别机关、学校、村委会,而根本没有向公众散布。

       据此,林国奋的上述诸行为,是不构成诽谤罪的。可是,以权代法者和认权不认法者,竟把不构成诽谤罪的,强行认定为诽谤罪,进而判处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这显然是错误的。

      尤其应该指出,刑法第一四五条二款明确规定,犯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可是,以权代法者和认权不认法者,为了剥夺林国奋对告诉才处理的具有反诉的权利,无视“民谣歌选”中有歌颂“党恩仁政在北京”的主导言词,无视该“民谣歌选”和“买官卖官”小品文只针对许开瑞和郑海雄等人,而根本没有指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客观事实,悍然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强行改为公诉审理。这实属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基于上述事实,本人认为,林国奋于1993年间将梧塘振兴公司送给梧塘镇政府的赞助款26000元,以春节奖金之名全镇干部每人500元,滥发给镇两委干部19人,每人1300元,林本人从中取得1300元,这可视为不正之风和特权多占。又林国奋指使下属虚开六张接待费发票6张计现金3000元,冲抵为公接待客人费用和偿付未报销的公用办公家俱款。对此,林国奋虽没有从中占用分文,但其行为是有违于财经制度和财经法规的。且林国奋收集整理的“民谣歌选”和从《福建人才报》社取得的“买官卖官”小品文,不当进行复印后,又不以自己真名真姓向有关部门送报,并依法提出意见,且对不该送发的部门和单位也送发了,这是有一定过错的。

       对于林国奋上述的诸错误行为,本可以按组织原则,找林国奋谈话,并按党纪、政纪给予正确处理。可是,以权代法者为了对林国奋敢于寄发揭露时任莆田市委书记许开瑞和时任莆田县委书记郑海雄等人种种“腐败”的“民谣歌选”和“买官卖官”小品文的行为,施以报复陷害,在认权不认法者的迎合下,捍然无视客观事实和法律,恃权将林国奋于1994年间就因查无实据而无法认定的贪污、受贿,强行予以认定。又对不构成诽谤罪的,强行予以认定。不足道,还为了要剥夺林国奋的反诉权,恃权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强行改为公诉审理,终于将林国奋进行数罪并罚,投入劳改,这是国法所不容的。

      为此,特呼唤法律,对林国奋遭受刑罚一案,给予重新审判,宣告无罪;对本案的以权代法者和认权不认法的违法行为,应分别给予查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的权益,挽回不良的影响。                               

                            原莆田市法律顾问处主任 刘恺行律师

                                    2001年8月30日

 链接资料四:

《民主与法制》《法制日报》《人民网》《高检网》等,关注莆田“诽谤门”

 

 

 (1)2001年第1期《民主与法制》内参

        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分别以《六年冤狱后的呼喊》和《举报属实,为何不为我平反》为题,向中央政法委和福建省相关部门呈送。

 

2 2001年第21期《民主与法制》

         一桩举报案的思考

    “一个镇党委书记,因为举报腐败,竟被以罗织而成的种种罪名判刑入狱。在熬过了四年多不堪回首的铁窗生涯之后,他又走上了上访、申诉之路。”这是8月6日《报刊文摘》上的一段导语。“此案”已不是新闻,先前有过报道,但由于这次是“披露了令人震惊的内幕”,所以在下也就有了几点疑惑。

     1993年11月,莆田市委组织部干部林国奋被交流到莆田县梧塘镇任党委书记。该镇是福建省有名的明星乡镇,然而,让林国奋意想不到的是,名声赫赫的梧塘镇实际上出现了财政亏空。他在组织清财查账时发现,镇里数百万元账目一塌糊涂。在众多有正义感的同志的支持下,他深入调查,先后写成《福建莆田圈地炒卖土地严重》、《莆田工程与买官交易内幕数例》、《福建农民负担问题调查透视》等材料,寄给了中央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1996年11月4日,林又接到该镇副镇长郭文通的电话,提供了有关县委主要负责人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线索,而两天之后,林就被抓进了拘留所,接着是三天三夜通宵达旦的审讯。当林为自己辩白时,办案人员扔出了杀手锏:“别张狂,这是奉市委领导的命令抓你!”当林不按他们的旨意作答时,办案人员就说:“不配合就给你苦头吃,叫你一天换一个号房,让犯人来整死你!”1996年12月27日,莆田县检察院指控林“对现实不满、诽谤县市主要领导人”,并以贪污、受贿、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提起公诉。而这种种罪名查了3年都无结果。

    在林国奋一案中,受牵连遭迫害的大有人在,首当其冲的是他的妻子何xx。前脚抓走林国奋,后脚“请”走何xx,当何质问为什么抓她时,办案人员道:“凭什么?凭领导一句话就可以抓你!”其他受牵连者有找林办过事的机关干部,有林在党校的同学,有林的亲戚,甚至有亲戚的亲戚朋友。今年5月,有记者到福建采访部分对林国奋一案比较知情的同志,他们所提供的情况表明,林反映的问题绝非“捏造诽谤”之类,大部分是有事实根据的,有些问题比材料反映的还要严重。有位在职的厅级干部直言不讳地说,莆田搞林的案子,并且整得如此厉害,说明有人心虚,所以要把举报腐败的搞倒……梧塘镇一位退休的村支书讲得更直白:“林国奋为什么被打入监狱?因为举报了县市两级领导,因而被打击报复!”

    读了这些“内幕”材料,笔者疑窦丛生。

    之一,林的举报信是寄给中央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的,为何当地市县两级有关领导很快就知道?这是谁泄露出去的?像这样明显违纪违法的事为什么不追查?

    之二,这么一桩破坏反腐败斗争的严重错案,为什么上级有关执法机关不闻不问?

    之三,倘若真像是办案人员所说“凭领导一句话就可以抓你”,那还有法吗?党员的权利、公民的权利靠什么来保障?

    之四,在林国奋所处环境下,反腐败,讲民主,讲正气,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还有可能吗?

    领导者连这样的事情都不管,还能叫“领导”?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2001年第21期 作者:山东 国孚有

网址:http://www.mzyfz.com.cn/zzxd/2001/2001-21/djsh2.asp

 

(3)2001年11月12日《法制日报》

    莆田一位镇党委书记因举报而被抓

     一个镇的党委书记,仅仅因为举报腐败,就被关了4年多。当笔者从最近的《半月谈》杂志上看到这篇记者专稿时,着着实实地感到异常震惊。

     林国奋是福建莆田县梧塘镇党委书记,上任伊始就组织清财查账,一查就发现了赫赫有名的明星镇梧塘镇竟然财政亏空,同时也就发现了县市上级领导经济犯罪的重要线索。他先后写成《福建莆田炒卖土地严重》、《莆田工程与买官卖官交易内幕数例》、《莆田农民负担问题调查透视》等材料,寄给中央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就在他知道这些线索的几天之后,他被抓进了看守所,接着就被判了刑,在狱中一蹲就是4年多。

     让人值得玩味的是,专案组在审讯林国奋时并不忌讳这是一桩政治陷害案,其审讯已达到非常露骨的地步:“别张狂,这是奉市委领导的命令抓你!”“不配合就给你苦头吃,叫你一天换一个号房,让犯人整死你!”专案组连他妻子何xx也一起抓了。当何问他们凭什么抓她时,办案人员更加不加掩饰:“凭什么?凭领导一句话就可以抓你!凭你们到处告状就可以抓你!”

     如果林国奋真有所谓的贪污、受贿、诽谤领导等犯罪事实,查清楚了法办就是,但那也应是按照有关法律条文、法律程序办理的结果,怎么会从当地办案人员的嘴中冒出个凭市委领导的命令抓人的说法?林国奋的妻子何罪之有,却也要凭领导一句话就给抓了呢?对腐败现象大胆举报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林国奋是党委书记,更是普通公民,怎么就不可以对看不惯的事情到处告状?

    林国奋要举报的人有没有被告倒,专稿中没点明,值得庆幸的是,林国奋在经受牢狱之灾几年后终于出来了,出来之后的林国奋又走上了艰难的上诉、申诉之路,笔者借此文真诚地祝愿他不要仅仅因为到处告状而再次地被抓入狱。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日报网》2001年11月12日吴之言

网址: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11/12/content_27178.htm

链接资料五: 

     新华社《半月谈》关注莆田“诽谤门”

        新华社记者深入福建省福州市和莆田市,采写了《莆田一个举报人的遭遇》,公开刊登在2001年7月25日在《半月谈》第14期杂志上,紧接全国上百家报刊网站转载并发表评论。

 

新华网:莆田一个举报人的遭遇

网  址:http://ls19199.home.news.cn/blog/a/0101001CA38206112158B93D.html

新华网:莆田最黑的“黑”字怎样写

网  址:http://ls19199.home.news.cn/blog/a/0101001CA3820611142FB81D.html

新华网:评“猪哥勇”风流韵事与社会危害

网  址:http://ls19199.home.news.cn/blog/a/0101001CA38206575B02B9BD.html

新华网:盘点因言获罪 “诽谤领导” 十大冤案

网  址:http://ls19199.home.news.cn/blog/a/0101001CA382058028EDB8BD.html

新浪网:13起因言获罪案子,应该问责总检察长

网  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9687890100dhc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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