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判决竟有20多处“问题证据”——郑州“白宫书记”疑点重重


2006年,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冯刘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冯刘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冯刘成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10万元。冯刘成受贿、贪污所得赃款605.8万元及其他非法所得70万元合计675.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冯刘成多次请求二审在省高院公开审理,当事人、证人到庭公开质证,公开澄清事实真相。20071220日,二审仍在南阳市开庭审理,上述人员仍没有到庭质证。

判决至今已经两年多过去了。然而,冯刘成的家人一直在手持各种证据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无期徒刑判决书中有20多个证据存在问题,并且没有通过庭审质证,“白宫书记”是冤枉的!

2006年上半年,一则关于郑州建“世界第一白宫大楼”的帖子在网上迅猛流传,称其占地 500多亩,耗资近 6个亿,还附有照片:崭新的办公大楼,巨大的半球形会议中心……随着某些媒体的盲目炒作,郑州“世界第一区政府”的名号不胫而走,一顶“白宫书记”的大帽子扣在了郑州邙山区委书记冯刘成的头上。

所谓的“白宫”的确与冯刘成有关,但是,并非网上夸张的那么玄乎。其真实的情况是:2002年底,冯刘成按照郑州市委、市政府规划要求,在 “古树苑旅游区”内要求办公区占地不准超过 35亩,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座办公楼和一座礼堂总造价不准突破 6000万元。

一个名不副实的帖子,成了“白宫书记”冯刘成入狱的导火索。

20061221,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冯刘成被判无期徒刑。整个案件由河南内乡县检察院江某和李某调查了30个月,其中司法侦查7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不得超过二个月)。在这份长达33页的判决书中,竟然有21处证人证言存在严重问题。

1:判决书第13页(1)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冯刘成以朋友做生意借钱为名,向其索要223.3万元,转到邙山区财政局。当时黄某并不知道此款的用途,直到冯刘成被省纪委调查时,冯刘成才告知他用这223.3万元购买了1177亩黄河滩地,并让其谎称是他和马某合伙承租的。

2判决书第26页(1)证人马某的证言:①证实冯刘成在三亚购房的情况,办理购房事宜,特别是冯刘成的购房意图。②证实其为冯刘成在桥南新区借款160万元的办理过程和还款过程。

马某对借款和还款的说明:“经我招商引资的恒升房地产公司资金困难,到桥南新区找到孙某借160万元转到恒升账上,用了一个月经我手全部还清。”

……

判决书中存在着很多问题证据,这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两次开庭前,江某、李某轮番找证人谈话,威胁不准他们出证和出庭作证。马某在唐河县看守所当着律师的面说:“我把江某、李某逼我捏造冯书记贪污50万元、索要223万元和挪用公款160万元这三件事,都如实地写出书面材料交给了张律师。随后,江某、李某又把我带到南京,逼我在“出的证据无效”的讯问笔录上签字,要不,就逮捕我,至少判我15年。”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该规定确立了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证据必须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然而,南阳中院两次开庭,没有一个证人敢出庭质证。

律师说:“冯刘成是河南现今最大的冤案”。大量的材料及证据显示,冯刘成案许多证据来源及合法性存在严重问题,在一审法庭上被告与公诉人进行了唇枪舌剑的交锋,公诉人被质问得张口结舌,阎审判长无奈宣布:“争议太大,向上汇报,休庭。” 可是,在大量争议没有解决的情况下,20日开庭,21日下判决书无期徒刑,罪名是贪污、受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