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09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2009930,征求意见稿)

 

1  目标

为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方案

2  配送商报名的基本条件

2.1 药品经营企业报名应具备以下条件:

2.1.1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1.2 公告发布前半年内未歇业(包括停业);

2.1.3 商业信誉良好,在本次配送商招标公告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2.2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设立的经销售本公司产品的经营企业)自行配送中标产品的,无需参加配送商招标。但应参照配送商报名程序出具有关配送能力的证明材料,书面说明自行配送区域范围;参照中标配送商制定配送方案,并进行管理。

2.3 其他视同生产企业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自行配送中标产品的,也应报名配送商招标,否则视为放弃自行配送资格

3  配送商报名方法

3.1 省市采购办统一发布招标公告,统一接受报名。

3.2 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划分配送区域,配送商报名时可申报一个或多个配送区域。

3.3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统一平台)是本次配送商招标的唯一对外信息发布网站。

4  配送商评审

4.1 采用综合评审的方式对报名配送商的配送能力和配送服务质量分别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得分确定入围配送商名单和中标配送商名单。

4.1.1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制定《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配送能力评审分值表》(以下简称配送能力评审标准),指导省市采购办开展投标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

4.1.2 各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指导市级经办机构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本配送区域内配送服务质量评审。

4.1.3 省市采购办负责综合评审的组织和协调,证明材料的审核和确定入围配送商以及各配送区域内配送商综合得分的计算、排名和确定中标配送商工作,并通过省统一平台对外公示

4.2 配送商入围条件

报名配送商符合下列条件中一项或多项的,确定为入围配送商:

4.2.1 2008年年销售额超过3000万的;

4.2.2 以山区、海岛为主要配送范围的配送商,近2年内未歇业(包括停业),并承担当地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药品供应任务的;

4.2.3 在所有报名配送商中,配送能力评审得分排名前60%及以上的。配送能力评审标准见附件《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配送能力评审分值表》。

4.3 配送能力评审方法

4.3.1 配送能力的评审实行定量评价,满分为100分,全部采用客观指标,详见配送能力评审标准。

4.3.2 省市采购办根据配送商递交的证明材料,依据配送能力评审标准确定配送商的各项分值,并统计得分。

4.3.3 配送商的入围资格同时适用于全省除基本药物外其他药品的集中采购,原则上不再重新组织评审。

4.4  配送服务质量评审方法

4.4.1 省市采购办以配送区域为单位,向各市经办机构下发入围配送商名单,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4.2 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配送服务质量评审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制定、公布本配送区域的配送服务质量评审标准。

各市制定的配送服务质量评审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4.4.2.1按照定量评价的方式制定,满分为100分,全部采用客观指标。指导标准的各评价指标应分解成具体评分标准并确定相应分值。

4.4.2.2 所有评审要素和评价指标应和指导标准保持一致,原则上不得增减。各评审要素的指标权重可在10%范围内上下浮动,各评价指标的指标权重可在20%范围内上下浮动。

确须增减评审要素或评价指标的,应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并网上公示。

4.4.2.3 各市在配送商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按规定对配送商作出的处罚决定应继续有效。处罚涉及取消配送商配送资格且在配送商报名截止日之前仍处于处罚有效期内的,可取消该配送商在本配送区域的入围资格,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除上述情况外,不应含有拒绝配送商报名,或取消配送商配送资格等类似内容的指标或方法。

4.4.2.4 在配送服务质量评审开始之前,各市应通过省统一平台对外公示配送服务质量评审标准。

4.4.3 市经办机构负责配送服务质量评审的具体组织和统计工作。

4.4.3.1 配送服务质量评审对应的时间段应为20081月—200812月。

4.4.3.2 对销售额、覆盖率、缺货情况和廉价药供应等评价指标,实行网上采购的市应尽量采用网上交易数据进行统计,未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由经办机构组织医疗机构上报统计。评审时间段内未实行网上采购的市由经办机构组织医疗机构上报统计,网上订单响应和确认情况等评价指标可统一赋默认分值。

4.4.3.3 对承担当地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药品供应任务等评价指标应根据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进行统计;对不良行为、有效投诉频率等评价指标,应根据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文件、处理记录等进行统计。

4.4.3.4 其余评价指标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各医疗机构出具评价意见(要求加盖医院公章),经办机构负责评价表格发放和评价意见汇总统计。

医疗机构在出具书面评价意见时,对没有发生过业务往来的配送商应予以注明。原则上经办机构在汇总统计时按评价指标的中间值统一赋分。

4.5 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4.5.1 各市经办机构应将本区域配送服务质量评审结果按规定上报省市采购办。

4.5.2 配送商的配送能力得分在不同配送区域,应按照配送商注册地与配送区域之间的距离进行折算,折算系数L详见《配送能力折算系数L对照表》。

4.5.3 在一个配送区域内,综合得分=配送商的配送能力得分×L×70 %+配送服务质量得分×30 %

4.5.4 以配送区域为单位,按配送商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排名前40%的配送商为中标配送商。

4.5.5 中标配送商必须承诺在该配送区域内配送基本药物,否则其中标资格无效。

4.6 中标配送商和配送方案

4.6.1 中标配送商对其中标的每个配送区域,应以县域为单位制定配送方案。

4.6.1.1 原则上中标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均应由中标配送商自行配送。

4.6.1.2 中标配送商对其中部分区域不能自行配送的,可以县域为单位确定配送合作伙伴,且中标配送商接到的所有委托配送的基本药物中标(入围)产品,在该县域范围内均应由相应的配送合作伙伴进行配送。

设区的市所辖城区,或中标配送商已达到50%及以上覆盖率(按医疗机构数量计)的县域,应由中标配送商自行配送。

4.6.1.3 中标配送商应在该配送区域的入围配送商中选择配送合作伙伴,并出具配送合作伙伴的合作配送承诺书,有关费用由双方自行商定。

4.6.1.4 中标供应商制定的配送方案应覆盖配送区域内的所有县域,否则其中标资格失效。

4.6.1.5 县域由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划分确定,原则上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分结果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通过省统一平台挂网公示。

4.6.1.6 中标配送商的配送方案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市经办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4.6.2 在同一配送区域内,每一中标(入围)药品的供应商可委托不超过3家中标配送商进行配送,具体数量由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医疗机构可在接受委托的配送商中自行选择,供应商及其配送商不得干涉。

4.6.3 不论医疗机构采购量大小,路程远近,供应商或其委托的配送商应切实做到一般药品24小时、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急救用药最迟4小时配送到位,并认真履行相关的伴随服务。

5 配送商的日常管理

5.1 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市经办机构根据配送商综合得分,对每个入围配送商赋以初始的日常管理分值,作为对配送商日常监督、管理的考核手段。
5.2 根据配送商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其他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实际配送表现和服务质量,定期加减日常管理分值。建立和完善配送商配送服务分级管理制度。
5.3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制定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标产品采购供应管理办法,适时实施配送商配送服务质量分级管理制度

5.4 原则上今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工作,以各配送商通过日常考核和分级管理确定的分值、等级为依据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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