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班时间炒股、上网聊天,湖南省岳阳市16名市直机关干部被通报批评。目前,全市有103名“不在状态”干部先后受到处分。(2009年1月4日人民网转自新华网)
故步自封、狭隘小气、消极怠工、“官”念过重、无视政令等各种懒散、消极、不在状态的现象,的确是一些机关部门、单位少数领导班子、个别领导干部中长期存在的痼疾,不仅影响当地经济发展,而且有损党员干部形象,更与当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所需要的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精神格格不入,必须下大力气、出重拳进行专项整治、整改。笔者也曾经常听说一些地方“不换状态就换人”铁腕治吏的措施和举措出台,也屡屡有一些“不在状态”的官员撞在枪口上,然而,以“不在状态”处分官员本身在不在状态,是不是符合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倒少有人研究,但这又是一个涉及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性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推进依法行政。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改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提高领导干部执政本领,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健全领导体制,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的工作机制,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各级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在作出决策部署的时候,首先应该主动地想一想是不是合法,而不能全凭主观臆断和个人权威、好恶行事、为官、理政。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地方,少数干部,动不动就搞一些惊人动作、骇人之举。比如,一项为提升新县城人气的“旺城”之举把湖南省衡南县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为“做旺”新县城,衡南县要求副科实职以上干部带头入住新县城,“干部入住县城情况与考核任用挂钩”,要求在全县掀起“搬人、搬家、搬心”高潮。(2008年12月25日人民网—《人民日报》)再比如,在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各地严格控制修建办公楼的情况下,记者在国家级贫困县———河南省固始县采访发现,当地一些部门对迫在眉睫的民生问题以资金紧张为由无心过问,却拿出巨资竞相违规修建“豪华衙门”,其中县行政服务中心大楼项目耗资过亿元,相当于该县年财政收入的一半。(2007年10月31日华龙网-重庆晨报 )如此等等的做法和行径,严重地拷打着执政的依法性。
确实,官员“不在状态”必须整治,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的,一定要注意把好尺度,严格依法办事。尤其是在以“不在状态”而对干部进行交流换岗、降职、降级、辞退、免职等处分的时候,更要十分谨慎。因为究竟何为“不在状态”,一直没有一个权威的答案,包括一些政府人事部门官员都对这一概念感到模糊,难以提供准确的解释。显然,定义的过于模糊,必然使得在依据“不在状态”处分官员时缺乏明确的评判标准,有可能影响执法的透明公正和严肃性。因此必须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不能违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干部管理规定,而且要严格程序,充分发挥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避免“暗箱操作”、“一人所为”,使处理结果经得起推敲、经得起检验。
另外,在对官员的“不在状态”进行处分的时候,还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解释权等民主权利。比如,官员上班时间偶尔聊一会天、玩一下游戏,也未必就真的是“不在状态”,也许那是因为其工作时间久了,一种短暂的休息或放松。不能因为是被暗访到的,就一棍子打死,就一定认定是“不在状态”。再比如,开会打瞌睡,有时也是有某种客观原因的,要分析清楚究竟是什么原因,一定要经过详细调查、多方取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程序,不能草率行事,更不能动不动就以“免职”来威吓人,而使得干部免职或停职成为一种随意性很大、严肃性很差的领导“专权”行为,而给处分打上种种“人治”的烙印。
其实,既然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内的法规已经对干部任免做出了明确规定,那么,处分干部就要严格遵照规定程序,依据规定的理由。相关部门完全没有必要在这些规定之外,再创造“不在状态”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来作为处分干部的理由。否则,就有可能使干部任免程序在实际操作中走样,难保公正、科学、合理。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必然要求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也实行法制化,彻底改变人治的做法。换言之,在当前的干部人事管理上也应该有一个状态,那就是严格执行规定程序,严格依据规定理由,“依法治吏”。因此,可以说以“不在状态”这样缺乏明确法规定义的理由来处分干部,本身就存在某种“不在状态”的可能,因此必须严格加以规范,杜绝处理者自身“不在状态”、“不合规范”现象的发生。
当然,处分“不在状态”官员要谨防自身不在状态,并不意味着对“不在状态”官员放松管理、纵容腐败,而是提醒那些用权者,要慎用权,在法治的前提下用权,在阳光的环境中用权,在民主的范围内用权,从而不断提高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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