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董正青案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


 

《从董正青案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
 
(一)董正青内幕交易案
2009年1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内幕交易案作出宣判。公诉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为:董正青在任广发证券总裁期间,从2006年2月至5月,多次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内幕信息透露给董德伟,并指使董德伟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董德伟利用该内幕信息,于2006年2月23日至10月18日,通过其控制的股票资金账户大量买卖延边公路股票,共投入资金7000余万元买入延边公路股票1457万多股,卖出获利5000多万元,并将本金和账面盈利全部提取现金,共计1亿多元。其中,董正青、董德伟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2006年5月10日至6月5日价格敏感期内,买卖延边公路获利人民币2284.67万元。2006年5月,董正青又将该内幕信息透露给赵书亚,赵书亚即利用该内幕信息,在价格敏感期内买卖延边公路股票获利101.73万元。对此,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作了无罪辩护。
最后,根据《刑法》第180条的规定,法院认为,公诉人关于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向董德伟、赵书亚泄露该内幕信息,情节严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指控,以及关于董德伟、赵书亚非法获取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后,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延边公路股票,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同时认为,由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董正青与董德伟、赵书亚有内幕交易的共同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故指控董正青内幕交易罪名不能成立。因此,依法判处:一、被告人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二、被告人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三、被告人赵书亚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该判决,三被告不服,决定上诉。
 
(二)内幕交易法律制度
从刑法的角度看,董正青内幕交易案判决的刑量较适中,没有适用“情节特别严重”,而只是适用了“情节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由刑事制裁、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三部分构成。
刑事制裁主要适用法律是《刑法》第180条。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案)》(下同),在该法中,内幕交易行政处罚规定在第202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同时,相关行政法规有:《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及《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民事赔偿的规定在《证券法》第76条第3款:“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在第47条、第204条中,对短线交易及归入权行使作出了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则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纠纷的案由。
由此,构建了我国涉及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完整法制体系。
 
(三)内幕交易民事赔偿
2007年5月30-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强调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陈宁丰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一案,则是2005年《证券法》修订后,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提起诉讼的第一起民事赔偿案件。在该案中,被告陈建良系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内幕消息和其控制的资金账户、下挂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天山股份股票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于2007年4月2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禁入证券市场5年。2008年9月4日,该案在南京中院开庭,后陈宁丰申请撤诉并公开了之前协商的情况。目前,陈建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仍在诉讼时效内,在2004年6月21-29日间持有或买卖天山股份(000877)的投资者仍可起诉。
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仍需等待广州中院对该案的二审判决,若广州中院认定三被告内幕交易罪成立,在2006年5月10日6月5日间持有或买卖延边公路(000776)的投资者即可起诉。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3年以来,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内幕交易案有15起,包括陈建良案,被相关法院刑事制裁的有5起,包括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案。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赵海晏律师接受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后提起民事赔偿的委托代理。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相关股票的对帐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存在损失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咨询电话:021—61204525。
 
附:
《可诉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一览表》
案件                  诉讼时效截止日   处罚/制裁机构
陈建良买卖天山股份(000877)内幕交易案,2009.5.2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王黎敏买卖太钢不锈(000825)、柳钢股份(601003)内幕交易案,2010.3.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唐建买卖新疆众和(600888)内幕交易案,2010.3.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买卖杭萧钢构(600447)内幕交易案,2008.2.4,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海深买卖大唐电信(600198)内幕交易案,2010.3.2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邓军、曲丽买卖捷利股份000996,现中国中期)内幕交易案,2010.12.1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瞿湘买卖ST特力(000025A、200025B)内幕交易案,2010.12.1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董正青、董德伟、赵书亚买卖延边公路(000776)内幕交易案,2011.1.9,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待二审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