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失衡——梅河口市民如此解读“葫芦”判决书


 

 

天平失衡——梅河口市民如此解读

 

“葫芦”判决书

 

 

背景:2002年,梅河口市公安干警宋振玲,身为国家公务员,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切断振兴小区与建国村的供热管道,自购锅炉从2002年冬至2004年春给梅河口市振兴小区居民住宅楼供热取暖。由于其供热达不到温度,小区居民多次上访,在梅河口市委、市政府的关照下,2006年,该小区居民自出资金并入梅河口市热电厂供热网。

 

2006年开始,宋振玲以振兴小区住户欠其取暖费为由,将部分住户分别告上法庭。2006326,一纸诉状,宋振玲将该小区居民安勇、王立威、丁永录起诉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328,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08331,时2年,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下达了(2006)梅民初字第828号判决书。2008531,三被告收到了判决书,认为该判决显失公允。616,三被告上诉至通化中院,通化中院已受理。

 

 

“相同的案件,相同的事实经过,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梅河口法院)竟判出了两种自相矛盾的结果。”三位被告对这个结果一百个不服。安勇和牛力同是振兴小区的居民,且是楼上楼下的邻居。2006年宋将牛力等人告上法庭。(2006)梅民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因供气达不到标准,牛力给宋80%取暖费;在(2006)梅民实字828号民事判决书中同样是供热达不到标准而安勇却被判给宋100%取暖费。

 

在此我们展示一下两份判决书:

 

2006)梅民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原文节选]……五被告接受原告供热,形成供用热力合同,尚欠取暖费是事实,应予给付,市建设局组成的调查小组,针对该小区居民的上访进行走访调查,形成材料上报市政府,认为绝大多数住户反映平均温度在10度左右。鉴于此,原告宋振玲供热温度未达到标准,属覆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故应当适当减少供热费的收取。五被告应给付80%取暖费。……

 

2006)梅民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原文节选]……被告安勇、王立威、丁永录接受供热并已给付了部分取暖费,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供热合同关系。至今尚欠部分取暖费没有给付,因为被告提供原告供热温度低,振兴小区居民多次到市委、市政府上访市建设局组成调查组振兴小区各住户走访调查,形成材料上报市政府,认为绝大多数住户反映平均温度在10度左右,鉴于此,原告宋振玲供热没有达到规定标准,但原告也没少投入人力物力,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所欠取暖费,因被告王立威、丁永录是按惯例交纳的取暖费,当时并不是因不热而协商少交的,被告提出原建国村供热按房屋面积整平方米数收费,宋振玲也应该这样收费没有依据,现原告不同意,被告也应按房屋建筑面积交取暖费。……

 

三位被告反复研读(2006)梅民初字第828号判决书,从“本院认为”开始(即法院观点),这段文字中几处丢字、落标点符号,漏洞百出姑且不提,辞不答意,似是而非,实在令人费解

 

既然法院也同意调查组的说法,认定宋振玲供热没有达到供热标准,那么应该如(2006)梅民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一样给住户一个合理的说法才是。然而一句“但原告没少投入人力物力,造成了经济损失”——“法律的天平偏向原告一方!”被告王立威和丁永录两位六十多岁的老人哭笑不得:“法院是讲法地方,可是现在却讲起人情来了!宋供热没有达到标准,按她自己的口头承诺‘保证室温在15度以上,否则不收取暖费’。尽管她违约了,温度没有达到标准,我们还是看在是邻居的面子上,按口头协议足额交纳了取暖费。讲人情我们已经讲到家了,用不着到法院来讲。宋振玲因为我们不用她供热了,用她自己的话说‘就想讹俩钱儿’!让我们意想不到的是,法院会支持、偏袒她这种诬告、讹诈的行为,真让我们老百姓寒心哪!”

 

三被告认为,法院判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原告投入人力物力,她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投资。那么投资就有风险,任何人也没有义务为她承担,当然更不能以此作为乱收费的理由。更有甚者,中央明令禁止“公务员不得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早在1998年,国家就严格规定政法、军队、机关等部门不许办企业,公务员不得经商。作为国家公务员、公安干警的宋振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经商。她本不是振兴小区的合法供热单位,不是诉讼主体,没有资格起诉我们,梅河口法院本不该受理此案,梅河口法院为什么要支持她、保护她,这背后究竟有什么驱动?!

 

更耐人寻味的是,“现原告不同意,被告也应按房屋建筑面积交取暖费”,被告王立威说,这是法院偏袒原告的重要体现。事实说明,原告是当初同意,交易完成后,事隔两年,原告突然‘现不同意’了,如果依此判决,我们承担了原告所诉的那部分钱。那么随着经济的发展,再过几年,宋振玲又觉得亏了,‘现’又‘不同意’了,法院又该如何呢?这不是天大的讽刺吗?”


   

被告王立威、丁永录欠不欠宋振玲取暖费?针对这一问题,被告丁永录向法院提交了他家20032004年以及李桂珍家(丁永录家楼上)2003年的收据。但不知何故,均被法院剔除退回来。丁永录说:“收据是最有力的物证,足以证明我家不欠宋的取暖费。因为当初口头协议我们这样的房子(97平米,一户一梯)按1600元交,三楼李桂珍家和我家情况一样,也是1600元。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那是建国村收取暖费的数额(实用面积80平方米每平方20元)。因为宋振玲私自从建国村切断我们的供热网强行给我们供热,她要是让住户比建国村多交钱,住户肯定不同意。法院说‘宋振玲也应该这样收费没有依据’,口头协议就是依据;我们交了钱,宋开了收据,如果欠费,收据上就应该注明。没有注明欠费就只能证明交易完成,这收据更是依据。这么明显的事实证据,法院为什么不采纳?王立威的情况也是一样。宋振玲‘想讹俩钱儿’法院都支持,这不是偏袒又是什么?”

 

三位被告实在想不通: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相同案情且原告是同一人,只不过被告换了几个名字而已,得到的判决却完全自相矛盾的两个结果,梅河口法院的天平为什么会失衡?

 

三位被告在上诉前,曾到梅河口法院咨询,那位审判此案的法官告诉安勇:“最好不要上诉,上诉几乎不会有什么改判的可能,一般都是阅卷后维持原判。”但他们坚持要讨一个说法,“不为那几百块钱,只为了一个公理。”他们坚信,总会有一个公正地为老百姓说话的地方——他们热切期待着通化中院的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