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在敬亭论坛上看到一贴《国务院: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应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帖中写到: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近年来,随着公务员阳光工资的发放,教师工资成为各种媒体议论的焦点。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教师没有实行阳光工资。就拿我区教师来说,暂定教师绩效工资标准是高级教师一年4500元;中级4100元;初级3800元。其他费用一律停发。而公务员阳光工资的津补帖则人均一年为1万五千元左右。差异是显而异见得。
因此,各地教师频频上访反映,甚至有的地方教师以罢课相挟。地方政府 的这种做法,严重挫伤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越是贫穷的地方,人才流失越严重。好的教师,纷纷到发达地区从教。国家的发展,教育是根本。地方政府的这种做法,显然是与《教师法》相违背的。
现在,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无疑,为广大教师吃下一颗定心丸。党和国家领导人,没有忘记教师这一群体,高度重视,教师的稳定工作。并且要求各地,要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国务院的这次会议,对广大教师来说,是鼓舞人心的大会。是切实关心教师的一种具体做法。很好地维护了《教师法》的尊严,也是尊师重教的一项得力举措。希望地方政府,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务院此次会议精神,真正给广大教师一颗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