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是如何“泡制”的


 

案是如何“泡制”的

 

 

——关于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涉嫌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调查

 

(文章原址:http://www.rmwq.com.cn/mcontent.asp?id=698&pro=)

 

   

他,曾敲响了江苏省国有土地拍卖第一槌,使淮安市尝试性走出了一条“以地生财建路”的路子,没用国家投资一分钱,开发建成了楚州区“关天培路”。然而,这样一位拍卖土地九亿多人民币却无一分“水分”的国土局干部,因一个疑点重重的受贿案而深陷囹圄。

 

    夏东明,原江苏淮安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副处长,曾担任淮安市楚州区国土局局长。2005年被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湖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2005519日被金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湖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2005725日,淮安市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夏东明受贿案,驳回夏东明上诉,维持原判。

 

一年多来,夏东明及其爱人张玉荣多次以金湖检察院刑讯逼供为由上书至江苏省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并投诉至中国维权工作者协会、人民维权网、中国舆论监督网。对此,记者展开调查。

 

 

 

2005年3月21日,金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这次所谓“公开开庭”,没有一位证人出庭,除了张玉荣外没有其他旁听人员。审理过程中,金湖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拿走了全部卷宗。

 

同年5月19日,金湖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而这一次开庭,金湖法院及夏东明的律师周光远均未通知张玉荣,所以无人参加旁听。

 

一审法院的两次开庭,夏东明要求证人出庭均遭到法院的拒绝。

 

6月20日,张玉荣收到判决书时,感到很意外,曾责问代理律师周光远,法院第二次开庭为何不通知她,却没有得到明确的回答。

 

在庭审期间,公诉人当庭宣读了夏东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的证词。夏东明当庭指控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指出未收受翟元昌、邵国飞、顾众贿赂计人民币38000元;指控刘玉广、孙玉春24000元是向其弟夏东祥的借款。指控其在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国土开发分局等单位报销发票属于市国土局公务招待活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夏东明从2004年8月17日到庭审,指控侦查机关以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那么庭审中对证人、证词的讯问、质证该是何等重要的环节!然而此刑事案的初审,证人未到庭,证词也未经充分的讯问、质证,实有暗渡陈仓之嫌!

 

 

 

一审判决中,顾众、邵国飞均是“为顺利拿到工程款,于 2000年中秋节前一天,行贿夏东明”。而据了解,邵国飞所在公司承包的桥涵工程,99年7月前峻工;顾众所在的楚州市政公司承建的“关天培路”工程于2000年1月18日前竣工。此二人所在公司工程款在2000年中秋节前早已拿到,却说“为顺利拿到工程款”,作为“证言”的弥天大谎岂不是不攻自破?

 

正如采访时,原淮安(县级)杨国忠市长所说,“事隔一年有余再去送钱,有这个必要吗?”杨市长回忆说:“2004年8月26日中午,我的一个老朋友在淮安今世友缘大酒店过生日,恰好看到顾众,我问他,你们真的送两万元给夏东明吗?顾众你要实事求是,不要犯罪,不要诬陷人。”顾众很尴尬地说:“是夏东明说我送的……”

 

楚州区市政公司是一家国有公司,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顾众,将这样一笔巨款支出“送人”,已严重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那么如果“行贿”了,为什么没做另案处理?何以至今逍遥法外?如果没有“行贿”,这笔款项到底流向了何处?

 

2006年11月17日,记者与顾众联系。第一次接通电话后,他承认自己的身份,当问及是否认识淮安原耕地保护处夏东明,“夏”字刚出口,电话马上挂断。再次接通,“你打错了 ……”。

 

关于邵国飞的证词,2005年3月17(亦或18)日,一审代理律师周光远告诉张玉荣,邵说其被检察院找去三次,每次一天一夜,办案人员把夏写的材料放在其面前,要其承认送钱给夏东明。他说他没有送,但受不了办案人员的折磨……。周告知张玉荣的同时,楚州供电公司司机周爱民也听到了这番话。

 

关于金湖县检察院指控、法院认定夏东明“于2000年春节前一天收受翟元昌贿赂8000元”一事,夏东明辩称翟栽赃陷害,后因逼打诱供所致。

 

夏东明告诉记者:“审查第四天(7月31日)后半夜,办案人倪长龙硬说我收受了翟元昌的贿赂,我不从。他便说‘你没拿便是你家属拿的’。接着就打开门,‘你知道你家属在哪儿吗?’从对面房间传来了女人的哭声。我的精神崩溃了,连说,‘如果是我家属拿的就算我拿的吧’……至于8000元这个数字,是倪从2000到8000逐一诱供而形成的。从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我编的是1999年,而后来办案人员硬是将此改为2000年,现在看来是为应证翟的栽赃……”

 

关于翟元昌所“行贿8000元”地点,据记者了解,夏东明全家因其岳父脑血管破裂住院需要照顾,而在2000年春节(1月23日)前两个多月,已搬到供电公司宿舍楼。而这个地点,当时翟根本不知道。

 

据了解,1999年中秋节前,翟让他人以发放物品名义,将色拉油箱内放两万元钱送到夏东明家里。被夏发现后,当晚退回,后在纪委大会通报批评。翟扬言坏他名声,发狠要整夏东明。

 

对此“8000元贿款”,张玉荣确有一段亲身经历。她告诉记者:1998年初夏东明任职国土局局长,刚上任没几天(大概是春节前几天),姓翟的工头来到他家,丢下一个纸包后便迅速离去。第二(三)天,他又送来六瓶五粮液酒。当时夏东明不在家,在遭到我的言辞拒绝后,连钱带酒全部退还给了翟元昌,翟的司机宋善青亲历了此事。但金湖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却多次拒绝夏东明向宋取证的正当要求。

 

2006年10月26日晚8时45分,记者采访了当时翟元昌的司机宋善青:“几年前(时间记不清了),我同翟老板到夏东明家送五粮液酒,夏东明的爱人大声吵嚷,说什么也不肯收,将酒和一个纸包一起退还给了他……”

 

对于“2001年8月,被告通过其弟夏东祥收受刘广玉的贿赂款24000元”一事,夏东明辩称,1999年夏东祥将该款送给他时,当即遭到他夫妇二人的拒绝,责令夏东祥将此款退回。而时隔两年,因岳母心脏病手术急需用钱向其弟借款。对于这笔款,正如二审律师辩护词中所言,被告夏东明在主观上有两个不知道1.不知道夏东祥当时没有将该款退给刘玉广;2.不知道夏东祥这次借自己的是当年刘玉广送的那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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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夏东明同监室的五人出具的证明

 

几经周折,记者在安徽灵壁县某地找到了曾在看守所同夏东明同铺一床被子的59岁的卓厚合。他告诉记者:“就在张玉荣找到我作证的第十天的午夜两点多钟,金湖县检察院的三个人找到我在金湖的住处,幸亏房东发现后及时通知我,我才逃了出来,我再也不敢回金湖了。夏东明遭打的事是真的。因我同老夏一起住了七个多月,他身上到处是伤,后背、左肋、左下腿伤得很重。脸上肿得也很大。我也很想看望老夏,但我不敢,我怕金湖检察院找到我。你们记者来了,我敢为老夏作证了……”。 

 

 

疑点:如何解释?

 

在被刑拘之前、监视居住,也就是侦查机关办案期间,夏东明于2004年8月1日、4日、8日分别做了有罪供述,而据《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书》及《淮安市公安局淮公刑字(2004)07号拘留证》记载,这两份诉讼文书的日期均是2004年8月9日,而执行日期却被淮安检察院人员改为2004年8月16日。

 

庄严的法律文书:日期缘何被改动?

 

为什么不“即执行”——对于二审辩护律师的质疑,相关机关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而在记者采访中,夏东明给出了答案:养伤。那么养了七天伤的夏东明,2004年8月16日上午被刑事拘留投入金湖县看守所五号监室时,身上的伤痕及青紫的瘀血依然被同监十多名在押人员看到……

 

2005年8月8日,侦查人员做同步录像时,为什么不做正面录,而在做右侧面录?相关机关给不出合理答案。

 

而夏东明的答案是:为掩饰他青紫淤血、肿胀的左侧脸部伤情。

 

相关案件材料中疑点众多。如:顾众200487日证词“送夏东明这个20000元没有同其他人进行商量,我是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系业务向人送钱这种事不好同其他人商量”;而同年922日,楚州区市政公司支部书记张志友的关于此事的证词却是“(公司)没有开班子研究过,因为这种事不好研究,只是顾众同我个别商量过”——证人证词相互矛盾。

 

又如:夏东祥的几份证词中,先说24000元是借款,后又说是孙玉春、刘玉广为感谢夏东明的贿赂款——证词不稳定。此款被认定是贿赂款,不符合“疑罪从无”。

 

江苏省高院《若干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在庭前多次证言相互矛盾,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未能出庭作证,其矛盾证言不可采信。”

 

更为关键的是,本案中直接证据只有夏东明的口供及漏洞百出的证人证言,而缺乏相关的书证,间接证据则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具备充分的排他性,得不出夏东明有罪的唯一结论。而两级法院却“依法”给夏东明定了罪。

 

一个冤案就在相关机关的违法程序背后“泡制”了出来。暴力取证、刑讯逼供,陷入“有罪推定”的判断之中。然而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公、检、法等多个司法机关,需要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程序,为什么多个关口同时失守?

证词:弥天大谎不攻自破

初审:没有证人出庭的刑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