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清官”是封建和人治的产物,但是于现今仍具教育意义。“清官”属于道德范畴的概念,是指清正廉洁之官,是受群众爱戴、两袖清风之官。有“清官”存在,社会就多了正气。在物欲横流的当今社会,出现了不少贪官,有的官员抱着只要自己不干伤风之事,对一些矛盾纠纷睁一只眼睛、闭一只眼,没有“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群众利益无小事”之观念,于是出现了,农妇请求总理解决农民工工资的事件。诚然,“法制”是解决社会公正、公平的最终保障。但是,“法制”具有滞后性,“法制”也是靠人执行的,执法者的思想境界直接影响着“法制”的效果,况且,现今我国的“法制”不完善,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司法实践中,“法制”常被“行政”干扰。一些贪官也具有很高的法律知识水平,其钻法律之漏洞,躲“法制”之追究能力很强。因此,在“法制”完善的过程中,提倡清官,将其作为反腐、防腐教材,意义突出。同时也符合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清官”再论---提倡“清官”
评论
3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