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开放市场准入。摈弃自然垄断行业应该限制市场进入才能减少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从而取得“更优”社会福利的错误认识和做法。真正危害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的,不是垄断本身,而是各种对于自由进入的限制。在开放市场准入和自由进入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垄断不仅比竞争经营更有效率,而且也具有存在的必然性。
其二,不否认存在价格控制以改善某些垄断的社会福利的可能性,但是必须要谨慎使用。只有哪些需求规模大,同时需求弹性又低的自然垄断行业才需要价格控制。而且就是对这些行业实行价格控制,也不能期望彻底消灭垄断利润。在这些行业,社会最优的价格水平既不是等于边际成本的价格水平,一般来说,也不是等于平均成本的价格水平。行业的性质不一样,政府实施规制所需支付的费用和规制带来的新的扭曲的性质和程度不一样,需求的规模和弹性不一样,最优的价格水平也不一样。
其三,改革产权,放弃行政垄断。我们观察到的垄断厂商通过控制产量、提高价格来获取垄断利润,同时技术创新动力削弱,产品和服务质量下降,其实根本原因一般不在于垄断本身,而在于行政垄断和国有化的缘故。国有化使得企业不追求利润最大化,行政垄断则对市场准入施加了强制性限制,完全或部分地消除了替代,限制并扭曲了竞争的方式,同时造成租值消散。
其四,可以制定并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我们不可以一般地反对垄断,我们唯一地在一般意义上可以反对的是行政垄断。而且反垄断的要点既不是价格控制(只有那些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特别显著、市场规模大、需求又较缺乏弹性的自然垄断行业是例外),也不是简单地拆分(因为在没有人为进入限制和勾结的情况下市场的自发垄断一般比竞争经营更有效率),更不是准入限制,而是开放市场准入和反对市场勾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使是反行政垄断,要点仍然是开放市场准入。(与李善杰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