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人肉搜索,就是一种人工参与信息搜索的搜索机制。起先,它只是网友之间的一种“自娱自乐”:某人提出一个问题,并悬赏求助,其他网友为了“赏金”而迅速提供线索。然而近年来,由于有了大量网友自发参与,信息来源越来越多,信息梳理越来越快,从而大大提高了搜索效率,网友们便有意识地以人肉搜索为工具求解某一热点事件的背后真相。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现实住所进行滋扰……这一切早已经超出了正义的底线。毋庸置疑,因人肉搜索而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扰乱他人生活等行为必须得到法律规范。
由于“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有代表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不过,也有不少网民认为“人肉搜索”所进行的不至于刑罚,即使出现了一些不希望看到的事情发生,仅仅是道德行为而已,稍加规范即可。传统的观点一般都认为,互联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空间。
于是,笔者发现不少学者建议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是笔者认为,即使禁止网站泄露个人信息,但是,谁又不能剥夺网友搜索和发贴的权利?固然,要通过法律来守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来加强对网站个人隐私的保护,但是,相比法律,每一个公民更应该有尊重他人权利和隐私的“自律精神”。
笔者前不久看到一位法学研究者坦言,网络上的个人隐私也是个人隐私中的内容。民法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保护个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每一个人在网络上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都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在网络上进行的“人肉搜索”,侵害的仍然是个人的隐私权。
目前,主导社会舆论的方向似乎认为“人肉搜索”的坏处是首要的,其实“人肉搜索”不止“除恶”,还可以扬善。“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由于通信、交通的大面积中断,与家人失散的人们正是利用了“人肉搜索”,亲人得以及时得知亲人的消息。
此外,同样是汶川大地震后,辽宁骂人女在全国哀悼日期间,因为网站的游戏区域被关闭,通过网络视频对此进行辱骂。愤怒的网友将视频链接到了国内大型论坛上,并发出“号召13亿人一起动手把她找出来”的“搜索令”。5月21日下午1时,辽宁省沈阳市公安机关根据网上提供的该女子信息资料,将其抓获并拘留。“人肉搜索”把“辽宁骂人女”无情地“揪”了出来。对于如此一举,恐怕如果没有“人肉搜索”的话,后果更不堪设想。
当然笔者体谅有评论说,网络中的某些失控行为,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公众在现实生活中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极度匮乏。
但是,笔者个人认为,“人肉搜索”倒体现了一种彻底的信息民主,网上人人平等,人人参与,信息共享。无论如何,道德只要有底线,法规引导,相信“人肉搜索”也是一个很好的“商业模式”。至于非得用刑法来规范,未免太不实际,本身执行就是个大问题。(文/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