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无悖乎企业经营自主
企业经营,自然应有相当的自主权。事实上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一早就由诸多法律予以保护了,甚至政府除了监督的权利之外,也不能随意干涉企业的经营自主。乐见的是不少优秀的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无论对内对外,均可兼顾企业和个人的收益,兼顾企业主和工人的利益,和谐经营。可太多的企业,特别是那些经营不善的小企业,总是绞尽脑汁地钻法律空子,非法用工、虐待工人、克扣工资等等屡见不鲜。一旦此种行径被揭发,又会振振有辞地以企业经营自主权辩解,把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推到工人身上,动辄以解决劳动就业为由,要求政府监管部门不要太严厉。似乎没有他这个企业,工人们就没了饭吃。
依我看,那些经营实在不行又不愿意执行《劳动合同法》的企业,政府完全没有必要姑息迁就,一再地"救市"。市场经济本来就是法制经济,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这是客观规律,大可让其关门歇业。如果企业自身不能合法地存在,依法发展,何能期望它承担社会责任,照章纳税、为社会做贡献?
法律是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的。既然已经颁布实施,就不应有不执行或缓行的例外,更不是资方可以居高临下对待劳动者。法律已经规定了雇主和雇员双方公平、平等的地位。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
企业工会制度需要改革
尽管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正式颁布《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但在东莞考察期间却发现,无论是外资企业还是民营企业的工会,很多都是企业主的亲信或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兼任,甚至还有厂长兼任工会主席的荒唐现象。
从这些企业工会主席或企业代表介绍《劳动合同法》执行的情况来看,给我的感觉他们中的许多人常常是站在资方的立场上来说话,而并不是代表工人的利益的。另外,工会非经老板批准,无权支配和调用工会资金,无法自主安排工人开展活动。工会的非独立性限制了工会的自主能力,阻碍了它成为真正的工人利益的代表,并且使工会沦为资方作秀时的点缀。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企业,特别是民营和外资企业工会制度的改革,改变工会主席产生的机制,在制度上保障工会能够真正代表工人的利益,成为工人信得过的自己的组织。
工人的人格和自由需要尊重
在考察中,有工厂代表辩解说,工人超时加班是他们自愿的。我对此说法十分怀疑,试问,如果资方把工人的工资提高到一个合理水平并且按时发放,工人会为了钱戕害自己的身体、放弃自己的正常休息吗?如果资方没有过多地扣发工人工资,工人又怎么会"积极主动地"、"自愿"加班?很多工人都是完全依赖自己在生产线上严重超时加班赚到的那点比平均最低工资略高的钱来养家糊口。
因此,笔者也呼吁企业在利益分配上,应兼顾工人的利益,拿出更多的利润来为工人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生活环境,也应当拿出更多的钱来设立培训基金,帮助工人学习文化和技术,以免工人沦为机器的附庸。
据了解,一些工厂在新人入厂时,扣押身份证或收取保证金的现象仍然多有存在,向工人收取工衣押金的现象也依然故我,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尊重荡然无存。
工作之余,工人们应拥有自己的自由空间,拥有自己的私人生活,然而,不少工厂对工人实施所谓的"准军事化管理",这种早已被发达国家的管理者抛弃的原始资本主义管理方式,居然今天还被一些企业以厂规的名义违法使用,每逢周末,人们常看到工厂用大班车把工人分批拉出去在街上逛一圈买些日用品就回厂。这些工人大都被扣押了身份证件并被告知不得随便出入厂门,否则发生任何意外,工厂都不负责等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工厂对工人的所谓"准军事化管理"方式实质上就是对工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显然非法的。
法律是必须严格遵守的,一部法律的制订兼顾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就是一个好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兼顾了大多数劳动者的权益,与个别阶层人士产生一定的利益冲突也是不必大惊小怪的。
逐利是企业存在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不是某个人可以左右的,更不能要求企业忘我或者无我。但我们的社会的基本制度是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主义,从根本上讲还是社会主义,大张旗鼓地对社会最广大的劳动阶层的利益予以保护和维护也是理所当然的,因此社会必然需要给企业的行为设立一个道德的底线。《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单位,特别是对良莠不齐的众多企业来讲,正是设立了一个公平的企业道德底线,无论对员工还是雇主都是一种强制履行的契约,必须遵守,不存在所谓"善待员工"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必将促进整个社会对法治和契约精神的尊重和遵守,推动整个社会朝着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方向前行,确保国家在稳定、和谐的基础上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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