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券日报”近日报道:财政部拟定了事关1500亿减税规模的新增值税改革方案,并且已经上报国务院,如无意外,新方案将按计划于2009年1月1日实施。此举透露出政府已经明显意识到当前经济存在的下滑风险,并且已经着手为实现“保增长”而做的更多工作。
对于本次增值税改革,我认为可能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方面:是一般纳税人(通常是指年收入180万以上的企业),主要通过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来实现(已在我国的东北、中部、汶川等地试行),对于这部分企业来讲,降低增值税税率(17%)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另一方面: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收入180万以下的企业),对于这部分企业来讲,降低增值税税率(6%或4%)的可能性是极大的。但无论是对哪类企业而言,所体现的实际收益是否明显,要区别情况分别来看。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
年应税收入在180万以上的上市公司都属于此类(税率17%),据我所知最大的可能还是进项税抵扣范围的扩大(至于增值税税率,基本没有下调的空间和可能),即将购进等方式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假设购进价值100万元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17万元,折旧年限10年,当年暂按12月计提折旧。] 从两个角度来看:1、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纳入抵扣,将降低企业新增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降低17万元),当年的折旧费用也随之减少(1.7万元=17/10),相应的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1.7万元,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利润增加仅1.275万元(1.7×75%);2、另一方面,固定资产进项税纳入抵扣,将减少当年的应交增值税款17万元,但是由于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属于价外税,缴纳的增值税既不影响收入,也不影响费用支出等,所以对利润当然也没有直接影响,不过由于缴纳增值税额的减少,将可增加企业当年的现金流量。
然而,我们并不能为之雀跃地太早,按照东北与中部扩大抵扣的政策来看,企业当年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本年实现的增值税未超过上年同期指标的,既使有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金也享受不到所谓的优惠政策。所以,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采取增量抵扣的方式和受政策运行效果的时滞性特点等影响,短期内对企业实际收益的拉动效应并不会很明显。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
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的规定,小规模的工业和商业企业,分别按6%和4%的税率直接征收增值税,不存在抵扣的问题,可以理解为“价内税”。而由于当前的征管体系及税务机关人力资源的不足,造成监管不力,所以造成这部分企业偷漏税的情况比较严重。若对这部分企业实行降低税率,则其收益将直接体现在其内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新的部署及“严征管、宽税基、低税率”的指导思想,以及投资近百亿的税务信息化的建设(金税三期),以及各地税收收款机的普遍使用,相信由上而下减少的税额会通过这些途径得到补充:比如对某一个小型企业来讲,由于税率降低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同时由于税收监管的加强,将过去一部分未能征到税的隐藏收入征税,因此间接保障了国家税务收入的部分补充。但从整体来说,降低税率的增值税改革对小型企业的拉动效应明显,对于新开业的小型企业,效益可能会体现得更明显些。
因此,从可操作的增值税改革方式(即对大企业扩大抵扣范围,对小企业降低税率)来看,总体上是:对上市公司的利润的拉动效益是非常小的;而对小型企业来说,收益的体现则是比较明显的。所以,我们终于看到国家的税收政策开始在向小型企业倾斜了(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所致),但愿我的理解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