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税务中介在新所得税法中的业务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中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

可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审核。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以上是税务总局最新下发文件的内容。

  请注意关键词——法律法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

 “等企业”的解读是:按照税务机关的贯例,仅指上述列举的上市公司并不包括其它企业。

     至于各地税务机关下发的有关鉴证文件若与现行的所得税相抵触,则不能被执行。若强制执行,有可能被相关纳税人或机构以涉嫌垄断或违背法律规定,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