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4日上午九时,广州股民陈宁丰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准时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均未出庭,故合议庭宣布,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故缺席审理,当日,该案完成全部庭审程序。该案于2008年7月初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的,是2005年《证券法》修订后,最髙人民法院允许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起诉讼的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对推进中国资本市场中投资者参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具有标本性意义,对打击资本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行为、减少因内幕交易行为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损失,具有现实意义。
陈建良系上市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现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11.34%,投资额3531.46万元)。在任职天山股份期间的2004年6月21--29日间,利用内幕消息和其控制的资金账户、下挂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天山股份股票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8日对被告作出罚款20万元,并禁入证券市场5年的行政处罚决定,天山股份于2007年5月15日作了公告。陈建良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后,并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07年5月30-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明确表示相关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件。
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推进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律师业务的发展,为打击证券市场中屡禁不绝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现象作出法律人应有的贡献,为广大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现上海、北京、广东、安徽、江苏五家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等七名律师(名单列下),倡议并联合组成“陈建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维权律师团”,向证券市场中曾经购买过天山股份股票并遭受内幕交易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代理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前往南京中院向被告陈建良主张权利,鉴于上市公司天山股份并非内幕交易行为人,故在民事赔偿诉讼中不应将其列为被告。该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期为2009年5月15日。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2004年6月21-29日间曾经持有过天山股份股票(000877)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起诉。
愿意实施诉讼委托的投资者应当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交易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等证据材料,以便律师分析是否合乎起诉条件与确定可赔金额。
同时,也竭诚欢迎全国各地有志参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并愿为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加入“维权律师团”,“律师团”成员将在诉讼中进行相互协作。宋一欣律师将向“律师团”成员无偿提供诉讼所需的相关证据资料(可公开部分),在律师行业内部实现资源共享。
同时,“律师团”成员将择时、择地、择机召开“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律师法律服务研讨会”,欢迎各位律师、专家学者与新闻媒体届时参与交流。
“陈建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维权律师团”倡议人名单
1.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
2.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广州)刘国华律师
3.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律师
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合肥)周茂铭律师
5.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无锡)汪秀平律师、袁学春律师
陈建良系上市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现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11.34%,投资额3531.46万元)。在任职天山股份期间的2004年6月21--29日间,利用内幕消息和其控制的资金账户、下挂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天山股份股票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8日对被告作出罚款20万元,并禁入证券市场5年的行政处罚决定,天山股份于2007年5月15日作了公告。陈建良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后,并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07年5月30-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明确表示相关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件。
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推进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律师业务的发展,为打击证券市场中屡禁不绝的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现象作出法律人应有的贡献,为广大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现上海、北京、广东、安徽、江苏五家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等七名律师(名单列下),倡议并联合组成“陈建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维权律师团”,向证券市场中曾经购买过天山股份股票并遭受内幕交易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代理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前往南京中院向被告陈建良主张权利,鉴于上市公司天山股份并非内幕交易行为人,故在民事赔偿诉讼中不应将其列为被告。该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期为2009年5月15日。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2004年6月21-29日间曾经持有过天山股份股票(000877)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起诉。
愿意实施诉讼委托的投资者应当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交易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等证据材料,以便律师分析是否合乎起诉条件与确定可赔金额。
同时,也竭诚欢迎全国各地有志参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并愿为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加入“维权律师团”,“律师团”成员将在诉讼中进行相互协作。宋一欣律师将向“律师团”成员无偿提供诉讼所需的相关证据资料(可公开部分),在律师行业内部实现资源共享。
同时,“律师团”成员将择时、择地、择机召开“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律师法律服务研讨会”,欢迎各位律师、专家学者与新闻媒体届时参与交流。
“陈建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维权律师团”倡议人名单
1.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
2.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广州)刘国华律师
3.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张洪明律师
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合肥)周茂铭律师
5.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无锡)汪秀平律师、袁学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