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刚从新疆回京,就看到新华网上题为《飞行员辞职判“零赔付”是偶然还是进步?》的文章。写的不错,尤其是问题提的很好!飞行员“辞职潮”,的确犹如洪水一般,“来势勇猛”。我们是一味的加高“堤坝”——喊出天价赔偿,使飞行员辞职前赴后继;还是“筑路修渠”——建立流动机制,使飞行员的交流健康有序?显然,后者才是所有航空公司和全体飞行员追求的目标。可是,这个目标不是用你不负责任的非法行为所能实现的。如:继东航云南分公司机长郑志宏因为辞职被公司索赔培训费、违约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57万元后,南航新疆分公司副驾驶潘齐因为辞职又被公司索赔培训费、违约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44万余元。但是,其结果又会如何呢?机长郑志宏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相关手续,支付东航云南分公司培训费用损失133万余元;郭岳炳、王振军,海航新华公司也是主张了1500万余元,结果是郭岳炳从裁决到判决,均为“零赔付”。南航新疆分公司副驾驶潘齐才是副驾驶,就其辞职理由和证据来看,即使不能“零赔付”,又能高到哪儿去?高!你又有何依据?难道仅凭南航新疆分公司开庭举证时拿出的:一是,潘齐未被招飞还在地方上学时间段的,一叠买电池、杏脯和在必胜客吃比萨的发票;二是,潘齐近十年的飞行,只安排过一次疗养的相关记录,(还要大言不惭的说是飞行员潘齐没有主动申请)三是,严重违反民航总局规定,执行航班代训,而且绝大部分没有潘齐本人签名飞行的记录等,就可以裁决给你1244万余元吗?!正因如此,大量的飞行员辞职,就是被这些不懂法,不学法,不守法的荒唐可笑行为“逼”出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的郑尚元教授指出:“用这种计划管理模式来控制飞行员,实际上是变相用行政权利剥夺飞行员的从业资格和流动权利,飞行员在与单位的对抗中始终是弱者。”
一位业内权威人士承认,“采取将飞行员‘固定资产化’的办法已经到头了。”
郑尚元教授认为,“民航局应该在航空公司和飞行员间正进行的这场权利义务博弈中,处于中立和公正的立场。暂时的限制流动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决不能成为基本政策。与其将力气花费在如何限制辞职,不如真正规范流动、大力培养飞行员。短期对策,民航局应该广泛征求空公司和飞行员双方意见,制定明晰的员工福利和有章可循飞行制度,解决航空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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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判“零赔付”是偶然还是进步?
辞职,早已是见惯不怪的事,可是,飞行员辞职却总是因“天价赔偿金”屡屡引起轩然大波。然而,近日,飞行员郭岳炳与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辞职纠纷案却一改“惯例”,以飞行员“零赔付”告终。
国内首例法院判决飞行员辞职“零赔付”的“稀罕事”,是一次偶然事件还是飞行员人才流动规范化的进步表现呢?
国内飞行员辞职案首现“零赔付”判决
今年1月份,曾在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航空”)当了6年飞行员的郭岳炳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工资损失、违约金、补发飞行安全奖、补发工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5万余元。
而作为“老东家”的新华航空公司却以为郭岳炳支付了数百万元的巨额培训费用,辞职将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向郭岳炳索赔共计500余万元的违约金和赔偿费。
对此,北京市顺义法院近日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郭岳炳已经提前30天告知,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应予解除,不需支付违约金。
同时,法院认定航空公司没有足额发放郭岳炳解除合同前的工资,判处其补齐差额、赔偿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余元。而关于郭先生要求补发工龄工资、飞行安全奖等请求,法院认为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在与“老东家”新华航空公司的这场劳务官司中,飞行员郭岳炳首战告捷,成为全国首位经法院判决辞职“零赔付”的飞行员。这一结果让不少人大吃一惊。因为在此之前,就有不少飞行员辞职事件屡屡发生,而航空公司却以支付了巨额培训费为由,动辄索要数以百万的赔偿金或违约金,除少数案件调解外,大量案件最终都以飞行员的天价赔偿告终。
在2004年7月,东航江苏分公司两机长提出辞职,最终法院判决两机长分别支付航空公司赔偿款100万元;2005年4月,厦门航空公司一飞行员提出辞职,公司要求赔偿323万元,最终仲裁委裁定飞行员辞职无效,要求其支付公司120万元;而在2007年8月,东航武汉公司13名飞行员辞职,则遭索赔1.05亿元,经裁决,13名飞行员需向东航武汉公司支付929万元的赔偿金。
“天价赔偿”如今归“零”众说纷纭
对于飞行员辞职,“老东家”索要巨额赔款似乎成了航空业的“惯例”。然而,早在今年一月份,就有一起国航的飞行员辞职事件,最终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后,飞行员温先生未支付航空公司任何赔偿,从而开创了飞行员辞职“零赔付”的先河。不过,法院判决飞行员“零赔付”还是第一次。
民航资源网论坛的网友“和谐天使”看到这则消息后忍不住“为公正重回人间而欢呼”;和讯一网友看到也忍不住赞叹道:“好!这样一来坐飞机才有安全感。”
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是本案的代理律师,他认为,新华航空案件中,司法机关首次做出“零赔付”的判决,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这是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民航局的有关规定等做出的判决,为以后法院依法解决类似的飞行员辞职劳动纠纷开了一个好头。同时,给航空公司敲响了警钟,要求赔偿必须有事实依据,否则就有承担‘零赔付’的风险。”张起淮说,此案给司法界做出了一个好的判例,为飞行员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有效法律路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则认为,这次法院判决“零赔付”有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复杂的,法院判决“零赔付”会使其他飞行员认为辞职没有什么障碍,从而有更多“挖墙脚”的现象发生。
另外,也有专家认为,这次“零赔付”事件有它本身的特殊性,郭岳炳是由部队培养出来的飞行员,新华航空公司并没有支付太多的培训费。再加上航空公司是由于拿不出相关的培训“证据”才遭“零赔付”,如果证据充分则仍然可以获得合理的赔偿。
偶然事件还是进步表现?
“天价赔偿金”到“零赔偿”,巨大转变究竟是一次偶然事件还是飞行员人才流动规范化的进步表现呢?
“之前出现过的辞职的飞行员中也有不少是部队培养出来的,但是法院还是判了不少的赔付。”张起淮告诉记者:“法律法规的保障和航空专业知识的补充促使了这次‘零赔付’一案的产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仲裁和判决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同时,多年来,经过众多的飞行员辞职案件,各方都在不断地总结经验,并且对于航空业也有进一步了解,尤其是对于具体的培训和学习费用有了深入的认识,这为仲裁和判决提供了事实依托。”
张起淮说:“航空公司担负了飞行员的培训工作,并支付了培训费用,飞行员辞职后,航空公司要求赔偿培训费是有理由的,但应当是合理合法的费用,航空公司不能‘漫天要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的费用应当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要有据实结算的证据。航空公司索要赔偿金,需对具体培训费用出具发票等单据。”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介绍,这起“零赔付”案件是飞行员辞职案中最贴近《劳动合同法》的案例。很多案例中,飞行员辞职是由于飞行员飞行超时、航空公司拖欠加班费等原因引起,部分情况下是可以“推定解雇”的,如果理由成立,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定会走向“零赔付”。但要真正解开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的矛盾,需要建立飞行员“转会”制度,规范飞行员人才流动。
另外,张起淮认为,本案的判决是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适用中的一个成功案例,也为飞行员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树立了一面镜子。但是,要避免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的法律纠纷,还需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遵守双方约定。
新华网上海频道 记者张磊、贾远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