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四年告不倒一个女贪官


辽宁本溪:四年告不倒一个女贪官

作者:刘丹宏   来源中国反腐维权网人民来信

用“财政优惠政策”一词,故意掩盖违法违纪的犯罪事实,若中纪委实施深层问责,只须30分钟质证,此案就会水落石出。

2007417上午,在中央纪委接待室,两位纪委工作人员接待举报人刘丹宏,双方谈话中就有关本溪市国资委纪委信访处制作的《……情况介绍》内容:“举报人刘丹宏对财政优惠政策了解不多,造成举报失实”,本人回答中央纪委二位同志提出什么是财政优惠政策,本人又回答本人经手的财务款107万元,被违法违纪行为侵吞,不是财政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我又将自来水总公司财务帐记载,应收帐款,已收财务帐款,差额款数额等,每笔帐款的时间、地点、违法违纪的手段等详细向中央纪委讲述,对此中纪委二位同志交给我一封信函,告诉本人回交辽宁省纪委。

中央纪委信函内容:查处,举报人刘丹宏反映本溪市自来水总公司孟秀荣总经理,高志国副总经理侵吞国家巨额资金107万元的问题。

本人将中央纪委信函交到辽宁省纪委姓崔的领导手中,他告诉我去找本溪市纪委,市纪委又告诉我再去找市国资委纪委,市国资委纪委答复意见:将举报人刘丹宏交由被举报领导孟秀荣处理。

综上所述,举报人刘丹宏虽然是为了社会正义,为了保卫国家资金而付出了牺牲,遭到残酷的打击报复,刘丹宏的多年举报始终如泥牛入海、音讯全无,而违法违纪的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孟秀荣却毫发无损,继续当官执政,举报人期待着中央纪委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深层问责。

20055月以来,人民日报社群工部姓王同志面对本溪市国资委纪委信访处制作的《情况介绍》多次关注和提出质疑,但是几年来始终未见相关方面作出回应,这也是对人民日报社和举报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极度漠视,孟秀荣违法违纪问题,相关部门迟迟没有调查,纪委部门从未有给出解释。

为什么中央纪委查处案件的正面作用迟迟没有显示?举报人似乎根本看不到中央纪委查处孟秀荣违法违纪案件的希望!国家根本就没有为举报人提供法律保护,也是所谓立案查处案件程序的约束或其它什么原因?而违法违纪的副面作用则表现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凶狠,一次比一次残酷。他们阳奉阴违、道德败坏一手实施侵害国家经济基础即侵吞或占有国家巨额资金,另一手实施打击举报人,逼迫举报人无法正常生活流离失所,怀疑中央领导制定的政策,他们为故意掩盖违法违纪的事实真相,动用公安机关为其服务,打压举报人,他们惧怕查处,利用权钱交易,构造成错综复杂,环环相扣的违法违纪的链条。促使举报后,漫长岁月里,举报人强烈感受到社会正义、向邪恶势力倾斜,即邪恶压倒公平正义。

由此,无奈中我只有相信中央纪委早日实施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深层问责,相信青天会有出现日,相信本案会水落石出,违法违纪者定会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

                               

                            

现仅列举调查组,调查四笔帐中的其中一笔帐的事实,就足以证明调查组使用欺骗手段制作颠倒事实的结论。调查组的调查核实情况介绍(报告)共12页,第九页记载本人举报的第4个问题(自来水公司少收本溪市公安局建住宅楼的施工水费)是南宫房地产公司施工单位少付施工水费25462500元,而第九页20行的文字记载:“平山供水处收到乙方水费21万元,按照《协议书》的规定(公安局)尚欠水费15万元……,为其暂供临时水,是市公安局欠自来水公司水费问题,而不是少收水费或减免水费的问题”调查组没有达到自圆其说。

事实情况是:当时,我工作时自来水公司平山供水处施工水费明细帐记载应收南宫房地产公司承建市公安局住宅楼施工水费46462500元“目前为止,平山供水处收到乙方施工水费21万元……”(乙方指南宫房地产施工单位,不是本溪市公安局),那么用应收施工水费46462500元减去已收水费21万元,帐面还应欠水费25462500元,调查组则认定市公安局欠施工水费15万元,差额款10462500元哪里去了,就是妄想达到自圆其说之目的。

另一个关键情节:市公安局不存在欠施工水费问题,南宫房地产施工单位承建本溪市(金盾小区)公安局住宅楼,我每次收施工水费是到施工现场找施工方的负责人刘经理收水费,我从不到市公安局收施工水费,所以,本溪市公安局不存在欠水费15万元的问题也和“市政府关于稳定的要求”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我举报自来水公司损失水费25462500元,而调查组核实情况中认定公安局欠水费15万元,掩盖事实真相,否认施工方南宫房地产公司少付施工水费25462500元的问题,那么假设市公安局欠水费15万元,自来水公司的财务帐差额10462500元,又入到那个人包里了,显系调查组充当“保护伞”。

综上所述,本溪市国资委纪委、信访处使用了纸包火的欺骗人的证据,暴露了施工水费款254625.00元,被权钱交易私吞。孟秀荣书记兼总经理以权力交易,侵吞、侵害国家资源资金254625.00元的行为。不受党纪国法的追究。

 

 举报人:刘丹宏   

2008810

邮箱:[email protected]

注:2005321市国资委纪委信访处的《情况介绍》是200412月人民日报社督办举报案件约束下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