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六中国证监会宣布就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中的相关条款修改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拟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须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提高到30%”。
重视投资者回报,这应该说是触及了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根本,不过笔者认为这个目前还模糊不清的新规定存在一些瑕疵,不晓得在正式公布之前是否会有变化:
一、 个人认为在30%利润用来分红之外,还需要增加净资产收益率这个条件,才能真正实现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通俗的说就是真正鼓励引导资金朝向优秀的企业流动,鼓励大家去买优秀企业的股票。
我们现行的增发或配股方式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标准实在太低了,6%的收益率低于7.56%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等于实业投资收益还跑不过借贷中介,这种收益分配格局是不健康的,这种跑不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公司也谈不上是好公司,这样的公司凭什么让投资者交钱给它?
而再融资条件不谈净资产收益率只谈分红占净利润比例,就意味着微利的、每股收益很低的公司反而可能通过30%分红而优先享有再融资权利,这显然不是管理层出台新规的初衷。
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项 目 |
调 整 时 间 | |
2007年9月15日 |
2007年12月21日 | |
一、短期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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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
6.48 |
6.57 |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
7.29 |
7.47 |
二、中长期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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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三年(含三年) |
7.47 |
7.56 |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二、 现金分红和股票分红应当区别对待
股票分配方式的效果其实是摊薄持股人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除此之外对股东收回投资取得回报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股东关心的利益在于能拿到多少真金白银,能够多少时间通过分红回报收回投资成本,而不是账面虚增的股票数目,因为该虚增部分市场会自动除权。如果对现金和股票分红方式一视同仁,上市公司无疑会有它的倾向,而且越是公司经营不咋的,越是不介意扩散股本,那么这个新规定就形同虚设。
三、 累积分红方式不如按年分红方式。
3年内累积分红,上市公司有选择突击分红的权利,只要在业绩低潮阶段突击一把,就满足了再融资的条件,这样反而可能使得上市公司在业绩高峰期不分红不融资,而在业绩低潮期又分红又融资,特别是周期性行业。
四、 新规定没有把其他融资渠道包括在内
近期我们已经发现,随着股市的降温,更多的上市公司选择发行企业债、可转债等方式来融资,这也是国家鼓励发展的一个方向。如果不把债券、权证等其他资本市场的融资方式包括在内,上市公司对分红的新规就不会有足够重视。
新规定才萌芽,ST股就表现强势,或许是投机资金从新规中看到了破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