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五”期间节能的目标及主要措施


  “十五”时期,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至2.25吨标准煤(1990年不变价),累计节约和少用能源3.2亿吨标准煤,年均节能率为4%。主要耗能产品单位综合能耗有较大降低,其中,冶金行业大中型钢铁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下降到0.8吨标准煤,火力发电厂供电煤耗下降到380克标准煤/千瓦时,有色金属吨粗铜能耗下降到0.65吨标准煤,化工行业大型合成氨综合能耗下降到37吉焦,建材行业水泥、玻璃等主要产品平均能耗降低20%。

  通过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到2005年全国能源利用效率将提高到36~37%,到2010年,预计全国能源利用效率将提高到40%左右。

  1) 继续完善节能法规体系

  组织完善节能法规体系以及地方、行业的节能法配套法规。修订、完善各专业性的节能设计规范。大力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开展节能执法检查,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依法保障和促进节能工作深入发展。加强节能执法的能力建设,使我国的节能工作切实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通过法律的、经济的、技术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法律规范约束企业,以经济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以技术示范和典型经验引导企业,逐步形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政府宏观管理体系,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化节能服务网络。

  2) 制定节能激励政策

  根据《节能法》中“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给予支持”的要求,对量大面广的节能技术、节能建筑、交通运输等重大节能领域,研究制定激励政策,支持重点示范项目,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规范性北京节能公司市场的形成,推动节能向产业化发展。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角度研究探索未来的能源发展战略,加大清洁能源的利用比重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比例。并要在优化能源结构和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高度上确定节能的具体指标。

  应采取多渠道集资的方式,重点支持大中型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开发与推广以及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示范项目;增加资金投入,用于加强节能立法和执法监督,建立《节能法》配套法规和国家标准,开展公众宣传、奖励表彰、培训、信息服务等活动。

  3)加强节能管理

  对量大面广的能耗产品,国家制定能耗等级标准,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和能效标准标识制度,完善节能标准体系、节能统计体系以及节能设计规范。政府部门要带头节能(在政府采购、政府大楼、公务员宿舍等优先采用节能设备)。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探讨与企业签定自愿性节能协议、开展能源审计等办法,扩大节能信息传播。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开展节能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继续加强节能领域的国际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借鉴和吸收各国的先进节能管理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资源节约管理水平和节能增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