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勿忘保护国家秘密!


     先从一段公案说起:

     19999月,香港明星刘德华正式表示,欲拜四川艺校教师彭登怀为师,学习川剧绝技“变脸”,消息传出,川剧业内人士共同表示:变脸是川剧界共同的财产,不是一人发明,不能想教谁就教谁;

2000322中午1时,刘德华在北京凯莱大酒店正式拜师;

  2000323,四川省文化厅艺术处官员对媒体表示,川剧绝技“变脸”要保护,学“变脸”涉及到怎样教、教什么,要有分寸,必须按文化部、文化厅有关程序办;

20004月初,原四川省文化局()副局长彭长登对媒体表示,当年周恩来总理看完川剧后曾叮嘱,变脸是国家机密,不能随便泄露;

  20004月下旬,四川省文化厅召开紧急会议,对彭登怀欲教刘德华变脸一事作出三项处理决定,重申“变脸”绝技属行业机密,不得外传,同月底,文化部肯定四川省决定,“变脸”禁止随便外传。

    ……

所以说起这段公案,缘于笔者对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中的国家秘密保护隐忧。而刘德华学“变脸”,正涉及到国家级第一批非物质遗产保护名录——川剧秘密保护问题!

近年来,随着第一、二批国家与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陆续公布,我国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和作者,也陆续公开出版了一批不同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图书与光盘。这些图书与光盘的公开出版,不只是大大彰显了我中华民族保护民族之根的决心与成就,也让我中华民族子孙多方了解与感受到先人所遗无形文化的财富价值,并有幸亲身感知到我们这个民族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在这古往今来的路上做过什么、想过什么……

尽管,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的公开出版,虽然很好,也很必要,但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万万不可忘记一个原则性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中的国家秘密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条、五条分别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和“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均在国家秘密保护范畴;第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二十条则具体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笔者所忧,或非耸人听闻:

或有读者已经知道,同时进入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宣纸和景泰蓝,其核心技艺早在进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一批名录前,已经外泄!

1981年,几位日本商人以寻求帮助建立宣纸厂为名,来到安徽泾县纸厂要求参观。日商来后,第一天介绍情况,参观生产过程;第二天座谈,技术交流;第三天对生产宣纸的全过程进行录像。参观座谈过程中,日商不仅询问甚细,还索去某些原料,并以帮助化验为名,带走造纸所用井水。这样,日本人分文不花即拿到制造宣纸的全部技术!如今中国独一无二的宣纸,在日本已成“和纸”,广为行销,其身价据笔者书画界朋友介绍,远胜于宣纸。

无独有偶,日本某首饰厂欲仿制中国景泰蓝工艺,但始终未能成功。最后他们用重金收买一个华侨,让其到中国窃取景泰蓝制作工艺技术。该华侨回到中国后,以代理商身份要求参观景泰蓝的制作过程。接待部部门周到安排后,厂方殷勤接待,并让他参观工厂时,拍摄了全工艺制作流程。该华侨顺利完成日本人任务后,日本也开始制作成景泰蓝,并在国际市场上和中国竞争……

显然,以上两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技艺泄密,给我们国家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且永远无法弥补!

(参见:宁一《雄霸商界秘籍之世界商道》,地震出版社20080202版)

如果说,以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秘密的外泄,更多地体现在国与国间的巨大的经济利益价值的话,那么历史上颇负盛名,浙江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浙南夹缬”的成功发现与保护,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我们这个国家与民族在政治、历史和文化上的传承与发展,尊严与价值。

唐代复色夹缬遗存——“浙南夹缬”,与蓝蜡染、蓝扎染、蓝印花布一起,并称为我国民间四大蓝染技艺。唐玄宗时,其曾作国礼,赠送外国使节。目前日本正仓院所藏唐代夹缬就是见证。由于诸多原因,夹缬在我国几乎“销声匿迹”后,有着同样夹缬工艺的日本,不再认为该国白底红图案的高档织品——“京红板缔め”,承自中国。

1983年,浙南一位蓝染文化传承人吴慎因,因担忧夹缬工艺失传,写出《染经》,并首次提到夹缬独有工艺“夹板”仍在温州地区有保存。吴先生《染经》虽流传不广,但已经引起业内人士注意。专为推广汉文化为己任的台湾著名《汉声》杂志,闻知“浙南夹缬”,大费周章,三来实地调查,得见夹版(缬版)之后,释清多年悬疑,又手记机摄,翔实记述了蓝夹缬的印染工艺,编成《夹缬》单行本,于1997年在日本和台湾地区公开出版、发行。由于该著资料详备、论述周密,日本工艺界大大震动,并纷纷前来中国浙南重探渊源!其后,青年学者张琴,走遍浙南,拜访数以百计蓝染艺人,甄别数以千计老蓝夹缬作品,以5年田野调查结果,写成《中国蓝夹缬》一书。书中正式提出“蓝夹缬”概念及蓝夹缬民间生活圈,阐明蓝夹缬纹样特征……

试想,作为中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浙南夹缬”,如果无有一批正统与民间文化人士自觉传承、保护、研究与廓清,该工艺所涉及到的中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史等,也将因该工艺的丧失而作伪,以致中日两国政治与文化交流史上,中国“浙南夹缬”与日本“京红板缔め”的传承渊源,也将倒为本末——这又是多么大的民族耻辱!

顺此思路,笔者发现目前偶或接触到的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保护公开出版物,对于所涉国家秘密,显然毫无保护意识,有些技艺与流程,一一详介,莫不完备,以致流出国外,稍作践行,便可复制,稍加改造,便可成为他国“本土文化”,并可以在他人必要时,作为把握、应对乃至控制我们的政治、外交、经济、历史和文化“武器”——这又是多么可怕!

当年中国宣纸与景泰蓝工艺的陆续外泄,已经给我们敲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国家秘密保护警钟,今天如果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中,仍对国家秘密保护问题掉以轻心,我们必将继续吞食我们自种的苦果!

据悉,国家有关部门已在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笔者呼吁:

1)我们正在制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宜适当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要素,并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中的国家秘密保护责任与义务,以让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因我们的不当宣传而丧失核心秘密;

2)在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正式出台以前,我们的地方、部门、单位与作者,在公开出版相关出版物时,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为据,提高国家秘密保护意识,严格做到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忘保护国家秘密,保护国家秘密不误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