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垄断即将成为过去


     8月1日,酝酿了14年之久的中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其实,早在去年8月法案出台时,国内外就一片哗然,因为《反垄断法》对国内巨头的实际垄断行为几乎无所染指,而是把更多的目光聚焦在外资并购的进与退上。

政策转变

从2004年的“郎顾之争”之后,中国对外资的态度就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世纪初那种“老鼠分赃式”的所谓“MBO模式”(也称“管理者购买模式”),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外资纷纷放弃了在华投资设立工厂的单一方式,转而将跨国并购、收购中国企业作为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途径。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商业、金融服务业成为外

并购的重要领域。一些跨国公司对中国一些重点企业实施并购,激起了国内关于外资并购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的争论。

2006年,全球最大的机械设备制造商美国卡特彼勒公司意欲对中国机械制造业实施“斩首行动”—— 并购厦工、三一重工、上柴、柳工等企业。在并购厦工的过程中,厦门市政府希望卡特彼勒能接手厦工集团的不良资产,而卡特彼勒却不愿意。同时,在控股权和品牌问题上,卡特彼勒提出控股、控品牌,但遭到了“厦工上下所有员工的强烈反对”,并引发了国内关于引进外资与保护民族工业和民族品牌的争论。最终,卡特彼勒迫于外界舆论对外资恶意并购的声讨而将计划中止。

2006年8月,苏泊尔与赛博集团达成并购协议,赛博集团通过协议转让、定向增发、部分要约收购取得苏泊尔最多61%的股权。此消息引起了同业的强烈反对。爱仕达、双喜等六家同行企业向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及商务部发出声明,称该并购是“危及行业企业生存”的垄断式并购,一旦并购成功,将造成国内许多企业破产倒闭,大量员工失业。应以上厂商的要求,商务部于06年10月启动了反垄断审查程序。经过半年的调查最终,法国赛博集团以3.27亿欧元的价格获得苏泊尔52.74%的股权。这次并购也引发了社会舆论对是否需要对非战略性行业的并购展开反垄断调查的颇多争议。

2005年,凯雷和徐工机械达成协议,凯雷以3.75亿美元(约合30亿元人民币)收购徐工机械85%的股份,实现绝对控股。协议上报后,各界反响强烈,引发了关于“国有资产流失”和国内装备制造产业安全问题的大讨论。经过两三年的跌宕起伏,凯雷先后两度修改入股方案,甚至将持股比例降至45%,但最终仍未获得监管部门批准。这次并购最终以失败告终。国家六部委甚至联合出台了针对类似并购的相关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规定对恶意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和监管。

而一年之后出台的《发垄断法》不仅把上述要求都写入法案,而且还将对外资审查的范围扩大了,力度加深了。

对境外垄断行为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反垄断法》不仅扩大了对外资并购管辖的深度和广度,也为国内企业保护自己的公平竞争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悉,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之后,澳大利亚的国际矿业巨头必和必拓就1400亿美元收购另一矿业力拓提交的反垄断申请报告,已于7月4日递交至中国商务部相关部门,并将接受中国相关部门的反垄断调查。因为两公司与巴西淡水河谷公司合计约控制了国际铁矿石贸易75%的份额,而“两拓”的合并销售铁矿石数量占据中国铁矿石消费量的20%左右。这是我国《发垄断法》实施后第一次对域外的并购行为进行审查。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张起淮律师对《投资者报》记者说:“《反垄断法》出台以后,我敢肯定,在不久的将来,就会有很多民营企业对某一行业的外资垄断者提起法律诉讼,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在某个行业的发展。”

他解释说,这个条款的设定是基于三个条件:一是我国的民族产业和民族科技发展地比较强大了;第二是国内产业发展的资金比较雄厚;第三是我国法律的法制进程比较完善了。国内的经济实力强大了,才有胆量跟国外叫板。所以,《反垄断法》第二条的规定也就应运而生了。当然,关于这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还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目前,我国对境外垄断行为如何制裁,《反垄断法》并未给出明确说明。根据国际惯例,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的实现必然要涉及到反垄断法执法的国际合作,离开了国际合作机制是难以实现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的。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时建中也参与《反垄断法》草案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他告诉《投资者报》记者:“我国目前也只和两三个国家签订了反垄断的双边条约。这就使得很多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并购行为,如果他们不依据中国的《反垄断法》进行申报的话,我们对他们的处罚也将面临一些困难。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但是这些境外的企业如果违背了中国的《反垄断法》——并购行为没有向中国政府申报,虽然我们目前没有办法加以有效制裁,但毕竟他们在中国法律遵守这方面留下了不良记录,多少会对以后在中国境内的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的。”

安全审查

《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也就是说,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不经要接受反垄断审查,还有接受“国家安全”审查。

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曹建海博士告诉记者:“国家安全审查对《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是区别对待的。比如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很多行业普遍存在垄断现象,但基于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考虑,可能对国有企业进行豁免。但对外资企业就要进行审查了,而且是双重审查。有了这一条以后,外资就更容易中标。”

他解释道:过去我们在引进外资当中,外资吃掉了很多国有企业。由于当初国家给了外资很多的优惠政策,使它们又控制了很多行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参与不是太多的行业。而现在制定的《反垄断法》,首当其冲的对象就是外资。而且,这个“安全审查”不能仅仅理解为经济安全,而是包括政治安全和军事安全等各方面在内的综合因素。

其实,“安全审查”在国外的类似法案中都有明文规定。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也经常受到国外法律的“安全审查”。

2003年,中国联想集团计划以12.5亿美元收购美国IBM公司的个人电脑业务,遭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安全审查。该委员会部分成员不断以国家安全为由,提出种种莫须有的“间谍”指控,指责中国可能会利用兼并后的联想公司窃取美国机密技术。经过了13个月的艰难谈判和层层审查,联想最终才得以成功并购。

2005年6月,中海油希望以185亿美元的全现金方式并购美国第九大石油公司——优尼科公司。此事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6月30日,美国众议院以333比92票的压倒优势,要求美国政府中止这一收购计划,并以398比15的更大优势,要求美国政府对收购本身进行调查。历时8个月后,美国的调查结果裁定中海油退出优尼科。

在《反垄断法》之前,由于中国这方面法律的缺失,外资在中国其实是享受了超国民待遇。而这个法律实施之后,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在这方面就处于相对比较公平的地位了。时建中说:“过去外资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而中国加入WTO的一个原则就是让这些外资享有国民待遇,这要看作是一种回归,而不是对外资的剥夺。”

但是时建中承认,在“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细则出台之前,无论从执法机构的角度还是从外资的角度来说,都会感到很困惑甚至尴尬。

他说:“从制度构建层面讲, 由于目前尚无任何一部法律, 包括《反垄断法》本身在内, 对‘国家安全’ 的含义、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和领域、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国家安全审查的机构等重要内容进行规定, 因此, 尽管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外资的焦虑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