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报评论称:上海当地警方宜回避侦办袭警案


日前警方已将相关卷宗移交检察机关起诉,这充分让人感受到警方办案效率之高,但同时也有必要检讨其合法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回避制度。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鉴于目前上海警方在此案中的特殊位置,理当自觉回避,而对于此案的其他诱因,尤其当侦查清楚,以此来维护警方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