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官司的被告如果是税务局…结果?


 

    提供假发票的供货商索赔10.9万余元。海淀法院认定餐厅由于会计人员审查失误造成假发票入账,后果就由其自行承担,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餐厅的做法及法院的判决,我不想多做评论。我想说得是,假如此项业务是在2008年发生的,我的观点如下:

 

作为法院:

    对于此案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来进行评判。

 

作为税务机关:

    作为税法的执行机关。上述业务处理,应分别从所得税和发票管理两个角度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此餐厅确实违反了国家相关的税收法律,而非过去的税务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则应进行依法处理,(比如涉及的购货交易不存在,虚增成本,确应补税、罚款),若涉及偷税罪,应依法移交相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而不能只补税罚款。然而,若餐厅购货事实成立,只是善意的取得了假发票,税务机关直接对其进行补税、罚款处理,值得商榷。(如果该餐厅能提供其他合法、合理证据证明成本的真实性的话,是应该允许其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对该餐厅进行相应的处罚,而不应是补税、罚款这个角度。

 

作为供货方:

    若假发票确系供货方出具,则属故意偷税。餐厅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发现此类情况后,应及时通报供货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及公安机关并予以严惩。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做法不值得提倡。

 

作为餐厅:

    1、如果餐厅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买过货物或调料(如合同、付款凭证、照片、相关领料单、证人证词等等),本着事实与证据相结合的原则,此项目的金额是可以进入计税成本的。

    2、作为供货方,如果是真票假开,餐厅只要是善意取得,则没有逃、漏税款的责任,不应该接受处罚。

    3、作为供货方,如果是假票真开或假票假开,而且作为餐厅方是善意取得,只能就发票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前提是:当地税务机关提供可以检测的系统或平台)

 

    总之,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执法机关,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如果税务机关出现执法错误,纳税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甚至法律诉讼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税务价值。

 

案件回放:

    2005年7月始,北京某餐厅从刘某处购买调料,截至2006年12月,餐厅共支付货款27万余元,刘某提供了等额发票12张。


  2007年9月20日,税务部门对餐厅进行检查后,发现了73张假发票,其中包括刘某提供的发票,遂做出处罚决定,责令餐厅补交企业所得税30万余元及滞纳金,并处罚款8000元。


  餐厅认为,被税务部门处罚的部分经济损失是因刘某违法提供假发票造成,故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10.9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会计法》相关规定,餐厅的会计人员对发票进行审查是其法定义务,由于其审查失误造成假发票入账,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理,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