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最高境界是创造和谐


n    法律的最高境界是创造和谐

和谐,是当今世界的主旋律。从过去走向未来,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为创建和谐社会而奋斗是一代法律人的历史使命。

中国十大杰出法官之一、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学军就是践行这一使命的优秀代表。在重大疑难案件中,在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或现实里还没有先例的案件中,在法、理、情错综复杂纠于一身的案件中,她锲而不舍地追寻的永远是法的真义,让“和谐、公平、公正”这一法的精神在每一个个案中闪烁出永恒、圣洁的光芒。她的司法实践充满了法律策划的思想理念。用自己的实践写出了一份份优秀的法律策划书。

   20041217对于在佛山打工的广西农民工小陈和湖南农民工小王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日子,他们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一审法院按照长期以来“城乡二元”体制形成下的惯例,依据农村户口的标准,各判决死亡赔偿金8万多元,这个数字是具有佛山市户口的城镇居民赔偿金的三分之一。

两位死者的家人提起上诉。当他们找到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翊时,这位律师对此案基本不抱希望,原因有三:其一,一审判决结果是当时全国法院普遍做法,难以说它有什么不当;其二,类似案件他也代理过,但从来没有赢过;其三,在这之前,虽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有过一个意见,明确“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但不说全省法院还没这样判过,仅举证到什么程度才符合规定,作为律师也难以把握。张翊坦言对死者的家属说:“你们的官司赢的把握不大,因为没有胜诉的先例。”   

官司开庭,担任这一案件审理的法官是黄学军。

 法庭上,原告方提供了作为农民工在现实社会条件下所仅仅能够提供的工厂证明信及暂住证,被告律师极力表达这一切都不足以证明事实。

  望着坐在法官席上瘦小而安静的黄学军,原告律师张翊做出了自己的分析:维持原判,不但简单,也完全是依法办案;但如果改判,就要把以前的做法推翻,要赔偿的人多出两倍的钱,这样他们肯定难服,法官必定要承担风险;而且如果要按农村户口享受“市民待遇”改判过来,法官不仅要吃透法律精神,更要有善于体察民情的爱心和敢于追求公平正义的勇气,黄法官有这样的勇气和魄力吗?

张翊和当事人都做好了此案件将极其艰难而漫长的心理准备。

他们没有想到,开庭后第三天,黄学军法官便做出了终审判决:认定被告方提供的暂住证、工厂证明等证据与法庭调查的相关旁证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死者在城里工作一年以上,故死亡赔偿金按佛山居民标准计算,每人由8万多元改判为24万多元。

法庭为之震撼!

  前来旁听的十几位农民工欣喜若狂,他们当场从口袋里掏出10元、5元的一堆票子,大声喊着:“我们赢了!我们要请黄法官吃饭,到佛山最好的大排档去吃!”

从不拿当事人一草一木、不动当事人一匙一筷的黄学军,最终没能让这些激动的农民工如愿。但在死者亲属给法院写的感谢信上,在佛山打工的一位又一位农民工郑重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重重地按下了手印。此案死者家属的委托人、农民工陈寅基说:“在很多人眼里,农民、农民工都低人一等,这个判决给我们农民一个好大的面子,它消除了对农民的歧视,给进城农民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当公正彰显出它高贵的品格与力量,便足以折服人心。宣判后,被告方7名当事人全部服判,两位死者的家属很快拿到了全部赔偿金。

这个“开先河”的案子震动了佛山,乃至震动了广东。原告的律师张翊说:“我敬佩黄法官,在一个关键的时间点,她的判决推动了国家法制的进步。”

 我们问黄学军,你当时怎么就敢那样判?她带着一丝腼腆声音不高地说:“作为一个法官,我追求的不仅仅是法律程序的公正,我更追求事实的公正。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也是一个法官一生都应该追寻的最高境界!”

200772,一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黄学军担任审判长。案情很简单,双方存在争议的赔偿金额也很小,法庭上的场面却颇有些戏剧性。上诉人席上孤零零地坐着一个小伙子,脸上还满是稚嫩。被上诉人席上则挤得满满当当,除了事故中另外两名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还有两名保险公司的代表,他们脸上,更多的是淡定。

庭审开始。事实调查环节中,记者注意到,黄学军几次对孤单的上诉人发问,而对被上诉人,则基本都是让他们自行陈述。双方质证环节中,一般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异议。但对上诉人提交的7张医疗费用的发票,在对方律师进行质证之前,黄学军先亲自做了审查。法庭辩论环节中,在辩论开始之前,黄学军先说了一句并不是所有法官都习惯说的话:“本案当前争议的焦点是……请双方围绕这一焦点展开辩论。”这些细节不起眼,但也不寻常。简单地说,其实都是黄学军对那位孤单的上诉人的“帮助”:让这位没有委托律师的小伙子,顺利地完成庭审。

黄学军的审判艺术,内容丰富,包含了审判理念、审判特点、审判方法和审判技巧。

在黄学军的审判理念中,十分注重不要受教条主义、本本主义影响,不要孤立地看待法律条文,要善于深入领会立法本意和法理,要走出“重立法条文,轻立法精神”的误区,正确处理好条文与精神的关系,既要注重条文内涵的理解,更要注重法理精神的把握,全面考量,具有形神兼备的法律思维理念。黄学军说:“作为司法者,不仅仅要扣住法律,更要认真思考深刻领会法律的实质、紧紧把握法律的精髓和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灵活适应和谐社会的要求,尽最大力将法的精神运用到每一起案件,让所有的当事人和百姓都能得到法律光辉的普照。”

她认为,法官审理案件的最终目的不仅是要实现法律层面上的定纷,更要实现事实层面上的止争,也就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否则官司虽了,但纷争不止,可能为将来新的纠纷埋下祸端,使社会陷入好诉缠讼的恶性循环。而实现案结事了的最佳方法,就是调解。

黄学军被称为用活了“东方经验”的调解艺术”。她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要正确地处理调与判的关系,当调则调、该判则判。如果只是一味简单地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或许能够在法律的层面上定纷,却未必能够在事实的层面上止争。官司虽了而纷争未平,那么社会还是不和谐。正是因为用心去办案,用细腻的人文关怀,以理服人,以高尚的情操,运用丰富的调解智慧,平衡双方利益,让黄学军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和理解,让当事人从心底里接受调解方案,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

黄学军善于从整体法律秩序中寻求法律答案。她认为一个法律条文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个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在一部法律内部之间或者与其它法律的许多规范之间都存在内部与外部的紧密联系,这种有机联系构成了整体的法律秩序。正是由于这种法律秩序的整体性,法律适用通常不是对每个具体规范的适用,而是对散布在法律秩序的各个法律部门中的相关规范的适用。法律适用者寻找的不是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某个规范的答案,而是整个法律秩序的答案。黄学军说:“法官裁判案件不能局限于将争议事实仅仅涵摄于某个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之中,不能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多年来,在案件处理中,她总是善于整体地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甚至用填补漏洞的方法,去实现和维护法律秩序的和谐,维护法的安定性和法制统一的目的。〔16

有人说法律是无情的,实际上法律是有情的,并且应该是最有情的。因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在一个十分和谐的国度里,国家意识所代表的就是人民大众的感情。我们在制定哪一部法律的时候不是首先考虑人民大众的感情?既然我们的法律是为了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之情而立,我们又有什么理由不让我们的司法过程带上对社会发展、对民众情绪的考虑呢? 

真理往往在两极中间,一个合理公正而双方或多方都能接受的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大都是妥协调和中立的结果,法律的艺术就在于从两极到中间,在于努力寻求中庸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