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律师网》:新疆库尔勒远征之旅
作者:十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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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前期,本网律师殷清利代理的一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于7月14日在新疆开庭。也就是这一次新疆之旅,让我们从中汲取不少营养。
产品缺陷举证责任之争,原被告分配经典3:1
作为被告鲁牛工程机械公司的代理人,在此次案件庭审中,向原告及合议庭详释了此种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六)项也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证据规则》并没有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分配给被告,即没有规定由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产品不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法律规定的三个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实际上《产品质量法》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分配。因此,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倒置,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倒置。因此,在产品侵权案件中,首先应当由原告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在原告完成举证的前提下,由被告就法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如果原告连基本的举证义务都没有完成,即使被告没有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该类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和生产者之间的分配是很明确,即受害人应当证明三方面的要件事实:(1)产品存在缺陷,(2)使用产品导致损害,(3)产品缺陷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其他方面的举证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等承担。
在本案中,原告不能证明以上三个要件,哪怕是第一个要件,所以其按产品缺陷起诉的诉求应驳回。
也就是在以上问题分析基础上,被告当庭请求合议庭质问原告是否做质量鉴定得到支持。
原告操作机车过错多多,无特种上岗证原告认可
被告提交了一段对原告操作机车的录相,录相显示原告一直将挖掘装载机当作推土机不当使用,另外照片也显示原告曾驾驶此车翻到过坑里,造成部分件变形。
在双方当事人发问时,被告代理人通过翻译向维族原告询问驾驶员是谁,以进一步询问其有无特种上岗证,最后原告均称无特种上岗证。
以上事实皆证明原告操作过错的原因,当然责任自负。
机械用于营利,该案不适用于《消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
《消法》保护的主体是消费者,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这里需强调的是为生活消费。该案的机械很肯定地说属于营利性运输工具。理所当然不应当受《消法》调整。
案件顺利,旅行也惬意
紧紧张张开庭一整天,而购买的机票也只能隔天起飞,没方法也就利用一天时间去库尔勒周边旅游一下。
恰巧这里下起了百天不遇的中雨,朋友说,这是你这位贵客来临的吉兆。就这样去了中国最大的淡水湖看了看,这里盛传有水怪,一望无际的芦苇,似乎更改了平日里对新疆的印象。
回来在山庄上,正宗地吃了顿新疆的烤羊肉;再回购些当地水果。
城市整洁市民素质高,内地邯郸要学的还很多
这里是中国十大最美城市,的确这里的道路十分整洁,就是大型的小吃市场,也看不到垃圾。人们以那些不遵守文明的人为耻。
这一点,是邯郸等东部城市所无法比拟的。回邯的第一天,我就也一次体会,在坐27路至新世纪下车前,前座的一位女子,第一次将矿泉水瓶扔到大街上,第二次又预备将垃圾袋扔下,被我大喊一声“停”,我下车后,这名女子还笑着对我说,“你素质高,你去拾回来啊?”,我真得全部给她拾回来放回垃圾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