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企的新所得税讲义(47)


  第九节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税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一、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要机构、场所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场所:(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夹棍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申报纳税后,遇到机构、场所增设、合并、迁移、停业、关闭等情况时,应当在事前由负责汇总申报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合并申报纳税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这里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该自动汇总计算纳税,但汇总纳税容易引发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纳税人和地方政府都极为关注。《实施条例》中对此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制度,由此将出现一些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应予以合理解决。总局经过多次研究,考虑在新税法和《实施条例》施行后,应合理、妥善解决实行企业所得税法后引起的税收转移问题,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关系。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因此,《实施条例》中仅保留了原则性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