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院领导“辞职新规”旨在掩“盖子”


    据7月13日(2008)新华网报道,7月10日(2008),在河南省法院2008年第二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全省18个省辖市中级法院院长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上庄重签下自己的名字:“从2008年1月1日起,在本人任职期间,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因失察、失管、失教致使所在班子成员或所辖基层法院院长连续发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案件,向市委、市人大提出辞职。”。其中,“下属有严重腐败主动辞职”,格外引人注目。这个“责任状”,看起来好象是“引咎辞职”日常化,其实则不仅仅会造成现代化“连坐”,同时也只会使官官相护、相互包庇盛行!


一、文不对题的“领导负责”


    我们一谈到管理,常常要说“领导负责”。但是,我们往往却不深究“领导”到底要负何“责”。因此,就常常会有一些义和团跳神般的“神迹”出来:当说非典疫情“一票否决”的时候,各地疫情迅速“得到了控制”;当说上访作为“一票否决”的时候,各地打击人民上访的热情和力度都非常大,截访已经成为各地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重中之重的工作。当禽流感来临的时候,禽流感纳入到干部的政绩考核,结果禽流感当即“戛然而止”。。。

    不明白的说,“到底是领导重视”、“动真格的”了,因此,我们的领导干部抓工作就得力了。而知道的,就会明白,其实远非这么回事:

    比如非典,一阵风似的,而且当时也没有什么特效治疗,怎么就可能一下子给控制了呢?其实,疫情还是那个疫情,也不怪当地官员不努力,而是一个疫情的根治,必然需要一个过程,就是显“灵”,也不会这么快啊!上访也是,你体制没有理顺,没有公正的司法和行政,怎么可能消灭上访呢?比如前不久的贵州瓮江事件就是一例,你掩得了盖子,问题就不存在了吗?但是,你也是要“领导负责”。好!那么就“截访”吧,于是来个“犯强政者,虽远必截”,就是你到达了目的地北京,也得给“截”回来找人“看住”,甚至关起来,这不就没了上访了吗?禽流感也是,当中央下死命令,要各省“第一责任人”负责、禽流感当即“戛然而止”的时候,我就曾打电话到湖南了解,结果他们说“这里的鸡鸭一交交(堆堆)死”!但是,我们当时看到,禽流感各地的疫情一会儿就从全国新闻的视野中消失了——还煞有介事,到最后消失得还很合逻辑;一天比一天少,最后是没有(当然,这并非湖南特有)——你都把话说到这份上了,要把这些与“政绩”、与“乌纱”给直接挂钩了,官员就是再傻,也不会傻到自动放弃“为人民服务”的机会吧?人家是买官、卖官、杀人抢位都有呢,哪里会傻到这么到家?

    因此,到头来,当一切都是在“当行之所当行,当止于所当止”而已。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一个种瓜得豆的尴尬境地,就在于在管理上,我们只重“结果”,忽略过程;只看现象,而不管问题存在的根本。不是找出问题到底出在哪、应如何使这个过程变得更为缜密、合理、科学,而是把结果作为唯一的参考依据——“领导负责”,成了对结果负责。

    但问题就是,往往是这些“领导”对这个体制,却毫无把握、改善的能力和权力。比如法院腐败,明明是缺乏监督,一些案子根本就不摊在阳光下来定案、法官也没有按照法律、辩护来直接断案权力等等,因此,暗箱操作多了,必然就形成腐败了。

    但是,等到出问题了,不分青红皂白,就要“领导”来负这个“领导责任”。有问题,我则唯你是问!

    结果,“领导”也好说:你不是要结果吗?

    好!我给你一个就行了!

    你问:答案呢?

    他说:“就是:‘好’!”

   
二、“责任状”不是引咎辞职制度


    这次河南法院也是这样。作为人民法院,本应是一个公正廉洁的地方,这确实不错。你工作抓得不好,下属腐败了,你当然得引咎辞职了。这看起来是很自然的。

    但是,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你体制到底理顺没有?你的体制是不是能够保证下属不出腐败?是不是能保证一旦出现腐败,就会被曝光的程度?

    以现在的管理体制,监督的缺位,我看,谁都打不了这个“包票”。因此,我们尽管强调反腐叫得非常凶,但是问题却是层出不穷、七上八下、此伏彼起,叫人看了哭笑不得:刚抓“六十岁现象”,结果发现还有一个“三十岁现象”;抓了“一把手现象”,结果“副职”同样也是“现象”了:一些副职犯官表示,没有提为正职,因此感到失落、走向了腐败深渊;刚抓了百多起“城管暴动”事件,正想着把城管职能转为警察职能算了,结果贵州瓮江却又是动辄“警察伺候”,引起的“事出有因”。。。同样的道理,作为领导干部,你可以自己因为怕丢官、成本太高,放弃“伸手”的机会。但是,在没有好的监督体制之下,你根本不可能保证你的下属,也会放弃这个看起来唾手可得、而又毫无风险的“伸手”机会。

    一个好的管理体制,应重在权力的制衡和监督。没有一个好的体制,绝对的权力、不能摊在阳光下的权力,就必然产生腐败和混乱。不在阳光行政、人民监督的体制上下功夫,就如鲧治水一样,你不用疏导,不顺着客观而为,一切都只能是白搭,而造成的就必然是泛滥。

    因此,如果真的下属出现腐败了,若问“咎”在何处,则咎应在体制。这与领导的管理能力本就没有直接关系。在没有完善的、民主的体制之下,面对漏洞百出的制度,任何神仙都是会无能为力的——体制本身的意义,就在于使行政工作在其规范下良性运作的,现在体制如此,你还能有什么指望呢?

    “责任状”之“辞职”,何“引咎”之有?


三、河南法院“辞职新规”宜立即废除


    我们还可看到这个责任状的一个重大漏洞:那就是把监督与被监督者是栓在了“同一棵树上”。

    一个好的管理制度,在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本应形成的是一种“食物链”关系。过去,公安机关特爱罚款就是反例。

    本来,公安机关作为行政和法治部门,罚款是要上交国库的,怎么他们还那么热衷呢?原因就在于,当时公安机关有很多罚款指标,没有达到指标,甚至还得扣工资;而有了罚款,他们还会有奖金,正是在“罚款”与干警工资奖金收形成了这种“食物链”关系,才是公安部门热衷罚款的真正原因。

    因此,在2003年10月制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就特别作出一个硬性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到2007年,这个为公安机关下达罚款指标的内容,才逐渐地在全国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普及。结果公安部门的罚款积极性,就不如前,这个拖了几十年的问题,才初步得到了解决。

    这是一个教训,反观之其实也是“成功的实验”:

    这充分说明,要使监督有效,最重要的是形成一种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的“食物链”关系。这样,你就是不督促,他都会“不用扬鞭自奋蹄”起来。你要做的,就只有一条:保证其“下属”,以充分的申诉的权利,不造成一些“酷吏”为了表功造成的冤假错案就行了。

    但奇怪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出的,却是“反其道而行之”的制度;领导与下属成了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作为中级法院的领导,其下属本来就由其监督。你倒好,下属腐败犯罪,你发现了,不但无功,反而有过,就得跟着一起完蛋!真正的“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由此可见,还已经不是一般的现代化“连坐”制度了——从中级法院官员的角度,他们就是再傻,也不会傻到把自己戳下台的地步吧?

    那么,怎么办呢?

    只有一条路,一旦发现了下属的腐败,大事必然要化为小事,小事必然要化为无事,最多也只能是内部处理一下。无论如何,保持“内部稳定”会显得至关重要。对外,同样也得反其道而行之,对于犯事的下属,甚至还需要大张旗鼓地表扬、表彰几下才行——不然,怕人怀疑、瞒不下来,自己的位子也危险啊!

    因此,我可明确断言:这个“下属有严重腐败主动辞职”责任状,不是一个铲除腐败的制度,而是一个要求法院系统自己掩好“盖子”的制度。

    ——河南省法院系统的这个责任状,完全就应该立即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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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豫法院系统定新规:下属出严重问题 中级法院院长将辞职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7/13/content_8538702.htm

3、河南法院院长表态:下属有严重腐败主动辞职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8-07/13/content_853763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