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经济公平、推行中派主义——在拆迁问题与《征收法》立法研讨会上的讲话


关注经济公平、推行中派主义

——在拆迁问题与《征收法》立法研讨会上的讲话

胡星斗

 

 

发达国家一般怎么拆迁?其拆迁程序如何?发达国家都是法治国家,对于拆迁的权力和公共利益是严格界定的。他们的强制拆迁权力是限定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范围之内的。因此,首先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时候就要公开透明,保证公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那里的公民往往对于参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的制定积极性很高,因为可能涉及到自身的利益;规划还必须经过当地议会的讨论和批准,一旦规划生效了,就不能随意更改。城市规划被放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只要是规划内的,即使是商业楼、商品房、工业区的建设,也属于公共利益,因为经过了公民的讨论和议会的批准;否则,即使是公共设施建设,也不能强制拆迁,只能双方协商谈判。

属于规划内的,首先开发商必须与被拆迁者自由协商交易,协商失败后开发商才能申请征地;政府则审查征地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划、自由协商是否尽力了,如果得出肯定的答案,那么政府将发布征收公告,同时,被拆迁者有反对的权利,可以将政府告上法庭,逐级上诉,如果被拆迁者最终败诉,那么可以进入征收阶段;征收时,政府与被拆迁者双方平等谈判房屋价格及赔偿方式,官方会委托房地产评估委员会评估房屋的价值,个人也可委托中立的房地产评估专家进行价值评估,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政府又坚持自己的价格,那么被拆迁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假如双方的价格相差不大,则法院会判决采纳较高的价格;假如价格相差太大,则法院会委托另一中立的评估专家进行评估,然后作出判决,被拆迁者可以逐级上诉。等终审结束,进行了赔偿,政府才能实施征收。

总之,发达国家征收的最大特点是,政府征收、拆迁,但双方平等谈判,法院居中裁判;法院就是否征收属于公共利益、是否符合规划、赔偿是否公正作出裁决。

因此,我认为未来中国的征收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规划公开。公民参与规划的制定,进行规划听证,规划须经当地人大的批准。

二、平等协商。无论是开发商还是政府,都必须与居民平等协商,只有经过司法程序,才能强制拆迁。

三、中立评估。房屋的价值由中立机构评估,确保私人财产不会因为拆迁和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

四、足额赔偿。发达国家一般对被拆迁者全额赔偿,过去中国只补偿而非赔偿,而且只补偿了房屋价值的1/3左右。以后应当足额赔偿。

五、司法救济。过去中国是政府拆迁,同时政府仲裁,因而缺乏公正性。以后要赋予被拆迁者司法救济、起诉的权利。

长期以来,我关注民生,关注社会经济现实问题,特别是关注社会公平、经济公平,探讨拆迁、征地、户口、劳教、廉政、歧视、垄断等问题,有人批评我一会儿“左”,一会儿“右”。认为我忽左忽右,其实这是没有理解我的中派主义、中道主义价值观。

我力争做“中派主义者”, 包容左派、右派,推行“中间派”、中派。既非左也非右,或者说既左且右,也就是把右派的“宪政”与左派的“公平”价值观结合起来,兼顾“宪政”与“公平”,主张通过“宪政”达到“公平”。因此,我反对只讲宪政、自由,不顾公平、任由贫富差距扩大的做法;我也反对因为留恋乌托邦表面的公平而主张回到计划、极权的时代。而我相信,只有宪政才能达成真正的永久的公平与正义。

中国之“中”,不仅指古人视野中的地理中心,而且指“中德”(周公),“中正”(《尚书》)。可以说,中华民族是最具有中道、中和、中庸、中德、中正智慧的民族。孔子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中庸的德行是最高的,老百姓很久没有这样做了);“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做事不偏激,小人做事容易走极端)。孟子说“汤执中”(商汤做事,把持中庸中道,不偏激)。《中庸》一书中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老子说“多言数穷,不如守中”(说太多了,会理屈词穷,不如谨守中道)。

我的中派主义就是谨守中道,力推社会中派主义(中间主义)、文化中派主义、政治中派主义、经济中派主义,强调渐进改革、包容对话、宪政公平、宪政社会主义、可控民主等价值观,认同社会民主主义、第三条道路、第三种模式。

拆迁、征地就是要走宪政公平之路。以宪政、法治约束政府行为、保障公民利益,以公平、正义缓解官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所以,拆迁其实是宪政公平问题。

 

 

2008-6-1

 

 

“胡星斗中国问题学、民生经济学”网站:http://www.huxingdou.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