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樊涛
2008年6月25日,控告人樊涛按电话通知要求到昆明中院民一庭收取“申请人樊涛与被申请人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08)3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民事裁定书”。经仔细阅读之后,控告人樊涛要求本案主审人员杨宁“答疑”。
面对质问,杨宁不是讲事实、不讲法律,而是大声攘攘,由此引发争论!民一庭自称是“领导”的楚晓云随之出现,用手直指控告人樊涛鼻子,污蔑樊涛“扰乱法院工作秩序”,还说要“脱了法官服收拾你”,其流氓行径全部围观人员有目共睹!控告人真没有想到昆明中院会有如此身披法官袍的社会流氓-----随后控告人得知,其自称“领导”的楚晓云正是我上一个案子“申请裁定仲裁效力”一案未成谋面的主审法官!因为上次的枉法判决,我已经提起控告,并已经由检察院立案审查;与此同时,我写了文章《昆明中院法官褚晓云:我没长眼睛,我没看见!》一文,发表在互联网上,揭露其枉法裁决的无耻行为!
楚晓云上次是在判决书中“耍流氓”,今天早晨是在公开地当着自己的同事,当着到法院办事的很多当事人的面,在法院办公楼大耍流氓!在国徽之下耍流氓!真是令人发指!
楚晓云用手直着控告人樊涛鼻子和眼睛10多分钟,口出狂言,大耍流氓,其污辱樊涛人格的流氓行为,其目的就是想激怒本案的当事人樊涛。。。。樊涛要告诉你,你耍流氓、做流氓是你的事,樊涛不会“陪”你,也不会在你的“地盘”上你的当!樊涛有其自己的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尊严、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司法人员,楚晓云你利用职权枉法裁判,自有国法会“收拾”你;作为人民共和国一公民,樊涛我有权揭露控告你的枉法裁判行为,有向上级司法部门、向检察院控诉的权力,你所扬言的“流氓行为”也阻止不了我,不信你就试试看!
由于楚晓云的干扰,今天上午拿到“裁定书”后的“答疑”无果,本案审判长杨宁最后说:“法院不欢迎你”,拒绝“答疑”,从而也拒绝履行其工作职责。樊涛我想说,杨宁你“不欢迎”我,那是因为你枉法犯罪,你无权代替法院,你也无权以法院之名“不欢迎”我!控告你这样的非法之徒,是我公民的权力和义务,国家没有那一条法律是不允许我控告你,你也阻止不了我!我上法院打官司,不是找你打官司,你要搞清楚认清自己的身份!违背职业道德,利用职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决,不履行法定职责,法律是要追究你的违法责任的!你以为你是谁?
昆明中院民一庭出了这两位枉法的法官,是对国家法治的巨大破坏!控告人樊涛认为,如此公然败坏法律的坏分子不清除,不知还会有多少公民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其以“司法”之名的进一步侵害!损害的最终将是国家的公平和正义!控告人强烈要求上级司法部门及监督检察部门查清事实,依法查处,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
本案枉法裁判的事实如下:
一、强词夺理,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昆明中院民一庭(2008)昆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终审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方式中约定……,表明双方对争议时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进行了约定”——是开发商单方面自己的“约定”,不是什么“双方”,开发商在合同中“印刷选择”就是证据,表明的是“单方”而非“双方”。枉法法官对“格式合同”“印刷”的事实及“合同使用说明第6条”视而不见,强词夺理,认定为“双方约定”,故意违背事实!
而随后又说该“仲裁条款”是“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依据《仲裁法》,仲裁协议必须单独订立,是独立于任何合同的协议条款,怎么可能是合同的组成部份?开发商绑架消费者“搭车”“捆绑”在购房合同中“自己订立”的仲裁条款,尚可借口为不懂法律,现已被诉上法庭,法官应该是懂法的啊,怎么还故意违背法律规定?“购房合同”订立依据的是“合同法”,“仲裁协议”订立或适用的是“仲裁法”,怎么能混为一潭?2008年1月15日由主审法官楚晓云作出的(2008)昆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枉法裁定开发商“强奸”的仲裁效力,就是楚晓云枉法裁判,故意违背“仲裁法”的证据。在本案中,由杨宁主审的本案继续故意违背法律规定,也有其“领导”楚晓云故意指使的嫌疑。
二、无视仲裁裁决无证据且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故意庇护昆明仲裁委独任仲裁员孔钜枉法仲裁裁决的事实。
由孔钜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认为:“申请人要求整改的小区道路,经现场查验,属小区机动车道和消防通道,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公共走道,在该道路贴上高级地砖,将不符合其设计用途,反而会妨碍其正常使用”-----孔钜的上述认定,证据何在?
而合同中已经有约定的标准,比如单元门:可视对讲防盗门;分户门:高级防火防撬分户(子母)门等,合同中写得清清楚楚,仲裁员孔钜却回避裁判,睁眼说瞎话,强词夺理说什么“无具体约定”,“客观上也无法进行密封”,并且无中生有出合同中没有的概念-----“入户门”!说什么“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专属的建筑物部分的入户门安装了符合合同约定的防盗门”-----“入户门”等同于“分户门”吗?那在合同中约定“分户门”干什么?-------枉法仲裁的孔钜如此说法,证据何在?当事人樊涛不服,才依法申请法院撤销如此枉法的“仲裁裁决”,而主审本案的法官杨宁,一句“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经过了现场查验”,就得出“故不存在申请人所主张的仲裁裁决无证据的情形”的结论!难道经过了法官审理,就不存在法官枉法吗?申请人樊涛所主张的仲裁裁决无证据且存在伪造证据的指控有凭有据,你为什么视而不见?为什么不进行评论和认定?
“而对于仲裁裁决书引用法条错误的问题,经审查,裁决书中仲裁庭意见部分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建筑规范》第8.2.8条、第8.3.7条规范内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条文说明,该规范也非法律规范,不属于引用法条错误。”------上述说法更是明目张胆地为孔钜所谓的仲裁庭枉法张目开脱,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
昆仲裁(2008)31号裁决书说:“申请人请求中要求被申请人整改的厨房地漏和排烟管道问题,因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建筑规范》第8.2.8条、第8.3.7条明确规定,“卫生间和厨房的地面可不设置地漏”、油烟机的排气方式之一可以是“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故诉争房屋未设置地漏及无排放厨房油烟的管道井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也未违反国家规范”。
经网上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建筑规范》是由建设部于2006年3月1日批准实施的“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68-2005。“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条文全文引用如下:
8.2.7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8.2.8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8.3.6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8.3.7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由上述条文可以看到,根本就没有什么:“卫生间和厨房的地面可不设置地漏”、“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的内容,由孔钜任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的所谓裁决,已经不是中院认为的“引用法条错误的问题”,而是故意歪曲、篡改法条的问题,是在故意违背法律的枉法行为!而枉法判决的中院民一庭法官杨宁却说是“该规范也非法律规范,不属于引用法条错误”——国家的强制规范不属于法律规范?国家标准可以任意篡改歪曲?在“大嘴巴”的杨宁看来,只有他说的话才是“法律规范”,因为他是现实中最具体的“法官”,国家的法律条文在其手上完全沦落为可以任由其篡改歪曲的一纸空文!司法腐败如此,真是骇人听闻!
三、开发商的诉讼代理人邓元江律师隐瞒其陈姓工作人员安排当事人向中国农业银行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的事实,否认收到“银行凭证”,由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产证的行为,已经构成律师做伪证!而枉法的中院审判人员却说:“申请人虽向仲裁庭提交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欲证明其已经交纳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但不能证明该交款单已交给被申请人,并由被申请人持有,且该份证据不足以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故不存在被申请人主张的隐瞒以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而所谓仲裁裁决:“不提交该交费凭证,被申请人是不能为申请人办理到房屋产权证的,故房屋产权证至今未办理的责任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办理房屋产权证是开发商的合同义务,开发商要求陈姓工作人员安排当事人向中国农业银行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在收到交费凭证之后,才由陈姓工作人员最后办理了“补(退)款”手续,该“补(退)款”手续的证据已向法院提交,已经证明“该交款单已交给被申请人,并由被申请人持有”,但审判法官视而不见,居然认为“且该份证据不足以影响裁决的公正性,故不存在被申请人主张的隐瞒以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仲裁以开发商否认没有收到交款凭证为由,已经非法取消了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这还“不足以影响裁决的公正性”?
四、杨宁的枉法判决认为:“对于申请人主张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是有枉法裁决的行为,其并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仲裁裁决是在综合各方证据的基础上所作出的评判,故其主张不成立”------不是没有证据,而是你不愿面对证据、否认证据!枉法的昆仲裁(2008)31号裁决书、樊涛的申请撤销的诉状,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建筑规范》条文、“补(退)款”通知书,那一项不是证据证明仲裁员孔钜故意“综合”错误,从而作出枉法的评判?如今你的评判更是枉法、无耻、荒唐到了极点!控告人要严正告诉你:你可以操纵司法黑暗一时,但决不可能黑暗一世!
综上所述,昆明中院民一庭司法工作人员杨宁在审判“申请人樊涛与被申请人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08)31号仲裁裁决一案”的民事审判活动中,利用职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2008)昆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终审裁定书”!,让法律和公平、正义蒙羞!恳请上级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决不能让如此“法官”横行霸道,追究其枉法裁判的罪行!
为此,控告人樊涛向中院纪检委、监察室、人民检察院及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如下告诉:
一、申请要求中院再审、申请要求检察院依法进行抗诉;
二、依法追究本案主审法官杨宁的枉法裁判罪行,启动公诉程序,清除司法队伍中的犯罪分子,纯洁人民司法,守住公平正义的法律底线。
200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