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被抢车主为何对罪犯保持沉默
这是两起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有窝藏点、有销赃的团伙抢劫。7天之内,在同一地点、同是夜晚、又同是一伙歹徒,用同一手段实施抢劫犯罪。11.26抢劫案发生时,警方接警后为何不出警?被抢劫车主后来为何不再主张自己的权利?围绕这些疑问,12.3抢劫杀人案被害人家属连续5年的上访控告也许能给人们一些答案……
以借钱名义租车实施抢劫
2003年11月26日24时,黑龙江省海伦市黑M37185出租车司机张殿军车上载着几名年轻人,他们说去同心乡亲戚家借钱,而司机怎么也料不到车上的乘客就是抢劫犯!车辆行驶至同心乡永丰村内时,抢劫团伙张明、吕长海持刀对车主实施抢劫,车主张殿军当场吓的跪地求饶,抢劫犯用刀逼着车主拿出所有的钱,张殿军说,你要什么我都可以给你们,随即掏出身上仅有的400多元钱。
卷内记载与事实出入太多
据海伦市公安局卷内记载,抢劫犯抢走张殿军200多元,张殿军亲口对他人说当时被抢走400多元,卷内记载,抢劫犯让张殿军快点滚。而张殿军一位亲属说:“张殿军是趁抢劫犯不注意时溜掉的”。(众多卷内错误在后续文章有详细叙述)。
遭劫后报110为何不出警?
张殿军逃离魔掌后迅速用手机向海伦市110报警,诉说自己的车辆被人抢劫开走,请求110及时出警拦截被抢的车辆,数次报警不见警方来人,眼睁睁看着歹徒将车开走。张无奈打电话给儿子说自己被抢劫,速来接他回家。
据案发地居民介绍,那天夜间抢劫犯开着车行驶的很慢,可能是技术不熟。据卷中抢劫团伙吕长海交待,在开车逃逸过程中,被抢车在海伦至绥棱路段的海南乡拐弯处掉入路旁沟内。
被抢车掉进沟内的地点离海伦市110住地大约三四十里路程,如果110及时出警,最多30分钟足可以赶到,同时可将这伙抢劫犯抓获归案。也就不会在7天后发生12.3抢劫案,司机冯伟也不会遇害。
公安部制定的《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110接处警民警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指挥中心暨110接处警工作细则》中明确规定了110出警时间: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为城区一般不超过5分钟,郊区一般不超过10分钟。
车未毁、人未亡被拟立“特大刑事案件”
据卷内记载,张殿军于11月27日早8时再次向警方报案。
11月28日,海伦市公安局办案人杨海涛、贺健填立案报表,报分管副局长高祥有同意,将11.26抢劫案“拟立为特大刑事案件侦查”。
抢劫团伙是否还有他人
张明、吕长海来到绥棱县火车站前“天增缘粉面蒸饺馆”去找人和车,想尽快把抢来的赃车从沟里拽出来。据卷内记载,11月27日早晨三四点钟有四人开着四轮车到蒸饺馆,正准备吃饭,张明、吕长海就一起来到蒸饺馆,一直等这四人吃完饭给付的饭费,然后,他们一起去车掉沟的地方拽车去了。帮助拉车的四个人是干啥的?是否团伙成员?车拽出后被拉到另外一个修理部临时存放,是事先有准备还是窝脏点?因为被抢车送到荆佳兴修理部时是早8时左右。
据卷内荆佳兴叙述,将被抢车送他修理部的是名30多岁的男子,而抢劫张殿军车的张明、吕长海年龄在20岁左右,显然还有他人参与。据张明父亲交待,这名30多岁男子就是张立文小舅子,他姓李,张明回海伦时他给了200元钱。他与抢劫团伙又是什么关系?海伦市警方对此没有查清。(张立文因包庇张明“两抢一杀”被判三缓五)。
修理部业主供述前后矛盾
据卷内荆佳兴笔录记载:“被抢车是在11月27日早上8点左右有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开了一台红色昌河微型车到修理部,说车漏油修好过一会来取,至今没来取,我觉得这车可能有问题,不是好道来的,所以今天早晨我就报案了”。
然而,卷内有另一份荆佳兴的询问笔录记载,荆佳兴到公安去报案说:“有台车在他家放九天了”。上述两次笔录时间上明显有假。
根据荆佳兴供述这台车存放在他家时间9天,也就是11月27日—12月5日。
警方破案时间漏洞太多
卷内记载,2003年12月3日1时5分,海伦市警方杨海涛、曹勇在绥棱县荆佳兴修理部询问业主荆佳兴。
让人们不明白的是海伦警方此时根本没有破11.26抢劫案,也不知抢劫车的罪犯是谁?卷内记载,12月3日竟然有警方在荆佳兴处提取车的笔录,以及将脏车返还给被抢车主张殿军笔录!
据卷内记载:12月3日案发后,抢劫团伙吕长海于12月5日投案,并供述12.3案不是因车价口角,就是抢劫,吕承认窝赃冯伟手机和钱,不承认动刀砍杀冯伟,说在旁边站着,把他吓坏了。同时又交待出前7天前还抢了一台车,现藏在绥棱县荆佳兴修理部。
海伦市警方从吕长海口中才得知11.26案车主张殿军被抢车藏在绥棱县,随即连夜前往取车。
据11.26案发后当地人叙述,张殿军车被抢走后,警方一直没去现场勘察,直到12.3抢劫案冯伟被害后的七八天才来勘察、照相、取笔录。
据卷中记载,海伦市警方12月9日填写的破案报表,破案时间是12月8日,11.26抢劫案和12.3抢劫杀人案同时告破。
海伦市警方将车返还给张殿军时,张还请办案人在饭店吃的喜。
同一地点再发抢劫和命案
时隔七天,2003年12月3日20时, 海伦市黑M36462出租车司机冯伟也被同一团伙以去乡下亲戚家借钱的名义抢劫并杀害。两起抢劫案发地相差4至5里,同属一个派出所辖区;罪犯作案手段雷同,时间都是夜晚;地点均是同心乡;属于系列抢劫案的一类。(注:案发地派出所指导员是吕长海表姐夫)
车毁人亡被拟立“重大刑事案件”
海伦市公安局办案人报分管局长高祥有批准,将12.3抢劫杀人案拟立“重大刑事案件”,案别:故意伤害,伤亡及财物损失一栏只填写死一人,被抢车、钱及手机均未填写。案发地点,填写海伦至海兴五公里处。其目的让人不能看出两起抢劫是同一地点作案。
家人带案犯投案 局长说他派车接
12.3案发后,据海伦市警方知情人录音证实,吕长海是因为参与抢劫杀害冯伟之后,得知张明报假案被刑拘。12月5日上午,又得知被害司机冯伟已做尸检,认定非张明一人做案。得此情况,吕长海向家人透露抢劫杀人一事,家人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于两天后的5日17时,由吕表姐夫刘兆峰(即两起抢劫案发地派出所指导员)和父亲吕树臣一同领着到公安投案自首。
而海伦市公安局负责刑事侦查的副局长高祥友向上级专案组报案情经过时说,吕长海是他派贺健到王大院用警车接到公安局的。
车主辨认罪犯后 后又含含糊糊
12月5日17时50分,吕长海投案,根据吕交待,警方将被抢车主张殿军找到刑警大队办公室,目的是让张辨认其中是否有参与抢劫他的罪犯。警方安排8名20-30岁的男子并排站在办公室,分别编为01-08号,吕长海被编为05号。张殿军经过认真审视后,确认05号即吕长海是当晚对他实施抢劫犯罪的那个小个子犯罪嫌疑人。
张殿军在5分钟的时间内当即认出吕长海参与抢劫,说明罪犯在他的心目中留下的印象特别深刻。
而张殿军后期为何对认定吕长海参与抢劫一事含糊其辞?并说当时案发时天黑没看清罪犯面孔,作为受害人张殿军为何反覆?其中奥妙外人不得而知。
同一天认定两个不同罪名
2003年12月5日,吕长海投案自首,被以抢劫罪刑事拘留。
2004年1月7日,海伦检察院依据海伦市公安局报送的材料将吕长海以“抢劫杀人”罪批捕。而卷内吕长海的执行逮捕决定书却是“窝藏脏物”,时间同是1月7日。
吕长海12月5日投案时交待过参与“两抢一杀”。而卷内笔录只记载吕参与“一抢”,即11.26抢劫。说当时张明抢劫,吕长海在车下尿尿。而11.26案被抢车主张殿军说:“我被张明持刀架在脖子上时吕长海始终在车上”。
海伦市检察院批捕吕长海依据的是海伦市公安局094号提请批捕书,可是日期不符,检察院依据的是2003年12月30日公安局移送的094号提请批捕书,而案卷里居然没有这个094号!
涉嫌抢劫杀人 却被取保候审
据2004年1月15日卷内记载 ,海伦市检察院下达了撤消对吕长海强制措施、同时下达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 认为吕长海窝藏赃物一案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建议取保侯审 。”
1月18日,吕长海家向公安局交付3000元保释金后将儿子保释出去。
吕长海被取保后,未按照法律规定等待随时传唤,而是偷偷的躲避到哈尔滨市亲戚家。
抢劫杀害定性“伤害致死”
2004年3月12日,海伦市检察院公诉科给冯伟家属送达起诉书,里面只有张明涉嫌抢劫杀人,其中抢劫指抢11.26车主张殿军,而公安局将抢劫杀害冯伟定性为“伤害致死”,并未涉及吕长海等人。同时得知海伦市公安局正在给杀人犯张明做精神病鉴定。
12.3案被抢劫杀害司机家人开始控告
由于对办案存在质疑,被害人家属开始上访控告申诉,并恳求缉拿吕长海等其他凶手。
2004年1月18日,案发才40多天,吕长海被取保,被害人家属聘请的律师要现场勘察录像带、尸体解剖录像带、冯伟遇害前后手机通话详单以及生活记事帐纸等,家属也多次去公安局催要以上物证。
3月28日,绥化市检察院找被害人家属了解案情。
4月20日,绥化市政法委挂牌督办此案。
5月份,绥化市刑警支队派员到海伦市找张殿军调查案情。
6月16日,绥化市公安局成立12.3专案组。时任绥化市刑警支队长王志杰任组长并开展工作。
7月初,绥化市公安局再次成立专案组。负责刑侦工作副局长王海滨任总指挥。王志杰和周法医撤出专案组。
7月5日,绥化市专案组将张明从海伦市看守所押到绥化市看守所。
7月11日,绥化市专案组将包庇罪犯张立文抓捕后到刑警支队。
7月15日,绥化市专案组将抢劫杀人同案犯吕长海归案。
7月19日 ,绥化市专案组纠正了海伦市公安局的错误认定,将案件性质由“ 伤害致死 ”定性为“抢劫罪”。
7月28日,绥化市北林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将吕长海批准逮捕。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警察说吕长海参与12.3 抢劫杀人案。而检察院批捕吕是因11.26抢劫案。12.3 抢劫杀人仍属一人作案。
8月3日,北林区检察院以涉嫌包庇罪将张立文批准逮捕。
11月29日,绥化市中院判决更改由绥化市公检机关多次侦查认定的“抢劫”罪,以“转移赃物”罪判有期徒刑二年。法院明显量刑过轻,抢劫杀人团伙成员吕长海逃脱了法律的严惩。吕于2006年6月14日释放。
谁最害怕吕长海归案
12月4日,吕长海得知张明投案,尸体解剖又认定是多人作案,吕家密谋如何办,又担心张明投案后主动交待罪行或把主要责任推给他,无奈才于12月5日主动投案,吕交待了“两抢一杀”犯罪事实。综观吕长海投案、改罪、撤强、取保、中院判轻刑,让人感觉在11.26和12.3两起抢劫案的背后有一只无形大网在笼罩着,有人极力保护着吕,或许因为吕知道抢劫团伙之间太多的内幕,这才不惜一切代价保证吕长海不能出事。
张殿军为何对罪犯仁慈
令人奇怪的是罪犯吕长海参与抢劫11.26案张殿军的车和钱,而张殿军对吕无论是投案、刑拘期间均十分关注。到了吕长海取保再归案直至判刑,张殿军都无动于衷,似乎11.26抢劫案象根本未发生过一样,什么都不追、不问。
2004年11月8日,绥化市中院对张明、吕长海两起抢劫并杀人案合并开庭审理,张殿军作为受害人并未到庭,对车辆的损毁和被抢时下跪的屈辱及惊吓,既不主张刑事诉讼也不附带民事赔偿,连被抢去的400多元钱,也不要求赔偿!于情、于理、于法不合。中院审理此案似乎有意漏掉张殿军,当11.26抢劫案不存在,既不传唤张殿军到庭作证,也不向张殿军调查、核实,连判决书也不送达?
2007年8月,绥化市12.3案阳光专案组询问张殿军,张殿军证言、证词一直相互矛盾。期间,张殿军向12.3案被害司机冯伟姐姐打听,张问:“那两个小子都是咋判的?”冯伟姐姐说:“一个死刑,一个因为抢你判两年”。 冯伟姐姐很惊奇,反问张:“你是受害人,怎么连这个都不知道?,法院没给你判决书吗?”张说:“没人告诉我,我啥也没有”。
作为11.26被抢劫车的车主、受害人,张殿军有权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谁不希望他主张权利,又是谁剥夺了他的这个权利?这两起特大抢劫杀人案背后还隐藏着什么?希望海伦市警方对此案中的疑点做出合理的答复;涉及的有关人和事以及众多线索作出认真调查,尽快给社会一个合理交待,给被害人家属一个合乎法律、合乎道理的说法,不能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闻、不问、不见。
后续报道:五年上访四名罪犯归案 控告人被定无理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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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海伦市12.3抢劫杀人案被害人姐姐冯亚琴希望更多媒体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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