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视角分析高薪养廉制度
高希宁
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一组我国发生的大的腐败案,借助法与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建立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分析高薪与养廉的密切关系,并证明高薪能否达到养廉、防止腐败发生的目的,以及如何达到这一目的等问题。最后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单纯的高薪并不能够养廉,也就是说高薪只是养廉的必要条件,要想真正建立一个比较有效率的腐败预防机制,我们不但需要高薪要和高效的相结合,而且还需要与之配套的相应的刑罚制度的制定、法律监督机制的健全以及政府机构的自身完善等等。
关键字:博弈论;高薪养廉;监督成本;权利资源;必要条件
正文:
案例一:上海社保基金大案
2006年8月9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在上海市人大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被正式免去局长职务。祝均一落马涉及违规拆借32亿元社保基金,给民营企业福禧投资公司用于收购沪杭高速公路。随后,《福布斯》富豪张荣坤也被相关机构调查。祝均一的落马终于撩开了张荣坤一夜暴富的神秘面纱——原来又是一场官商勾结大戏:通过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资本运作”,展现了金融时代官商勾结的新图景。自从张荣坤被抓,上海政界、商界的知名人士如过江之鲫,一个接一个地浮出水面。此案最主要的是致使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下台,透射出高层“反腐败不设禁区”的强烈信号以及引发了高层对社会保障存在的安全隐患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
案例二:山西原省委副书记侯伍杰受贿案
山西省原省委副书记侯伍杰非法收受他人款物计人民币88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但鉴于侯伍杰能坦白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退出全部赃款、赃物。法院2006年9月18日,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案例三:全国首例不良债权贪污案
由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立案查办的全国首例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的特大贪污案,2006年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吉宜军、陈力因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八年,并分别被处没收财产10万元,同时没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发现,自从进入21世纪以来,我们国家的政府公务人员贪污腐败、收受贿赂的现象欲演欲烈,而且涉及各行各业,这不仅损害了我国政府形象,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对腐败现象蔓延滋长的严峻形势,人们正在探索多种途径,运用各种手段,试图有效地惩治和防范腐败。随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逐步推行,在防止国家公务人员贪污腐化方面,许多国内的学者推崇新加坡的高薪养廉制度的呼声逐渐高涨。其依据有两点:一是我国公务员的收入普遍偏低,为了弥补相对偏低的收入,将公务员的收入普遍提高,可以起到抑制公务员贪污腐败的作用;二是公务员的收入在现实社会的同等情况下低于公务员的消费支出,这样的话,公务员就要通过有关渠道来弥补这种不足,从而贪污腐败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高薪养廉制度就成了抑制公务员贪污腐败或促进公务员高效率从政的基本观点。
但这种观点在我国也有很多的反对声音,诸如“工资待遇作为人力资源的配置手段,对国家公务员来说还远未达到大幅度提高的时候,尤其是当数十位甚至数百位竞争者角逐一个职位的时候,任何高薪养廉的建议都十分可笑的”、“在调查中绝大多数人认为公务员的贪污腐败与公务员的收入高低没有必然联系”、“并非是通过高薪就可以解决腐败问题的,公务员的腐败已经不是因为生活困难或者他们的收入福利没有达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平均水平,也并非是公务员的预期收入过低的问题”等观点。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了“高薪”与“养廉”的密切关系。
首先我们来建立一个模型,假设有这样一个社会环境。在这样的社会中,如果人均收入为5个单位,而作为政府公务员所获得的收入水平就是10个单位。现在有两个级别一样的公务员甲和乙,共同负责一个政府部门的主要工作。在一次城市建设工程的公开招标活动中,对两个人来说都有两种选择:受贿与不受贿。当然,如果都不受贿,他们都可以获得稳定的收入即10个单位;如果任何一个人被发现受贿,则必然失去工作和声誉,从而收入为0;如果选择合作谋利,而没有被发现,则各可以获得20个单位的收入;如果一个受贿而另一个没有受贿并且告发了受贿者,则可以获得14个单位的收入。我们可以用模型简单表示为:
乙
|
受贿 |
不受贿 |
受贿 |
20,20 |
0,14 |
不受贿 |
14, 0 |
10,10 |
甲
我们先从预期利益的角度来看甲的得益。我们把这两个博弈方定义为风险中性的,也就是说,在同样的条件下,他们对于受贿与不受贿或者说发现与不被发现的风险评价是相同的,即各为0.5。那么我们可以计算得出,甲选择受贿的预期收益是(20+0)×0.5=10。而甲选择不受贿的预期收益是(14+10)×0.5=12。显然根据经济学假设的相关分析,如果是风险中性的经济理性人,甲的选择必然是不受贿。同样,由于博弈双方是对称的关系,所以乙的选择也将会是不受贿。
现在,我们把甲乙两人的工资收入降低为5个单位,那么我们可以同样计算出甲乙两人在受贿下的预期利益为10,在不受贿选择下的预期利益则变为7。从而我们可以预期到两个人的最后选择必然是(受贿,受贿)。如下表:
乙
|
受贿 |
不受贿 |
受贿 |
20,20 |
0, 9 |
不受贿 |
9, 0 |
5, 5 |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高薪是养廉的必然要求,是养廉的必然条件。从另一方面看,这也肯定了公务员的社会责任对等于社会报酬的要求,肯定了公务员工作的价值。市场经济下不同于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的价值也不再只是体现在形式的荣誉之上,政府官员们也不是在“道德”、“主义”的口号之下就能兢兢业业了。同时,高薪制度也可能带来的一些正的效应。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务员队伍不再是封闭的,竞争性和流动性也加入进来。在低薪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那些有能力的人必然会离开工作岗位,寻找能够实现自身价值的职业。反观留下来的,则是能力不足的或者是甘心忍受的(毕竟是少数),从而从事腐败的概率大大的增加了。在高薪的制度下,更多的有识之士会选择进入能体现自己价值的行业来实现自己的梦想。而竞争的加剧,原有的人员必然要克己奉公,否则就会遭到淘汰。也就是说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的发生。
其实我们再仔细想一下,以上的分析并不能符合经济生活中的现实情况,存在着为数众多的变数。我们先来看模型本身,如果我们把受贿能够获得的收入增加到30以上,比如31,这样甲选择受贿时的预期收益就会变为15.5,同样于乙的状况。而不受贿的预期收益仍然是12。这样对于改变后的情况下,他们的选择就是(受贿,受贿),即(31,31)这样的结果。这样的话,甲和乙不约而同的都会选择受贿。如下图:
乙
|
受贿 |
不受贿 |
受贿 |
31,31 |
0,14 |
不受贿 |
14,0 |
10,10 |
接着我们将风险偏好加入到分析中来,如果甲乙两人都是风险喜好者(假设他们风险偏好是一致的),他们就会出现新的选择。假设甲的风险偏好是0.8,也就是说他认为能够成功受贿的概率是80%。这样,他选择受贿的预期收益就是20×0.8+0×0.2=16,选择不受贿的预期收益是(14+10)×0.2=4.8。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人博弈得结果将会是(受贿,受贿),也就是(20,20)这样的选择。这样的话,甲和乙还是都会选择受贿。
由于众多的不确定性的因素的存在,导致博弈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变数。我们从对博弈的分析来看,无论何种高薪,只要行贿人的付出高于某个水平之上,“高薪”也不必然是高薪;无论高薪有多么高地存在,只要有“人”这样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因素的存在,“高薪”也不必然是高薪。也就是说,高薪只是一个相对数,尽管这样一个相对数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是,却不是充分的。所以,高薪是养廉的必要而非充分的条件,也就意味着单纯的高薪并不能很好的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
那么我们怎么样才能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腐败预防机制呢?
我们必须在坚持高薪养廉政策的基础之上,综合考虑其他的一些约束因素,才能建立一个比较有效率的反腐败制度。
1. 高薪要和高效相结合。从按劳取酬的角度讲,政府公务员的高薪应和其贡献的高效相结合。如果冗员充斥,人浮于事,不但会带来政府管理的效率低下,而且政府的低效还将导致整个社会的低效。从公平竞争角度而言,既然企业职工因效率低下而下岗,为什么政府部门却不能因公务员的效率低下而解雇? 因此,要想真正做到高薪养廉,必须引进竞争机制,使公务员的高薪与高效相结合。
2.监督机制和法律是否健全。仅有高薪,缺乏监督和法纪威慑,领取高薪的官员们仍然会寻租、搞腐败,因为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贪得无厌者并不罕见。权力容易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会使人腐化。没有约束的公共权力可能会毁灭整个人类。必须有一个强大、完善的监督机制来制约政府权力的执行,来提高寻租的社会成本。
3.公共部门自身效率低下。公共机构提供公共物品效率低下尤其是政府机构低效率的主要因素有:一是政府垄断了公共物品的供给,缺乏竞争机制,其结果不但免除了公共部门的外部竞争压力,同时也就免除了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内在动力。二是政府机构及官员缺乏追求利润的动机。这与企业经理有很大不同,政府官员的目标并不是利润的最大化,而是机构及人员规模的最大化,以此增加自己的升迁机会和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三是公共物品的评价存在困难,政府管理活动的输入与输出都是不可观察的。与典型的生产活动不同,由于官员的投入和产出无法衡量,就不可能设计有效的激励结构,从而也很难避免政府部门所存在的道德风险和低效率。四是由于监督信息的不对称、不完全,使得对官员的监督不可实行。由于上述因素,政府机构总是存在着机构扩张和寻租的倾向。因此,要想真正解决高薪养廉问题,也必须进行官僚机构的自身改革。
4.高薪所带来的电影院效应。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生活中的经济学》中提到“电影院效应”,是指在看电影时,前排的人如果站起来,后排的人必须站得更高才能看得到。如今应运到公务员的高薪政策上也是如此,如果公务员的高薪高于社会其他各个行业的平均工资,那么这一政策将会发挥其效率工资的激励作用,促进公务员行政效率的提高和加大腐败的机会成本,减少腐败发生的可能性;但如果这一政策由此带来全社会各个企业竞相增加工资,那么就会失去意义。因此,要想真正做到高薪养廉,必须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相当于或高于社会各个行业的平均工资。我们所说要保持公务员工资的绝对提高,但我们也要保持行业间的相对公平。
5.在高薪养廉基础上建立严格的严惩制度。
从法律制度意义上讲,严惩制度,意味着对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确定对犯罪者的刑罚。犯罪者从一旦被发现受贿,受贿人不仅会丧失薪资收入,而且会得到被剥夺一定期间的自由、没收财产、甚至与被剥夺生命权等严厉惩罚。
我们再使用上面的模型对此加以分析,假使一个人受贿后,将会被处以-30个收入单位的惩罚。这样,上面的模型就会变成为下图
乙
|
受贿 |
不受贿 |
受贿 |
20,20 |
-30,14 |
不受贿 |
14,-30 |
10,10 |
我们很快得出了结论,甲乙二人如果选择受贿,就会有这样一个策略下的预期收益是-5(甲乙都是(20-30)*0.5=-5),相对于不受贿的选择所能够获得的预期收益是12(甲乙都是(14+10)*0.5=12),通过数据比较,两人所愿意作出的选择都是不受贿的情况,也就是(10,10)。在这样的严惩制度下,两人对严惩带来的极大的负收益的重视程度将大大超过没有严惩的情况。同时作为行贿人来说,他所付出的成本也会大大地增加,致使他不得不考虑,与其将这样一笔巨大的钱用于行贿之上,还不如将钱用到该用之处,以获得更大的市场竞争力。
所以最后的结论就是:我们在坚持高薪养廉政策的基础之上,只有高薪要和高效的相结合,与之配套的相应的刑罚制度的制定、法律监督机制的健全以及政府机构的自身完善等等一系列的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才能真正建立一个比较有效率的腐败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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