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费的税务扣除应该这样去把握


    几天前,与某财务总监交流,他问:会议费的税务扣除有新规定吗?税务总局的84号文件还有效吗?我对此解释如下:
 
1、自2008年起要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因为这是经过全国人大通过的,在国际、国内是被公认的。
2、税务机关是税法的执行机关,它们并不可以把自己的工作强加到纳税人身上。
3、当征纳双方出现争议时,最终是由法院进行裁定的,我相信是法大于权。
 
    因此我的理解是,84号文中的认定会议费税务扣除的标准,只不过是做为税务机关内部掌握、判断的参考,而并非标准。因为开会的形式多种多样,而组织会议的机构也不会因为税务机关的内部掌握标准,而改变其开会模式。作为参加会议者,所掌握的原则是,只要确实是为公司经营所需,而非旅游,是不会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当然,事实与证据相结合也是至关重要的。
 
     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完成公司内部会议费的税务证据标准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