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票据业务应掌握的基本方法


  在票据业务学习时,应从分类、种类、特点和票据市场遵循的法律基础等方面来了解和掌握。如票据市场的概况,就应该了解票据市场的三要素,交易主体、交易工具和交易价格。交易主体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包括央行和企业;交易工具指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两票又占市场份额的90%以上;交易价格指贴现利率、转帖现利率、再贴现率。下面就学习与掌握分类的四种基本方法,笔者向大家作简捷推荐。

  一、分类:根据票据法分成三大类

  票据体系分汇票系、本票系、支票系,汇票系分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又分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远期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较大);本票系分商业本票(即期本票、远期本票)与银行本票(即期本票、远期本票);支票系分转帐支票与现金支票。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行为有四种: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1〉出票: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记载事项和方式作成票据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出票是创设汇票、本票、支票的基本票据行为,是各种票据产生的前提。汇票、本票、支票出票的记载事项可分为:一是必须记载事项(7要素),二是任意记载事项,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三是不得记载事项。

  〈2〉背书

  背书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共有的行为,背书制度适用于三种票据。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转让的效力,一是权利转移效力,二是权利证明效力,三是担保效力。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事项,以表示其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要重点熟悉是承兑制度、承兑程序。

  〈4〉保证

  票据法上的保证称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保证制度适用于汇票和本票。

  保证行为生效后,保证人即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必须向被保证人的一切后手承担保证责任。另一方面,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相同的责任。

  三、票据行为的特点

  特点有四个方面: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

  ①要式性:各种票据行为都是严格的要式行为,法律对每种行为都规定了必要的方式,如必须记载的事项和记载的位置等。票据行为只有具备了这些法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效力。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法定记载事项和方法记载于票据上并签章,这体现了票据引为的要式性特征。②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发生效力,不受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的影响。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有无及效力如何,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比如票据法规定汇票的付款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负有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责任,无论他与出票人有无资金关系,或出票人是否在到期日将款项划入银行帐户,都不影响承兑行为的效力,付款人不得以资金关系为借口,拒绝向持票人付款。这种规定体现的就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③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是以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为依据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和债务人的票据义务都是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来确定的,不能以票据上记载事项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改变票据上记载的内容。比如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就体现了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特征。④独立性: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各个行为都独立发生效力,互不影响,其中一个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比如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这些规定体现的就是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特征。

  四、票据市场遵循的法律基础

  目前票据市场遵循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一法、二办法和一规定”。一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二办法是指票据管理实施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一规定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