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提供管理服务取得管理服务收入,利润率的核定由提供服务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同行业利润率水平在20%~40%之间确定。
4、纳税地点
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一般在提供服务所在地。属于一家外国公司在我国内地不同地点从事相同业务,统一设账计算盈亏,也可以在一地汇总纳税。
5、纳税期间
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间,一般分两种情况确定:一是承包工程期超过12个月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依税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便于征管、简化手续的原则确定;二是工期不足12个月的,可在全部工程竣工或服务项目结束后按实际工程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九)对外轮运输收入的征管。
外国(地区)的海运企业和航空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从中国港口或机场起运旅客和货物到达目的地所取得的运输收入,应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外国起运旅客和货物抵达中国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以不在中国纳税。
一、应纳税收入额
对外国海运、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以其在中国起运客货到达目的地的客票收入和货运收入的总额,为应缴纳营业税的收入额。也就是说,对外国海运、空运企业来华从事国际运输的应纳税收入额,以起运地为原则,用单程法进行计算。客票收入包括行李运费、餐费、住宿费等,货运收入包括货物、邮件基本运费及各项附加费收入,不得扣除机场使用费、港口使用费和佣金等项支出。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国航空公司,采取联程经营航空运输,应以其从中国境内始发旅客、货物、邮件的第一承运人仓单,计算其应纳税的运输收入额。
二、应纳税所得额
对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采用国际税收通常作法,用核定利润率的方法,计算其应在中国缴纳所得税的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7条的规定,对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按中国境内主管地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垢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运输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不低于同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其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4、纳税地点
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一般在提供服务所在地。属于一家外国公司在我国内地不同地点从事相同业务,统一设账计算盈亏,也可以在一地汇总纳税。
5、纳税期间
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间,一般分两种情况确定:一是承包工程期超过12个月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依税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便于征管、简化手续的原则确定;二是工期不足12个月的,可在全部工程竣工或服务项目结束后按实际工程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九)对外轮运输收入的征管。
外国(地区)的海运企业和航空企业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从中国港口或机场起运旅客和货物到达目的地所取得的运输收入,应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外国起运旅客和货物抵达中国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以不在中国纳税。
一、应纳税收入额
对外国海运、航空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以其在中国起运客货到达目的地的客票收入和货运收入的总额,为应缴纳营业税的收入额。也就是说,对外国海运、空运企业来华从事国际运输的应纳税收入额,以起运地为原则,用单程法进行计算。客票收入包括行李运费、餐费、住宿费等,货运收入包括货物、邮件基本运费及各项附加费收入,不得扣除机场使用费、港口使用费和佣金等项支出。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国航空公司,采取联程经营航空运输,应以其从中国境内始发旅客、货物、邮件的第一承运人仓单,计算其应纳税的运输收入额。
二、应纳税所得额
对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采用国际税收通常作法,用核定利润率的方法,计算其应在中国缴纳所得税的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7条的规定,对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按中国境内主管地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垢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运输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不低于同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其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