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亮剑直指救灾违纪 监督渠道还需不断拓宽


       中央纪委监察部5月29日颁布《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华网北京5月29日电(记者李亚杰)]
     《规定》罗列了11类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并对此提出了纪律要求和惩戒措施: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或者无故迟滞拨付、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抗震救灾款物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友和有关单位徇私发放或者有偿发放抗震救灾款物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擅自改变抗震救灾款物用途,挪作他用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擅自变卖抗震救灾物资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故意违背政府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规划使用抗震救灾款物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伪造、变造和毁损抗震救灾款物原始登记资料及相关账簿行为;严格禁止并严肃查处隐瞒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分配信息,依照规定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行为;严肃查处在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严肃查处贪污、私分抗震救灾款物行为。对有违反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从快、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与此同时,中国审计署29日制定并向审计系统发出关于严格救灾款物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要求全体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这八项规定是:
    一、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和各项廉政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与被审计单位发生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联系;
    二、必须落实参加审计单位一把手责任制,不得推卸责任、玩忽职守;
    三、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遣,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任务;
    四、必须处理好审计与救灾工作的关系,不得因抗震救灾而延缓、放松审计或影响抗震救灾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必须依法认真处理群众举报,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六、必须确保审计质量和效率,对重大问题要一查到底,查深查透,不得因遇到困难和阻力而回避、退缩和放弃;
    七、必须及时、如实报告审计情况,不得拖延、隐匿和瞒报;
    八、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定期、统一公告审计结果制度,不得擅自传播不准确的审计信息。
      从这两方面纪律上彰显了党和政府治理救灾违纪问题的决心和信心,令人们群情激昂,信心百倍。
      但我们应该看到,我们的有些地方领导依然还在玩论官场轻浮的作风,对于地方灾情的大小几乎不闻不问,直至外地媒体对灾情披露后,我们的官员依然沉溺在是是非非的环境中,搞迎来送往。特别可恶的是,警车开道、出出镜、讲讲话;有意识较高的群众,对这种漠视人民利益的地方官员,已经深恶痛觉。有些地方的灾情明明超过了当地政府的自救能力,但还是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地方媒体以及中央媒体设防,以纪律来约束;有些地方的灾情,显然较小,他们却大作特作,采取欺骗国家和上级政府,寻求上级支持,然而对待当地实际灾区,却是大喊“我们灾情小,要开展自救”,这样的“多报少救”从中牟利者大有人在。
     虽然中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快速颁布了两条制度,各级党政部门也效仿中央分别由纪委和审计机关对着媒体表了态,但实践证明,如果我们不能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监督制度,显然就不可能发现这些官员的伎俩,同样如果我们不能建立自下而上的群情反映渠道,即使有制度,仅仅是写在纸上,放在卷宗中,老百姓的实际问题依然不能的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