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迟交房却逼业主“谅解”,否则不让入住


   从《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公司与业主已约定应于2007年12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业主。逾期房产公司需向业主每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0.5‰~0.7‰违约金。 2008年5月1日,房地产公司才通知业主交付住房,但却要求业主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对公司逾期交房予以谅解,否则就不让入住。这家房地产公司是新疆金和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这已是明显的违约,房地产公司想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打赖”的方式企图逃避或减少自己承担的责任,金和·绿色家园小区因为消防不合格而被要求整改,工期因此延长了2个月。消防不合格是质量问题,不属于不可抗力,这是不争的事实,房地产公司如此“打赖”,可见开发商的诚信经营的意识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