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天价薪酬”符合和谐社会要求吗?


  据一批上市金融企业对外披露的高管年薪情况,近年来我国上市金融企业高管年薪屡创新高。据统计,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深发展、兴业银行等6家上市银行中,年薪超过300万元的高管人数超过20人,仅民生银行就有9位高管税前年薪超过500万元。招商银行26位高管,10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有8人,300万--500万元的有2人,500万—1000万元的有4人。薪酬记录创新高的,有中国银行信贷风险总监詹伟坚,年薪900万元;深发展董事长纽曼年薪2285万元;中国平安董事长兼CEO马明哲年薪6616万元。

  “天价薪酬”是个什么概念呢?有人算了一笔账:按一个公务员年收入6万元计算,马明哲的年薪相当于一个公务员工作1100多年;按一个农民工年收入1万元计算,马明哲的年薪相当于一个农民工干6600多年!

  应该承认,现在是市场经济,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脑力劳动是倍加的体力劳动,当然在薪酬上也应该是倍加的薪酬。但是真的应该倍加到那么多倍吗?倍加到一个公务员1100多倍,倍加到一个农民工6600多倍。这里面难道真的没有不合理的问题吗?我不信。

  有人认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是国家制定的,背靠的是国家的信誉,而保险公司的保费带有一定的垄断性,企业的经济效益不能完全算作金融类上市公司高管的创新能力和管理业绩。这个观点我认为是正确的。

  实际上这是国家对企业高管薪酬监管不力,是国家对企业分配制度监管缺失。在国外银行保险资本还未完全进入中国时,在国内民间金融资本还未得到允许充分发展时,我国银行和保险业都属于垄断企业。这种垄断背后靠的是国家政权的支持,没有国家政权作靠山,不可能产生那么多的垄断利润。一方面国家为银行和保险企业制定了垄断价格(存贷款利率和保费),使企业获得了大量的超额利润;另一方面,国家在企业分配制度上连一个起码的指导性的意见都没有,这不能不说是我们政府在国有企业(包括控股)分配制度的监管上是一个严重的缺失,给这些企业高管一个大大的漏洞可钻。

  上市公司企业高管的“天价薪酬”,不但助长了社会两极分化,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原则,也给人们在心理上造成了巨大的不和谐因素,不利于社会的政治稳定。目前,上市企业高管“天价薪酬”问题,社会各阶层都在高度关注着,人们盼政府和企业能够拿出有效的措施,给予妥善的解决。

  据说,天价年薪在国外早就成为“过街老鼠”。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早在1992年就将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激励性报酬列入强制披露内容。2006年再次出台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详细披露主管与董事会成员的津贴、退休福利及总体薪酬情况。美国股神巴菲特近年来一直强烈批评美国公司CEO薪酬过高的问题。他提倡投资者们自觉行动起来,抵制贪心的企业高管超高薪酬现象。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是公平正义。不要让企业高管的“天价薪酬”给我们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旗帜抹了黑。